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
但近日,却有人被捉于奸床,死于坠楼!
西门庆怎么死的(西门庆死在)
说起来可笑,听起来可悲!
今天,男子为躲捉奸不慎坠亡的消息登上头条,我昨天刚刚发布了一条原配发现丈夫出轨,赠予小三376万元,最终全部追回的文章。今天就有男子偷腥被捉的消息冲上头条,那我们今天就继续聊一聊出轨。
男子刘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由于感情不和,和很多夫妻一样,出遭遇了婚外恋危机。妻子李某婚内出轨,和夏某成了情人关系,丈夫刘某听闻后,一直想搜集证据,让妻子净身出户,为此偷偷在妻子包里装了定位器。某天,妻子李某与夏某相约来到一宾馆开房,刘某找来几个朋友立即赶去捉奸,李某和夏某慌张如热锅上的蚂蚁,寻找可逃之机。夏某情急之下,翻出窗外,躲在空调外机上。当丈夫刘某及朋友冲进房间翻找时,窗外的夏某出于紧张,不慎坠楼身亡。
这个案子,警方已经做过深入的调查,夏某属于高空坠亡,不涉及刑事案件。那么刘某与朋友,以及宾馆方到底该不该负责任呢?《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强调两个条件,一是侵权人必须具有过错,二是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通过警方调查询问其他住客,当时并未听到刘某等人的敲门声,说明刘某等人的敲门声在正常范围内,也并未使用恐吓和威胁手段,所以刘某等人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刘某等人不需承担责任,那酒店方呢?夏某家人认为酒店对刘某等不属于住客的人进行放行,存在管理问题。同时,酒店窗户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没有做好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宾馆等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警方调查,刘某等人进入酒店问题与夏某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某的敲门行为,不必然导致夏某翻窗躲藏。另外,关于窗户的安全性方面,酒店表示窗户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夏某是破坏了窗户的限位器后翻越出去的,与窗户的设置无关。
法院最终审理,夏某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他人无关,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具备危险认知能力的情况下,仍主动破坏窗户翻越外出,构成风险自担,由此造成的后果与他人无关。因此法院驳回了夏某家人的诉讼请求,真的是偷鸡失米,丢了面子,赔了里子。
陈律师在这里真的是替夏某的家人感到羞愧,特别是夏某的妻子,不仅要面对丈夫的背叛,还要背负捉奸坠亡的丑闻,今后还要承担抚养孩子的重任,面对诉讼被驳的结果,夏某的妻子肯定压力倍增,痛苦万分。
作为一个资深的律师,接手过许多类似的案例,申请赔偿成功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在这里陈律师支招,夏某的家人起诉的夏某的情人李某成功机率会更大。李某作为与夏某共同开房偷情的伴侣,二人互相之间承担有一定的安全保护责任。李某应该意识到翻越窗户存在危险,却并未阻止对方翻越窗户,明知偷情有悖伦理道德,当被发现时却不敢面对,以危险的方式帮对方逃避,李某要为自己的行为负一定的责任,以陈律师以往的办案经验,判决李某这个角色要承担至少30%的责任。
做为律师,也做为男人,我要提醒大家,已婚人士,要承担起家庭的责任,无论出于哪种情况的婚外情,都是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同时给家庭和孩子带来的影响是无法弥补的。这个案例真应了那句话:天作孽,尤可恕;自作孽,不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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