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去了解唐代社会的发展是一开始就想好的,也是为了避免同一角度的不同叙述失却独立性的特点,因为从我的想法来看,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以法律的角度去看唐朝社会的制度性发展深为必要,通过法律也可以客观了解当时的社会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发展。
一唐律的发展背景
唐律是唐朝君臣总结前朝得失,基于隋末宪章遐弃、益肆淫刑法以致人不堪命、遂至于亡的严重后果,所以特别重视立法。
唐律疏议(唐律十二篇)
二唐朝立法思想
基于上诉所说原因,所以唐朝在宽仁慎刑的指导原则下提出了以下立法思想
(1)法应简约、画一,保持稳定
这一点上,唐初两代帝王都提出了“法应简约”的立法思想,太宗明确指出:事须画一,不得律文互出,致奸吏上下其手,出引轻条,入附重款,所以要“宜令审细,毋使互文”。这里的出入简单解释下就是出代表不判罪或者判轻罪,入就是判重罪。至于保持稳定也是为了防止律文互出,因为法令数变则繁,前后差违,官吏在判罪的时候对引用前后法的判定是不一样的,有的官吏在新法既出的情况下还在引用前法,即使引用后法也科条互生。
(2)上下一断于法
这是基于隋炀帝不以官人违法为意的后果,要求上下一断于法,对“律令虽颁,内外群官,多不寻究,所行之事,动乖文旨”的情况,太宗严令“嗣后人有所犯,一一于法”
(3)刑尚宽平慎防枉法
唐初两代帝王感于隋末草菅人命、激起民变。唐朝建立后,太宗指出“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简”。贞观年间,长孙无忌等在修纂法律时,以为隋律刑重,将绞刑之属五十条皆免死而断右趾,太宗认为断肢痛苦,将断指法一并除去,基于此,降大辟为流九十二条,降流为徒七十一条
顺便一提的是唐代改隋代私刑三复奏为五复奏,同时告诫官吏在量刑出入的时候要审其轻重,不能一概加诛,即便执行死刑也要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等议之。
三唐代五刑
(五刑)
《名例律》规定五刑
笞刑五:笞一十,贖銅一斤。笞二十,贖銅二斤。笞三十,贖銅三斤。笞四十,贖銅四斤。笞五十,贖銅五斤。
杖刑五:杖六十,贖銅六斤。杖七十,贖銅七斤。杖八十,贖銅八斤。杖九十,贖銅九斤。杖一百,贖銅十斤。
徒刑五:一年,贖銅二十斤。一年半,贖銅三十斤。二年,贖銅四十斤。二年半,贖銅五十斤。三年,贖銅六十斤。
流刑三:二千里,贖銅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贖銅九十斤。三千里,贖銅一百斤。
死刑二:絞、斬,贖銅一百二十斤。
四唐律的表现
首先说一说在户籍管理与封建土地制度的体现,唐代前期、中期实行均田制,国家按规定会为每位自由民授田一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属于耕种者,八十亩为口分田,属于国家。由乡里的里正依法授田、征赋和课税。
《户婚律》规定: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若应受而不授,应还而不收,应课而不课,如此事类违法者,失一事,笞四十。三事,加一等。县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州隨所管縣多少,通計為罪。各罪止徒一年,故者各加二等。
其中不准盗买卖口分田、盗耕种公私田,禁止占田过限,如有察觉,依律处罚。
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沒不追。即应合卖者,不用此律。
即应合卖者句律疏是这样注释
即应合卖者,谓永业田家贫卖供葬,及口分田卖充宅及碾磑、邸店之类,狹乡乐迁就宽者,准令并许卖之。其赐田欲卖者,亦不在禁限。其五品以上若动官,永业地亦并听卖。故云「不用此律」。
盗耕种公私田和占田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和处罚。
诸盜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荒田,減一等。强者,各加一等。
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于宽闲之处者,不坐。宽闲之处句律疏是这样注释
谓计口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务从垦辟,庶尽地利,故所占虽多,律不与罪。仍须申牒立案。
妄认公私田及盗买卖
诸妄认公私田,若盜贸卖者,一亩以下笞五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唐代的户籍管理)
这里先谈谈唐代的户籍管理,唐代严格维护户籍管理制度
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
脱口及增减年状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三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如若里正不觉,则要纠察里正的相关责任
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如若州县不觉,就要纠察州县的责任
诸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县内十口笞三十,三十口加一等;过杖一百,五十口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同里正法。
