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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儒内法(外儒内法是什么意思)

外儒内法(外儒内法是什么意思)人民法院报2022-10-08李永军时蔓利外儒内法(外儒内法是什么意思)法是力与理的有机结合,自法产生以来,其外在表现为力,秦商君改法为律,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家倡导的“外儒内法”就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沿革不改的治理模式,形成了

人民法院报2022-10-08

李永军时蔓利

外儒内法(外儒内法是什么意思)

外儒内法(外儒内法是什么意思)

法是力与理的有机结合,自法产生以来,其外在表现为力,秦商君改法为律,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家倡导的“外儒内法”就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沿革不改的治理模式,形成了礼法并举、刑教结合的法律体系。法与刑注重“以力服人”,而礼与教则注重“以理服人”,礼法并举,刑教结合的法律体系不仅肩负着严惩罪犯的重任,而且还负有弘扬道德、净化习俗的艰巨使命。回顾历史,自汉朝始,“春秋决狱”是士大夫们根深蒂固的经学意识和牢不可拔的认知心理结构的产物,司法活动为“圣人”“经典”这些意象所束缚,而成为经学的附庸。不过,这种以“法律儒家化”为内容而顺应时势的司法断案,在形式消亡的过程中将其内在的思维、技术、习惯融入了古代的司法传统中,孕育出一种根植于中华大地上的情理法三者统一的道德伦理司法传统,形成了一种依据儒家精义阐释传统律法之精神,深刻地影响了当下国人的法律思维。

依儒道精神阐释律例

理解过程的开端通常是一种意义预期,这种意义预期常常不过是初次邂逅匆匆一瞥得到的初步印象。解释者是基于某种“前理解”形成的意义预期,并带着这种“前理解”着手律法文本解释。解释者的“前理解”是一种长期学习而形成的心理认知,是他在学习过程中或者在他后来的职业活动或职业外的经验中取得的知识,特别是与社会事实和社会关系有关的知识,都属于这种成果。作为正确理解的前提条件,“前理解”固然重要不可忽视。

具体到我国传统司法实践来说,刘汉王朝是我国古代经学最为繁荣的时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基于儒家经义形成的儒学被确立为中国古代官方的意识形态,两千余年相沿不改,深深影响了国人的思维模式。法律作为一个民族生活态度的表达,其受经学的影响自不待言。表现在司法领域内,出身儒学的“改革家”纷纷投入到以儒道润饰改制的大潮中,法司则寓教化于断案、释律中,企图将儒家经义理念“染指”现实社会生活,实现社会生活的和谐有序。由此,自西汉伊始,儒家经典成为隐性法典,对儒家经义的遵循成为时人的共识。以司法断案为标志,经义之精神始终影响着司法官员的思维,从而左右司法官员的裁断。在定罪量刑中,司法官员倾向于通过解释、挖掘相关律法的伦理内涵,使之符合儒家精义,从而在裁断中谋求立足“三纲五常”,并与司法同仁达成共识,获得大众的普遍理解与相互认同。

律例代入道德语境求解

秦政崇尚法家,法家崇尚以力相役,其外在表现为力,秦商君改法为律,后汉承秦制,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外儒内法”逐渐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治理模式,并形成了礼法并举、刑教结合的法律体系。

回溯历史,儒家以礼入法的企图在汉代已经开始。虽因受条文的拘束,只能在解释法律及应用经义决狱等方面着力,历经魏晋南北朝的历史发展,至《唐律疏议》颁行,中国法律儒家化经过长期而复杂的过程,蕴酿生长以底于成。随着儒家化律典的大量颁布,传统中国刑律以义理文本,亦即触犯刑律的根本在于犯义;纵或不然,民刑不分的刑律体制,犯罪构成要素多以道义性为主,尤以身份犯最为显著。司法实践中,基于儒术独尊的政治正统和“三纲五常”的思维前见,科举出身的循吏们往往把律典视为经学的翻版,意图从律典中阐发出符合儒家精神的内容,通过直击人心的伦理情景建构,在裁判中对治下子民进行三纲五常的“政治宣教”,循吏们相信“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理解发生的过程也就是“以心会心”。只要有相一致的语境,意义就会呈现,理解就会发生。希望通过道德伦理语境的建构阐释,可以使诉讼两造自省、幡然悔悟或良心发现,重回“三纲五常”伦常规范的规制下,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在“德”与“刑”之间表现出一种意义的循环,“德”在“刑”中呈现出来,被主体所领悟;主体的践履又依德而行,在自我型塑中使自身最终复归“三纲五常”的道统秩序之下。

舒缓严刑中化为儒术独尊

秦王在统一六国之前,奉行法家之说,全面推行以法为治,力图运用法律的权威发展封建经济,巩固中央集权,进而吞并六国。在这个过程中,他深感厉行法治所起的积极作用,因此在统一六国以后,继续奉行以法治国的方略,借以建立和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一方面,在原有秦律基础上“明法度,定律令”,使“事皆决于法”;另一方面,信奉法家“重刑轻罪,以刑去刑”,急法重刑,“乐以刑杀为威”。由此,导致刑徒大量增加,出现了“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的严重社会问题。

吸取秦朝严刑峻法、横征暴敛的历史教训,西汉王朝确立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方略。“经董仲舒等人发挥、宣扬的《春秋》之义被运用到了中国古代社会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使儒家经典《春秋》成为治世的政治纲领。”司法实践领域亦不能例外,在儒家伦理纲常未正式入律之先,公孙弘、董仲舒等人就开始引用《春秋》经义解释律法,以儒家仁德“置换”法家化律法体系中的严刑苛罚,用道德教化之感化替代“以刑去刑”的威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舒缓了法家化的严刑峻法,也使儒家思想成功地渗透入司法领域,成为汉王朝乃至以后历代王朝实践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

西汉以后,随着法律儒家化的推行,历代王朝律典逐渐儒家化。在儒家“德主刑辅”“明刑弼教”观念的引导下,律法成为推行道德教化、维护儒家尊严的重要手段,依经释律的经义解释成为阐释儒家道统的一种解释方法。

(作者单位:中共江门市委党校;西南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吴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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