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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记事史官与早期史籍.pdf

中国古代的记事史官与早期史籍.pdf中国古代的记事史官与早期史籍葛志毅(大连大学中国文化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据古代记载所言,史官本以记事之职为主。但史官并非自始就具备记事之职,记事原有其特定 的..

中国古代的记事史官与早期史籍葛志毅(大连大学中国文化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据古代记载所言,史官本以记事之职为主。但史官并非自始就具备记事之职,记事原有其特定 的含义,即史官记事主要指编年记事的形式,而编年记事之法的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史官才可谓出现。中 国古代的早期史官职能偏重于记言之职,以编年记事为特征的历史记事之职,出现时间相对较晚。周代以 所谓“书法”为特征的史官记事职能,是一套规范周严的史官操作系统,其形成经历一个过程,其中既有 政治上的需要,更主要的是因史学发展的自律因素。其最初形成可溯至西周厉、宣之世,旋即很快就通过 史籍的编录,相继推出《春秋》、《尚书》、《诗经》等几部历史文献上的开篇之作。可以说,以历史编纂为 主要特征的中国古代历史学,与史官的编年记事之职在渊源关系上更为直接。 在古代,由于编年记事方法的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史官才能因此而产生。中国古代的史官早期偏重于记 言之史的性质,其后经历了向记事之史的转变;相应编年记事方法的出现也经历了一个演进过程。以此为 标志,史官始以纂录史籍作为职任,于是有《春秋》等早期史籍的相继问世。本文拟对此涉及中国古代史 官制度与史籍编纂史上的问题,试加探讨。

一、史官之职与历史记事 人类成文史的出现,与史家的记事职能有直接关系;《说文》:史,“记事者也”,段注:‘《玉藻》:‘动则左 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不云记言者,以记事包之也。”是史官以记事之职为主。但史官并非自始就具备 记事之职,记事亦有其特定含义,即史官记事主要指编年记事的形式,亦即编年记事的方法出现,真正意 义上的史官才可谓出现。但这经历了一个过程。考《周官》五史,主要掌典法文书及撰拟诏命,不见记事 之职,只称得上是书记官之史而不是历史官之史。但在人们的认识中,总是习惯地把史官与历史记事联系 在一起,而历史记事就主要指编年记事,如《汉书 艺文志》谓左史、右史分掌记言、记事之职,“事为《春 秋》,’,可证记事指编年记事。卫宏《汉仪注》:“太史公,武帝置,位在丞相上。天下计书先上太史公,副 上丞相,序事如古《春秋》o”【1】按“天下计书先上太史公”即掌典法文书之职;“序事如古《春秋》,’即 编年记事之职。《随书 李德林传》:“史者,编年也,故鲁号《纪年》,《墨子》又云‘吾见《百国春秋》’, 史又有无事而书年者,是重年验也。”亦指出编年为史官记事之正。中国古代最早的史籍一般称之为“史记”, 义即史官所记,如朱筠曾指出:“古之王者必有史官,其所书为‘史记’,尚矣。

”【2】是史官所记为“史记”, 又谓之“春秋”,《公羊传》闵公元年引先师子女子之言日:“以《春秋》为《春秋扩’,何休注有谓:“言古 谓史记为《春秋》’。[3】孔子作《春秋》就是以“史记”为根据,如《史记 孔子世家》:“乃因史记作《春 秋罗’,《十二诸侯年表》亦日:孔子“西观周室,论史记旧闻,兴于鲁而次《春秋》,’。孔子《春秋》编年纪 事,其法非创自孔子,而是承原有的“史记”旧法。总之,在中国古代,史官记事有其特定的含义,即主 要指编年记事,而非泛指一般意义上的记事。但其出现时间相对要晚些,从世界上古史的角度视之,编年 史或记年多是在史诗时代之后,出现较晚【4】。所谓史诗时代大约相当于传说时代,据说西方史家布克哈 特认为,诗乃最古老之史,远古的神话大都披着诗的外衣,而后进入史诗时代。是后由于编年史的出现, 才真正进入信史时期,但这时已进入文明时代有相当的时间了。恩格斯在谈到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时说道: “从铁矿的冶炼开始,并由于文字的发明及其应用于文献记录而过渡到文明时代”。【5】那么,文明时代的 标志之一是文字的发明及其应用于文献记录。但是从史学上看,虽然在文字发明之后已进入文明时代,但 这时人们记忆历史的主要方法仍然是传说,历史传说在文明时代初期存在了相当的时间,因文字记录的技 术还无法完全取代传说的功能,真正可以被目为文献记载性质的东西,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出现的时间都 不早,至于编年史的产生则更晚。

