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节一般规定中,删掉13版的7.1.3条根据建筑规模或特点采用何种合同模式的条款,由发承包双方自行考虑。
7.2条约定内容7.2.1款,13版10条,新版增加了5条,对原来的条款做了适当的修订和完善。相比原规范更有指导意义,更细致更周全。
梁鉴周志兵(梁鉴简介)
这章没有实质性的改动,不赘述。
这一章做了大幅的精简、整合、优化,主要是把以前的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陷、工程量偏差整合为工程量清单缺陷,将法律法规变化(导致)、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整合优化为工程索赔。
这一节主要是两个地方的改动,9.1.1款将发、承包双方可调整合同价格的因素做了整合,原来15条因素整合/精简为8条;增加了一款内容,除了9.1.6条做了些调整外其他基本未动。
发承包双方可调整合同价格的因素,如果不看后面解释,会认为是简单的删除,其实并不是。而是整合,将工程项目特征不符、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称为工程量清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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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律法规风险、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补偿并与工程索赔,现场签证直接删除,但我认为这里不是简单的删除,在本文的4.5条中简单的提及过原因(笔记二)。具体整合情况可看上面的思维导图。
新标准9.1.6条增加了:因发包人原因延迟支付合同价格调整价款的,应支付利息。
新标准增加的9.1.7条因合同价格事项导致工期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工期。
新版9.2.1条(对应13版9.3.1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且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双方根据合同里成本和投标报价利润协商确定单价,13版清单规范中报价报价浮动率有相对双方来讲相对公平的指导性计算公式,人材机价格可参考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消耗量一般参考当地现行定额(合同约定),还是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新版标准去掉了浮动费率计算公式以及9.3.1.4款。因此,在今后的合同中,建议招标人要注意这块的变化,在合同条件中设计相应的条件,避免在合同执行中造成核定新增综合单价出现混乱和争议,在一定时间内仍可沿用采用参考定额消耗量、市场信息价,长远看,但从业人员需要关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手头掌握常用人工、主材、机械的供应商资源,以及询价的渠道。
从整个行业来讲,这对于提供材料信息服务掌握海量材料大数据的服务商,应该是利好消息。也许今后钢材价格指数会参考兰格网、我的钢铁网,其他材料参考建材在线等。
总之,发包人应该在合同中设计一套相对公平的且能行之有效的办法解决新增综合单价核定的问题,除此之外,实际操作过程中流程的设计也需要尽量精简有效,能真正的做到过程确认最好是事前确认,而不是拖入到结算时统一解决,将双方的结算人员陷入深渊之中。
新标准9.2.3条为新增条款,“如果合同不利一方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施工方案提交给合同另一方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变化或合同不利一方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简单的讲,因为变更导致措施费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利益方承包人居多)应提供书面的方案进行确认,没有任何确认的书面方案,视为放弃措施费调整的权利,这点在总价合同、虽为单价合同而措施费包干的模式下尤为重要。
13清单规范对导致承发包双方计量计价争议最多的强制性条款,莫过于4.1.2条了,“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笔记一中有提及。
行业常规现状: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代理负责编制,有的招标的代理(咨询公司)没有清单编制能力或人手不够的时候,会出现将清单编制外包给其他造价咨询公司的情况。履约期间的过程咨询业主方可能会委托一个咨询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结算审计另行委托一个第三方的咨询公司。
单价合同下出现清单缺陷问题相对好解决,双方重新商议新增综合单价问题就好,总价合同下,出现了较大的漏项、描述错误、量差,该如何处理?即使合同条件有约定,我想承包人还是会拿这个强条来说事了。以下引用一段知乎作者“造者实录”的观点:
发包人违反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还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话,那这些强制标准存在的意义何在呢?对承包人来讲不过是根救命稻草罢了。
话再回归主题,“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是业主,招标代理代表业主行事,履约过程中承包人发现清单缺陷,找过程咨询公司理论,即使证据确凿,过程咨询公司为保护自己,“谁出的清单谁负责”好像也没问题,可是招标代理已经收完钱了事了,业主与招标代理的合约中有没有因为“清单缺陷”造成给业主损失需要承担责任的条款?不得而知,而且,清单编制还有可能被招标代理二包给另外一个咨询公司了,于是皮球开始乱踢了。在2017年招投标法修订版取消了招标代理资质认定,招标代理没有资质门槛了,咨询公司都能进行代理工作了;2019年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但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只有一份中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规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17》。
所以新标准总体思想是总价合同模式下清单缺陷由承包人负责,出现缺陷不能调整合同价格,单价合同模式下由招标人负责,出现缺陷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等对合同价格调整范围没有实质性的改动,不表。
工程索赔整合精简了13版清单中的几个部分,整合了法律法规变化、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措施)、误期补偿,彻底删去现场签证。
这意图非常明显了,就是和国际工程索赔接轨看齐。看看《国际工程施工索赔》P13中作者梁鑑的观点:
“签证”我觉得是我国工程人聪明才智的体现,工程签证的概念起源于1961年,在一项工程中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承包人产生了额外的费用,故承包人出具了一份费用清单要求发包人签字确认并予以补偿。由此便形成了我国最早的工程签证。【高亮字引用自《工程造价索赔100招》,作者汪金敏、朱月英】;其影响力远远大于索赔这两个字,新标准去掉了“签证”字眼,但笔者认为签证不会就此消失,它深刻的印在工程人的心里,作为索赔前锁定证据的重要手段,一直流传下去。
以上20211202发布笔记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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