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日:“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复书日:“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左传·昭公六年》)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了“郑人铸刑书”以及叔向、子产针对此事的往来书信。这段史料是研究“子产铸刑书”事件的关键。历代学者对这段史料的注释与解读,在使其含义逐渐清晰的同时,也导致对史料的曲解与附会,从而影响到对铸刑书事件的理解。本文试图在考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逐句通读史料,以期回归其本义。
一、文本释义
(一)三月,郑人铸刑书。
1.郑人
根据下文是指子产。《春秋左传词典》指出,《左传》里的“人”可以指“国君或卿大夫”。[1]子产当时为郑国卿。[2]《左传·襄公三十年》:“子皮授子产政。”铸刑书是子产执政后的一项治民措施。
2.铸
杜预认为铸刑书是“铸刑书于鼎”。[3]孔颖达参照晋铸刑鼎,也赞同这种说法。[4]这一观点为后世广泛接受。事实上,并没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子产是将刑书铸于鼎上。李零的表述更为准确,即“铸于铜器”。[5]《墨子·明鬼下》:“古者圣王必以鬼神为,其务鬼神厚矣。又恐后世子孙不能知也,故书之竹帛,传遗后世子孙。咸恐其腐蠹绝灭,后世子孙不得而记,故琢之盘盂,镂之金石,以重之。”参照此段记载,将刑书铸于铜器上,其用意在于可以更长久地保存,以便传遗后世子孙。
鼎是当时一种重要的青铜器。铸于鼎只是一种可能。我们可以假设是铸于鼎。有学者认为,鼎代表国家权力或是神器,将刑书铸于鼎上增加了刑书的权威。首先,“国家权力”说[6]并不确切。史书中记载代表国家权力的鼎是指九鼎。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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