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个被用得泛滥快要成灾的哲学方法—辩证法,而北大哲学系先刚教授的课程让我对辩证法有了更高的认识。
2.存在论的根概念
对整个理论的根概念的解释,决定了我对教授学术高度的判断。先刚教授对辩证法存在中的“无”、“有”的“规定”,无疑让我感受到大家的非凡智慧和学术高度。
黑格尔辩证法(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
3.《小逻辑》的内容及其内在联系
在黑格尔小逻辑的体系中包括存在论、本质论、概念论三个部分,作为认识对象本身的存在(方式、内容、阶段过程、目的)的第一阶段的认识,康德称之为直观,对直观的二阶辩证之后,即进入到对存在本质(独立的自己)的认识,这个本质是一个包括纯粹、发展、联系、矛盾、斗争、统一整全二阶认识(康德谓之为知性)而非单一、零碎的认识,而这个关于整全的本质判断完成后就进入到了概念阶段即三阶辩证(康德称之为理性)。
4.概念
主观概念依赖两个维度的辩证,一方面依靠形式逻辑对本质的每一个判断进行证伪、证真,所以在概念论中黑格尔运用了形式逻辑对二阶的判断进行了三阶的“对于知识本身的辩证”;另一个维度就是将二阶的认知运用于实践在客体和对象上进行证伪。只有作为整全的知识自身的逻辑自洽和实践不矛盾(有必然性确然)之后的确证,主观概念才跃升为客观概念,进入到理念的阶段。
5.理念及绝对理念
若是未能与客体绝对同一和只是涵盖一般普遍之事物的认识,那仍然不是绝对整全的,若理念与客体绝对同一和覆盖所有或无限,那便是绝对。通过辩证法对所有具体事物和具体事物的一阶、二阶、三阶知识进行识四阶辩证后进入到终极阶段即绝对理念(康德称之为纯粹理性),绝对理念是黑格尔辩证法的终极目的。
6.辩证法的定义
运用逻辑方法、实践对存在(认识对象)进行多阶证伪和整全的认识方法。整全,是辩证法独特的方法论,也是最高的方法论。形式逻辑、整全、多阶、实践确证是辩证法的四个核心方法要素。
7.作为认识对象的基本属性。无,作为一种内在联系甚至是先验的具有纯粹普遍性的规定、法则,本身就是有;而具体的“有”是分有的无,是无的转换和另一种存在的方式。各杂多的“有”的联系、发展、运动都是在“无”的规定之内并以“无作为中介”进行运动变化。
8.个体之间互为条件。在道德领域,善恶互为条件,善恶作为“无”的两面,都是“无”的表现内容和形式且在“无”的规定限度内互相转换。因此,恶作为无的内容之一,是不可消灭的。同理,善作为无的内容,恶对善的消灭也是不合理也不可能的。极恶的环境必然会有极为正义的善制衡。
9.基督教神学对上帝与黑格尔的绝对理念。
基督教神学是以善作为最高实体或一。恶只是善的缺乏,恶不是最终的目的,善恶二元中,善是主体恶是派生。尽管黑格尔试图将绝对理念无限接近基督教中的上帝。但是,若考察黑格尔的整个辩证法基础、过程、目的和实践的检验就会发现一个重要问题:在道德实践中,善恶互为条件且作为绝对理念的一体两面,绝对理念自身的终极目的未能回到真正的绝对的一。或者说,黑格尔的“一”并非绝对纯粹意义的“一”而是仍然包涵着“二”的绝对统一。说直白一点,黑格尔的绝对理念的终极目的仍然要回答的是让这个宇宙和人类一直矛盾下去还是最终通过矛盾斗争引向最高层次的绝对和纯粹的善或恶?因为绝对,只能是纯粹的“一”而不能永远“二”下去。
10.“绝对”不绝对。因此,在我看来黑格尔的绝对理念仍然不“绝对”。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