这是在研究古代史籍与史官制度时,必须予以注意的一个问题。在中国, 周代史职早期偏于记言之职,即主要是记录王言及代王撰拟诏令,编年记事之职则起于其后。但在早期的 史官记言之职中,亦包含记事的成分。但这里首先应该辨明的一点是,在一般意义上讲,言、事之间并无 绝对的区别。如《汉书 艺文志》以记言、记事区分《尚书》与《春秋》的性质,但在战国秦汉的一些著 作中又有这样的说法,如《庄子 文志》指为“古之号令”的性质论,《尚书》当然与《春秋》有别而应归为记言体。【6]但《尚书》虽以记言为主,绝非无记事的成分。如《尚书》在记言之前,多有一小节记事以为引子。其著者如《召诰》首先 详细记述了营建洛邑的过程等情况,并按日月先后记述了事件的进展,最后才记召公告王与周公之言。此 外,《尧典》、《禹贡》、《金滕》、《顾命》等篇,显可视为以记事为主。至后代如朱患,则以《尚书》为纪事 本末体之滥觞。【7】既使如此,仍无法否认《尚书》以记言为主体的性质。《尚书》之外,在甲骨、金文中 已多见记事之例。察其原,中国古代有较强的法权观念,较注重权力、责任意识,因而在甲骨、金文中不 仅记录了一些重要事件,而且还往往记上相应的时间、地点及参与的人等,以供日后检验稽核之用。

如武 丁时期的特殊记事刻辞,所记内容主要是有关卜用甲骨的收入、整治与经管的件数与人名等。这些人名所 记是管理卜事的卜官,如有经手进入甲骨者,有整治甲骨者,有经管甲骨者。【8】这种记事刻辞例,集中 反映出它所借以实现的权力兑现与责任考核的实用目的。战国秦汉时期青铜器铭文的~个重要特点,是“物 9】若考其渊源,当与这种记事刻辞的传统有关。策命金文做为一种权力授予的证明文件形式,其实用的法权性质更为明显。所以甲骨、金文中的记事内容,固为客观上最可信的第一手史料, 但它自身在主观上本为一种附有某种法权目的的实用文件形式。其中甲骨卜辞本为卜问吉凶的文字记录, 其卜辞之所以契刻于甲骨之上,其用意之一当是为告问呈示于鬼神,其二则做为日后检核其结果是否应验 的档案。这是考计群吏的手段之一,因而其检核结果直按涉及到对卜筮官治绩的评估,由此又决定其所受 诛赏黜陟。《周官 卜筮既毕,史官应书其命龟之辞及卜兆于简册,做为年终考核卜筮结果是否应验的根据。又殷卜辞中的“验辞”,都是卜筮之后经验证其结果而记上的。所以,甲骨、金文中的记事内容,其性质多为一种实用的文件, 或备查的档案,是为某种政治法权服务的管理应用文字,其本身原不具备史学记事的性质。

但甲骨、金文 中这种记事成分,有着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对于史学演进也有着潜在的巨大意义。如《尚书》做为一种史 籍形式,乃是史官记言成果的汇编,但是为使所记言论的意义内容被人理解,必须添加一些社会历史背景 及导致的社会效果等记事成分,以为助益理解的解释说明文字。又如,《国语》以记列国王公卿士之言为主, 但亦附有少量的记事成分。这种记事成分多为说明所记言论的社会历史背景及所言是否应验的后果参证等。 这样,记事成分虽是记言内容的附庸,但却是使史籍内容完具起来的话化剂,必不可少。所以甲骨、金文 中的记事成分不仅日益得到发展,而且它在日后史学发展中的意义不容轻视。因为象《尚书》、》国语》这 类做为史官记言成果的汇编,也必须加上史官附人的记事成分,方可使其史学意义突显出来。但这与甲骨、 金文中的记事内容,原做为法权文件的构成成分是有异的。《尚书》、《国语》中的记事成分,很可能是史官 在整理编录档案时补记的。进一步的可能,就是史官据原有档案进行过剪裁组织加工。经史官这样做之后, 原来的文件档案便被赋予史籍的性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权关系日益扩大的需要,于是在甲骨、金文中 表现出的记事内容,也适应史官的需要并向着规范化的形式完善起来。

