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自公元前221年完成统一,至公元前207年灭亡,短短15年的时间,这个曾经横扫六国,战无不胜的秦帝国就从内部被彻底瓦解了。即使从秦开始的两千年的封建王朝来看,如此短命的朝代也是屈指可数。但要探求秦朝为何二世灭亡,则不应该只着眼于胡亥即位之后,而是要全面仔细地观察嬴政死后的全国局势,以此为立足点来看带胡亥登上帝位后,秦国的发展趋势。
胡亥能够继承帝位本身就是个意外。始皇37年10月,秦始皇开始了他的最后一次全国巡游,胡亥因为贪玩,好奇心强,要求随父出巡。经过十个月的带病巡游,秦始皇在平原津病重,但由于始皇恶言死,群臣奠敢言死事,表示秦始皇事先没有对接班人的问题作出明确安排,结果后来沙丘政变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本来秦始皇是要把政权交给长子扶苏的,他曾在临死前给扶苏写信称,与丧,会咸阳而葬,要求扶苏从上去郡回,在首都咸阳组织安排自己的葬礼。但是信还没有发出去,就在沙丘一命呜呼了。而丞相李斯为了防止变乱发生,隐瞒了皇帝的死讯。从沙丘到咸阳数千里的行程,秦始皇的尸体在途中就已经腐烂了,但君臣还不知道事情的真相,而李斯的善意之举也为赵高谋划政变留下了充裕的时间,后来李斯在赵高的威逼利诱之下,被迫同意并纵容赵高的阴谋,将始皇帝遗书内容改为赐扶苏自杀,最终酿成了沙丘政变。
这一系列巧合的发生,最终导致了胡亥成为秦始皇的继承者。而这些看似巧合,实际上也是历史的必然。秦始皇之所以没有提前对皇位的继承作出明确的安排,是因为他对长生不老的执着,希望自己能够跨越生命周期,做到万岁万万岁。秦在统一六国后,实行依法治国,为了应付巨大的军事开支,以及修长城、开驰道、建宫殿陵墓,导致人力物力耗费巨大,徭役繁重,赋税沉重,残酷的刑罚更使得劳动人民苦不堪言,社会矛盾也不大激化。从秦始皇晚年发生了几次动荡就可看出。秦始皇二十九年,在阳武博浪沙为盗所惊,几遭不测。三十一年,秦始皇在咸阳,夜出逢盗兰池,武士击杀盗,关中大索20日。三十六年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黔首或获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
胡亥是被谁杀死的(胡亥死于谁手)
这一年曾有人当面对秦始皇的使者曰,今年祖龙死。由此数例可见,百姓对始皇统治的不满已经开始诉诸于行动了,但并未发生有规模的农民起义,可见始皇在位时,其统治力量还是较为稳固的。民间的反对势力并未给秦王造成真正意义上的统治危机。
在秦始皇统治后期,横征暴敛、残忍嗜杀等劣迹不仅没有缓和的迹象,反而处在一种持续加重的趋势中。其长子扶苏从性格上来看,颇具仁君之风,可惜少子胡亥继承皇位,彻底扼杀了扭转秦帝国前进方向的可能。由于自身法理上缺失,担心帝位不稳,胡亥一经即位,便在宫内宫外掀起了一阵血雨腥风。在李斯、赵高的合谋下,他们直接将矛头对准了扶苏等始皇诸子。及其蒙恬等始皇重臣,实际上这是在向秦始皇统治集团的核心人物开刀,而这些人物同样应是二世时秦统治集团的中坚人物,只是因为他们对二世的统治权力存在威胁,所以成为二世首先打击的对象。
赵高对胡亥的建议是,沙丘之谋,诸公子及大臣皆疑焉。而诸公子皆帝兄,大臣又先帝之所置,今陛下初立,此其属意快快皆不服,恐为变,希望胡严法而刻刑,令有罪者相坐诛。至收族,灭大臣而远骨肉。尽除去先帝之故臣,更置陛下之所亲信者近之,胡亥听从了赵高的建议,将一干宗室屠戮殆尽,那些正义直言的大臣大多也因言获罪。这就使得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首先被激化,而且胡亥又继续修建阿房宫,巡游,刑罚较始皇时更为严酷等一系列操作,大大激化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人民不愿再受这种非人的压榨。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在大泽乡揭竿而起,正式吹响了推翻秦朝统治的号角。那么,胡亥之所以在掌权之后与其父不仅毫无二致,甚至变本加厉的原因,则要归根于他的成长背景。
战国时期本是一个各种思想激烈碰撞的百家争鸣的时代,但是秦国商鞅变法以后,开始尊崇法术,到了秦始皇时期,更是大肆焚烧儒家经典,以吏为师,走上了独尊法家的道路。法家主张君主专治,奖励耕战,便于集中国家的人力财力,与秦朝的统一战争是相适应的。但是实现统一后的秦始皇仍然以法家学说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思想,崇尚权势,迷信暴力,追求纵欲和个人享受,根本不考虑人民的意愿甚至死活,那就很不合适了。而胡亥从出生的那一天起,恰恰就处在秦国特殊的文化环境和法家思想的熏陶之下。尤其可悲的是,随着统一战争的胜利,秦始皇独裁专断、贪婪残暴,严刑苛法,法家学说的合理因素和积极方面逐渐被抛弃。胡亥作为秦始皇喜爱的幼子,常常跟随父亲的左右,耳闻目睹,潜移默化之间皇权至上、唯我独尊的观念已经深深地烙在了他的内心。
在秦二世看来,国家是君主个人的私物,是满足帝王私欲的工具。彼贤人之有天下也,专用天下适己而已矣,之所以贵于有天下也,夫所谓贤人者,必能安天下而治万民,今身且不能利,将恶能治天下哉,故吾愿赐志广欲,长享天下而无害。当一个君主把追求个人喜爱,满足个人私欲放在第一位时,这个国家的前途就可想而知了。加上李斯为了明哲保身,向秦二世献督责之术,认为君主应该严刑峻法,独断专行,尽情享乐。明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当秦始皇时期的法学发展到二世皇帝的督责之术后,秦朝统治中仅存的一丁点弹性和活力也被吞噬殆尽,这就使得秦政权政策转变失去了最后的契机和可能性,秦帝国的灭亡也就不可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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