更为著名的还有唐代的赋税制度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以人丁来征收赋税的,所以对户籍管理非常严格,唐代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粟二石,谓租;每年服役二十日,谓庸;每年输绢二丈、棉三两,若不产棉,输布二丈五、麻三斤,谓调。若无服役,每日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唐代有时会加役,加二十五日,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唐代规定加役天数不得过三十天,总数不得过五十天)
接下来我们从政治方面来说说唐律的体现,主要是维护以皇帝为核心的专制主义中央最高权力,《名例律》说的很清楚
王者居宸極之至尊,奉上天之寶命,同二儀之覆載,作兆庶之父母。為子為臣,惟忠惟孝。
所以唐代对十恶处罚尤重,律疏议曰:五刑之中,十惡尤切,亏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其數甚惡者,事類有十,故稱「十惡」。
在这方面唐代政府不会纵容十恶,其他方面如:
(1)諸盜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及供而廢闋,若饗薦之具已饌呈者,徒二年;未饌呈者,徒一年半。已闋(謂接神禮畢)者,杖一百。
(2)諸盜御寶者,絞;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疑供服御及供而廢闋,若食將御(謂已呈监察當之官)者,徒二年;疑供食御及非服而御者,徒一年半。
(3)諸盜制書者,徒二年。官文書,杖一百;重害(謂徒罪以上獄案及婚姻、良賤、勳賞、黜陟、授官、除免之類)文書,加一等;紙券,又加一等。
其中唐代在量刑出入时分公罪和私罪,对公罪的处罚较私罪为重,这是为了告诫行政官员要忠于统治阶级,不能徇情枉法,从而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第三点要讲的是军事方面的体现,体现如下:
(1)諸擅發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絞。(謂無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輒發兵者。雖即言上,而不待報,猶為擅發)
(2)其寇賊卒來,欲有攻襲,即城屯反叛,若賊有內應,急須兵者,得便調發。雖非所屬,比部官司亦得調發給與,並即言上。
(3)若事有警急,得便調發給與,並即言上。若不調發及不給與者,亦徒一年;不即言上者,各減一等。
(4)諸應給發兵符而不給,應下發兵符而不下,若下符違式及不以符合從事,或符不合不速以聞,各徒二年;其違限不即還符者,徒一年。餘符,各減二等。
体现皇帝对军队的控制深为必要,因为军队是维护封建帝制政权的根基,同时也反映了皇帝作为军队的领袖,从而加强中央集权制度。
现在我主要说说唐律法与唐代社会的联系
先要解释一下的是断罪无正条,所谓无正条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那么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又如何判罪呢?很简单,就是与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进行对照。
其出罪者,举重以明轻。
对某一行为不判罪和轻判罪时,就找出比这行为更重的行为也不算犯罪,从而做免罪之决定
依賊盜律:夜無故入人家,主人登時殺者,勿論。假有折傷,灼然不坐。这是因为对主人而言折伤较杀死为轻,杀死尚且勿论,何况折伤,所以不坐。
其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对某一行为判重罪,就找出比这行为更轻的行为也要科处,从而做判罪之决定
案賊盜律:謀殺期親尊長,皆斬。無已殺、已傷之文,如有殺、傷者,舉始謀是輕,尚得死罪;殺及謀而已傷是重,明從皆斬之坐。律疏解释的很详细,谋杀期亲者尚且要斩,何况已杀、已伤,较谋杀为重,也同谋杀,从者皆斩。
接下来我说一说唐律在维护封建家长制和其家庭关系上的体现,封建家长制可以比类为社会化的封建统治关系,与封建统治关系同理。家长是家族的首领,也是家族财产的拥有者和支配者,维护封建家长制实际上就是在维护封建统治关系和封建专制主义中央政权。《名例律》不孝条
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对于家长制来说,主要的是维护其婚姻关系,或者说封建婚姻关系是家长制的核心,从而建立父权、夫权之上的观念。如下:
(1)諸卑幼在外,尊長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
(2)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3)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離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婢者,流三千里。
(4)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為妾者,徒一年半。各還正之。
然后我们来看看夫、妻、妾伤人的处罚
(1)諸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毆妾折傷以上,減妻二等。若妻毆傷殺妾,與夫毆傷殺妻同。
(2)諸妻毆夫,徒一年;若毆傷重者,加凡鬥傷三等;死者,斬。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
(3)即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若妾犯妻者,與夫同。媵犯妻者,減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殺者,各斬。