一旦这种规范的形式固定为史官的 记事方式时,史官的记事之职乃最后形成,这就是编年记事的方式。这样,由甲骨、金文等实用性法权文 件中表现出的记事内容,发展为编年纪事的方式,再到《春秋》、《尚书》等史籍的编纂,反映出史学渐趋 成熟的演迸发展轨迹。与此相关,早期以记言为主的史职,遂被强化起来的记事功能染上真正的史家特色。 因为早期史官偏重的记言之职,尤其是代王撰拟诏令,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性质;而记事之职的强化,使 史学的自觉意识明确起来,因而编年记事方式的出现,在史学发展过程中特显其重要。 二、编年纪事方法产生于西周厉、宣之世 周王贯彻统治、发布政令的主要形式,是召集诸侯举行的朝聘盟会制度,因而朝会制度在周代政治上极 为重要。正是朝会上的记事需要,产生史官的记事之职。春秋时齐桓公会盟诸侯,管仲对他说:“且夫合诸 而不记,非盛德也。”【10】是指出诸侯盟会的重要及记录盟会大事的意义。在朝会上执行此记事之职的应为史官。《左传》庄公二十三年载曹刿之言日:“故会以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朝以正班爵之义,帅长 嗣何观?”[hi此言指出国君在朝会巡守活动中行为举止的重要性,及史官应予记载的必要性。所谓书法[12 1当然指史官记事所应遵循的原则。

诸如何事应记,何事不应记;应记者当如何记等等,都要有一套法 则,史官则在此法则指导下有意识地进行历史记事。因而这种书法绝非一蹴而就,其形成应经过一个积累 总结过程,而且还须奉一定的礼制法度为指导。这种书法一旦形成,亦即史官记事职能在制度上得到完全 肯定。可以说,书法原则是记事史官执行其职责的人文法理根据,从周室《春秋》至孔子《春秋》的修撰 过程,都曾以之为依据。春秋时代的史官记事是奉书法原则独立行事,没有什么因素可以干扰他,如《左 传》宣公二年晋太史书“赵盾弑其君”,襄公二十五年齐太史书“崔杼弑其君”,都是不避权势,甚至以死 维护自己的记事权力。《国语 于后也,故不敢不告!”’是国君意志也无法干预史官的独立记事权力。这是在制度上、舆论上对史官记事制度的最大肯定。总之,周代朝会上的记事需要,产生史官记事之职;作为此记事之职的重要标志,是所 谓“书法”。由于有此书法的约束指导机制,于是出现以上几则记载中值得注意的说法,一日“何以示后嗣”, 一日“后嗣何观”,一日“惧逆之书于后也”,试析三者内涵,俱有垂鉴后世的意义,就是说,史官已在明 确的史学自觉意识的支配下去履行记事之职,因而这种记事职能的史学之目的性与意义很清楚。

很可能这 种记事职能一开始就与纪时方法结合起来,并发展为编年纪事的方式。说文:史,“记事者也,从又持中。 中,正也。”此“正”的意义很复杂,如正者,以史正世,此即史学的惩恶劝善功能。正,亦应指历法时间, 17l 其与编年纪事关系密切:古有所谓三正、《夏小正》,《左传》谓“举正于中”【13】,诸“正”皆指历法。《春 秋》之始日“元年春王正月”,按汉儒之说,王者始立必据三统改正,于是有此“元年春王正月”置于《春 秋》之首的书法形式,亦成为编年纪事的定格。如此则历史记事与历法纪时制度结合起来,它既使史学功 能政治化,也是纪事史体成熟的一种标志。从相关记载推断,此编年纪事方式应该产生在西周厉、宣之世。 据《史记 周本纪》载,厉王去位之后,由周、召二公共和行政,《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则谓:“居王于 彘,诸侯释位,以间王政。宣王有志,而后效官。”《竹书纪年》则谓:“共伯和干王位。”综据各种记载推 断,当厉王失位之后,周室出现王朝卿士乃至诸侯摄位共政的局面。由卿士大族摄位共政的局面,在春秋 时屡见于各国。如《左传》哀公二十六年宋六卿逐大尹而由三族共政;为协调众卿关系,乃由三族共立盟 誓。西周王室共和十四年的历史殆与此相类。

