对于军人的军功,《明会典》规定:“以擒斩北虏為首。辽东女直次之。西番及苗蛮又次之。内地反贼又次之。”
明会典(明会典中华书局pdf)
1.对于北虏
成化十四年规定:
“一人擒斩一名颗、陞一级。至三名颗、陞三级。二人共擒斩一名颗、為首、陞一级。至三名颗、陞三级。”
“验係壮男、与实授。幼男妇女、与署职。為从、及四名颗以上、俱给赏。”
正德十年的政策:
“一人独斩一颗、陞实授一级。不赏。三人共斩一颗、為首者、陞署一级。為从、给赏。四人五人六人共斩一颗、為首者、给赏。為从、量赏。”
“二人共斩幼小贼一颗、為首者、陞署一级。”
2.对于女直
成化十四年申明:
“一人擒斩二名颗、陞一级。至六名颗、陞三级。”
“验係壮男、与实授。幼男妇女、与七名颗以上、并不及数者、俱给赏。”
3.对于陕、甘、川、黔、湖广、两广等地的蛮夷
成化十四年有一个共同申明:
“一人擒斩三名颗、陞一级。至九名颗、陞三级。验係壮男、与实授。幼男妇女、与十名颗以上、并不及数者、俱给赏。”
4.对于西番蛮夷
万历三年题准:
“擒斩三名颗、為首者、陞署一级。其不愿陞者、验果壮大首级、每颗、赏银十两。幼男妇女、俱照旧例给赏。”
5.对于南方蛮贼
宣德九年定:
“斩首三颗以上、及斩获首贼者、俱陞一级。斩首二颗、俘获一二人、斩从贼首一颗以上、及目兵兵款有功者、俱加赏。”
6.对于苗蛮
正德十六年题准:
“擒斩一百名颗、陞署一级。三百名颗、陞实授一级。俱不赏。四百名颗以上、亦陞一级。仍计餘功加赏。”
7.对于西南夷
万历十一年议准、照倭功事例陞赏!
“倭功”的奖励规定如下:
“洪武二十九年令,在船军士、生擒杀获倭贼一人者、赏银五十两。陆地交战、生擒杀获一人者、赏银二十两,临阵擒斩有名真倭贼首一名颗者、陞实授三级。”
8.对于内地反贼
成化十四年申明:
一人擒斩六名颗、陞一级。
至十八名颗、陞三级。
验係壮男、与实授。幼男妇女、与十九名以上、并不及数者、俱给赏。
就阵擒斩有名剧贼一名颗、為首者、陞实授一级、世袭。
就阵擒斩从贼三名颗。為首者、陞实授一级、世袭。
就阵擒斩从贼一名颗、為首者、赏银五两。
二名颗、為首者、赏银十两。
六名颗以上、至九名颗者、止陞实授二级、世袭。
不及六名颗者、除实授一级外。扣筭赏银。
一人擒斩随从贼人十五六岁幼小首级一名颗者、量赏。
二名颗、给赏。
三名颗者、加赏。
正德七年题准:
擒斩有名剧贼五名颗以上、陞实授一级。
擒斩从贼七十名颗以上、陞署一级。
五百名颗以上、陞实授一级。不及数者、俱止给赏、量赏。
若斩割耳记、首级、共輳七十颗副以上、及五百颗副以上者、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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