封建家长制造就家庭成员与家庭关系的不平等,其实也同于封建统治关系各个体之间的不平等。不能说因为唐代处于封建社会才有这样的不平等,而是因为封建生产关系和统治关系进一步保留造就了这样的不平等。这里再以部曲奴婢殴杀伤人为例
諸主毆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殺者,加一等。其良人毆傷殺他人部曲者,減凡人一等;奴婢,又減一等。諸部曲毆傷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毆良人折跌支體及瞎其一目者,絞;死者,各斬。諸部曲、奴婢過失殺主者,絞;傷及詈者,流。
最后我来说一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关于社会犯罪,另一方面是关于贵族和有品级官员犯罪后的收赎
首先是过失犯罪
(1)諸鬥毆而誤殺傷傍人者,以鬥殺傷論;至死者,減一等。
(2)諸過失殺傷人者,各依其狀,以贖論
对于两种情况律疏注释的很清楚
(1)以鬥殺傷論。不從過失者,以其元有害心,故各依鬥法。
(2)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共舉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擊禽獸,以致殺傷之屬,皆是。
其二诬告反坐
諸誣告謀反及大逆者,斬;從者,絞。若事容不審,原情非誣者,上請。若告謀大逆、謀叛不審者,亦如之。諸誣告人者,各反坐。即糾彈之官,挾私彈事不實者,亦如之。
所谓反坐就是你诬告他人什么罪名反过来就用诬告的罪名处罚你。
其三一人犯数罪
諸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其一事分為二罪,罪法若等,則累論;罪法不等者,則以重法併滿輕法。
其四共犯区分首从
諸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長;即共監臨主守為犯,雖造意,仍以監主為首,凡人以常從論。諸共犯罪而本罪別者,雖相因為首從,其罪各依本律首從論。諸共犯罪而有逃亡,見獲者稱亡者為首,更無證徒,則決其從罪;後獲亡者,稱前人為首,鞫問是實,還依首論,通計前罪,以充後數。
其五觉举
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自首不實及不盡者,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者,聽減一等。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坐之;諸犯罪共亡,輕罪能捕重罪首。(重者應死,殺而首者,亦同)
其六严惩贪污
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諸監臨之官,受所監臨財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五十匹流二千里。與者,減五等,罪止杖一百。
最后说一下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
贵族官僚犯罪后有特权,便是议、请、减、赎,犯罪后可以通过赎规定数额的铜来减免罪行,
諸八議者,犯死罪,皆條所坐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裁;議者,原情議罪,稱定刑之律而不正決之。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請;流罪以下,減一等。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請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已下,各從減一等之例。諸應議、請、減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減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以下,聽贖。若應以官當者,自從官當法。
其加役流、反逆緣坐流、子孫犯過失流、不孝流、及會赦猶流者,各不得減贖,除名、配流如法。
五唐律与唐代社会
唐律是一部非常完备的法典,形成于中国农业社会发展的顶峰时期,与唐代社会息息相关,集中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和封建统治阶级的要求。我们会发现基于封建生产关系赖以存立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政权正是在唐律的不断完备下实行其阶级统治。可以说唐律是唐代社会发展的见证,通过上述材料的分析可知封建阶级对立的矛盾一直都存在,唐代的土地制度和户籍管理一定程度了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但是由于实际情况并不如此导致了土地兼并和对农民的剥削日益严重,这是封建生产关系下王朝的通病,是无法解决且必然要出现的问题。
封建统治关系的不对等导致了各个阶级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在唐律中随处可见,而这种不平等也恰是维系阶级统治的必要条件,因此对各个阶级犯罪的处罚也不尽相同。
封建家长制作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地方的体现非常明显,封建社会下的乡村结构是建立在血缘孝义的基础上的,也可以说是建立在封建道德体系上的。维护这种道德、这种伦理纲常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得封建统治关系社会化而加强对这种乡村道德体系的控制,从而达到塑造国家名教用以愚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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