卿士诸侯摄位共政对史官制度产生很大影响。推断其时每当 朝会议政之际,原负责记录王言、撰拟诏命的史官,此时则列位于朝会,负责专门记录朝政大事,并负责 宣示中外。史官此职,是做为诸侯卿士摄位共政体制的监督与见证。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可记录宣示王朝 政令,亦可得昭示天下,取信万民之效。《汉书?王莽传上》载居摄元年正月王莽“置柱下五史j秩如御史, 听政事,侍旁记疏言行。”按王莽于居摄之初设史官听政事、记言行,事颇有助于理解西周时卿士摄位共政 体制下的史官之设,或者即为王莽所本,亦未可知。共和时期的史官制度,最后形成共和十四年逐年记录 而成的编年大事纪。宣王即位之后,周、召二相辅政,共和时期编年纪事之法仍旧不废,并做为史官记事 制度一直沿用至后世。综之,编年记事之法的产生,乃是为适应西周共和时期卿士诸侯摄位共政体制的需 要,因而可以说,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政治统治的需要。但它在史学上的意义却是空前的,即以西周共和 元年为可信开端的中国古代历史纪年体制的出现。此外,说记事史官出现于西周厉、宣之际,还可以提出 以下几则史料为补证。如《史记 太史公自序》谓颛顼以来设重黎氏“世序天地,其在周,程伯休甫其后 也。

当周宣王时,失其守而为司马氏。司马氏世典周史。”【14】又《史记 历书》:“天下有道则不失纪序, 无道则正朔不行于诸侯。幽、厉之后,周室微,陪臣执政,史不记时,君不告朔。故畴人子弟分散。或在 诸夏,或在夷狄,是以其褴祥废而不统。”按《历书》所言,乃是从掌天时历法的史官职责,言史官制度的 变化。结合以上两则记载,都可见约当厉、宣、幽之世,史官制度曾发生较大变化。推测这种较大变化的 内容之一,应包括记事史官的产生。论及此处,便不能不涉及有人提出的这样一个问题,即中国古代的准 确历史纪年,为什么从西周共和元年开始?是在这以前还没有编年的历史记载,还是发生了什么重大的变 乱,以至过去的编年记载材料都已经散失了?[15】通过上文考察,可知编年纪事方式的出现,首先有待于 史官记事职能的形成,这在上面的论述已予解决。其次,还需要成熟规范的纪年记时方法的配合。这在下 文的论述中将予解决。由于二者的形成与配合发生在厉、宣之世,于是便出现以共和元年为始的中国历史 纪年体制。在此以前不具备这些条件,因而也不能有准确的历史纪年产生。 殷末在甲骨、金文中已开始出现记时之例,其形式一般为:干支纪日——才某月——佳王某祀。

即其记 时一般在开始先以干支记日,在文末记月,然后记年。“祀”即年,殷代纪时一般称祀不称年。就是说,殷 末出现的记时方式,是按日、月、年的顺序先后排列。西周初期的记时方式基本保持这种形式。这种记时 方式中虽包括“隹王某记”的纪年用语,但它在年、月、日的整体排列顺序上,与后世的历史记时法不合。 这种记时方式的最大不便是把纪年置于记事之末,使纪年的地位不突出,不醒目。后来的编年记事必置纪 年于首,是即所谓“史之所记,必表年以首事”【16】。因为年是时王在位的基本时间计数单位,而以时王 在位之年纪事,至少寓有以下两层含意,即一以王年为正统王权所在的标志,二以王年为统理万事的纲纪, 与此直接相关的是古代所传的朔政制度。这就是为什么“史之所记,必表年以首事”的原因所在。把“隹 王某祀”置于记事之末的纪年方式,显然不符合“表年以首事”的原则,因而它不能成为编年记事的纪年 形式,也没有被后世所采纳继承,而是被继起的、置“隹王某年”于记事之首的记年法所取代。西周中期 开始,纪年置于文首渐成定制,并且在纪时方式中增加月相用语,突出周代记时方式的一个显著特征。西 周金文中比较规范的记时方式为:年、月、月相、干支。

如《牧簋》:“佳王七年十又三月既生霸甲寅,”《智 鼎》:“隹王元年六月既望乙亥,”《颂鼎》:“隹三年五月既死霸甲戌,”等等。据研究,这种记时方式“自康 王时起至于中期大盛。”[17】这种纪时方式为后来的历史纪年法提供了可供取法的规范如《春秋》中按年、 月、日顺序的纪时法,显然是承西周中期以来金文中的纪时法演生而成。厉、宣之世的史官可能借鉴了金 文中按年、月、月相、干支顺序记时的方式,用以编年记事;它又下启《春秋》的记时方式,从而为后世 的编年记事体例提供了记时范式。《周官 媒氏》:“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这种“年月日”的时间书写方式至迟也不会晚于春秋,可与上引西周金文的例子相证。这是官府文件中的习惯,战 国时亦如此,如《商君书 定分》:“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 布宪之日,蚤宴之时。”总之可以认为,由于中国古代对于王权的崇拜,较早就出现以王年为记事标目的纪年记时法。但从殷末的甲骨金文直至西周中期前后,其形式在发展中经过变换调整才渐逞规范,从而为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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