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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史官到底有多少种?从中央到地方史职种类繁多

秦汉史官到底有多少种?从中央到地方史职种类繁多史职作为主要从事文书工作的吏员,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府之中都有设置。秦汉“史”职的设置十分广泛,从中央的“丞相史”到乡里的“乡史”,“史”职分布在不同的行政层级与行政部门

史职作为主要从事文书工作的吏员,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府之中都有设置。秦汉“史”职的设置十分广泛,从中央的“丞相史”到乡里的“乡史”,“史”职分布在不同的行政层级与行政部门,不同“史”职的职责受到行政层级的影响而权限不同。这些“史”职从称谓或职责角度而言都与“史”字自身的含义和先秦史官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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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史官述略

无论是先秦史官还是秦汉史职都具有文书记录的职责是毋庸置疑的。史官自古以来便十分重要,殷商时期,众多官吏的命名及其职掌都与“史”有关。史官之职能概言之为记言记事,古人多有论述。《后汉书》记载“古之帝王,左右置史。”

最早的史书如《国语》、《春秋》主要是记录言语和事件,专于其他方面如典章制度的史书则出现得很晚。关于夏史官的记载最早见于战国时期。

商是一个重视占卜的国家,祭祀、出征、耕种等大事都会通过甲骨等载体进行占卜并根据占卜结果决定是否进行。商的史官无疑会受此影响,除了要记言记事,还要负责占卜以通天人之际。商史官主要呈现出“亦巫亦官”的特点。

周代史官体系进一步完善,以太史寮为代表的史官体系成为周王朝官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周史官名目繁多,职能分布广泛,见于文献与文的有数十种。其中见于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的亦有内史、御史、太史等多种史官。这些史官职能多样,遍及西周的国家与社会的各领域,且有所联系与交叉,是西周政治生活的重要部分。

由于史官的职业性质,其多为年高德劭者担任。从周开始,国家的宗教职能较前代开始削弱,以太史为代表的史官的记言记事的文书职能明显增强。太史负责历法的制定与修订,负责典籍的收集与整理,因其年高德劭而常为周王室所咨询。

西周史官的职能除上述之外,还会涉及官员册命等行政方面。西周高级官员的典礼中最主要的程序是宣读命册,并将其授予受命者,这一环节便由史官负责执行。

到了战国时,秦始设太史令。西汉沿袭,执掌史书编纂和天文历法编修,秩级为六百石。东汉时太史令秩同西汉,不再负责编写史书,专司天时,有祥瑞、灾异则记录。

太史之外,周代还出现了其他对后世影响较大的史官,如内史、御史。周代史官行政职能与文化职能并重,前者明显为秦汉史职所继承。

内史最早在西周时便己经设置,时间可暂定为周昭王时期。《周礼》对内史的职掌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内史的一个重要职掌便是册命之事,这已明确。《周礼》所列内史职掌十分繁复,应为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春秋时的内史己经有秘书的性质。

御史的大量出现最早见于战国时期。从出土简牍和传世文献来看,御史执掌法令是明确的事情。除此之外,御史还有其他的职能,如《战国策》中记载的掌使臣章奏,《史记》记载的渑池之会时御史的记事之职掌。战国时期,内史逐渐发展成为地方行政长官,御史取代了内史成为君主的秘书。

秦汉时期,御史因掌握章奏,逐渐成为主掌监察之官吏,尚书取代御史成为皇帝身旁新的秘书。之后尚书、中书、门下官吏职掌的变化、与皇帝关系远近的演变呈现出相似的规律。

御史职能的变化,体现了一种公私关系的变化,令史职能、地位的演变亦体现了这种变化。令史职能与御史亦有相似之处,御史的监察主要在中央,在郡则有监御史负责监察,在县令史同样有监督县廷内部政务开展情况之职权,里耶秦简中大量出现的令史“视平”、“监”便体现了这种职能。在中央御史负责校雠律令,在县廷则由令史负责校雠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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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史职

秦汉含“史”字的官职数量较多。这些职官分布于从中央到地方、从边地到内地的各种机构,有常设官亦有临时职官。我们不能简单认为以上皆为史职,但是以上涵盖了所有史职吏员的类型。

秦汉史职是指以文书为主要工作的属吏,在官僚体系中普遍设置,从中央到地方皆有之,主要职掌以文书为基础而进行衍化,受行政层级影响而不同。

“史”字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含义,但是秦汉史职强调的是“史”作为记事者这一种含义。史作为记事者,要求其具有执掌文书的能力。秦汉史职的最基本素质要求就是能够胜任文书工作。

先秦史官有着众多职能,如记事工作、藏书工作、占卜工作、文书工作等,兼备治史与从政两种任务,先秦史官的性质要求其具有相当的文书工作能力;同时先秦史官有着世代传袭的特点。这两点都为秦汉史职所继承。

秦汉史职作为官府的属吏,设置范围广泛,从中央到县乡都有设置。史职作为属吏,占据国家“编制”,由所属官府的主官自行辟署,主要协助上级开展工作,其权力的行使受到长吏权限的影响。这些史职主要是郡县两级的官吏,以斗食、佐史为主,主要分为内郡史职和边郡史职。内郡史职以郡县属吏为主。

在秦及汉初,郡县诸曹掾史设置并不完备,县级官、曹并立,所见史职以未直接记载分曹的史职为主,如卒史、令史、尉史、狱史;同时也有分部门设置的史职,如户曹令史、乡史、仓史。

汉设置了边塞组织系统,在张掖郡之下设置居延、肩水两个都尉,都尉府下设置候隧体系,从秩级来看,候官与内郡的县同级。候官设置令史、尉史,从出土简牍来看,令史在掾之下,尉史在令史之下;候长之下设置候史。

候隧体系之外,都尉府也设置其他不同于内郡的史职,如司马令史、千人令史。上述内郡、边郡史职分布范围广泛,秩级不同,职能亦有差异,但是都以文书为最基本职能。

从史职的培养、任用方式和史职的职官称谓来看,史职首先要能够胜任文书工作。秦汉帝国行政运转以文书为媒介,各项工作的开展都有文书记录,文书的效率是行政有效运转的基础。史职以文书为媒介,行使相应的职能,参与到行政工作的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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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史、狱史与其他史职

作为县廷的属吏,它们的职权大小受到了县本身的行政权限与地位的影响。

秦及汉初,由于国家刚完成统一,郡县制并未彻底定型,甚至出现了郡国并行制这种反复,县的长吏的任命受到中央政府的影响较强,县的地位较高,令史等属吏数量较多、职掌较繁杂。

到了西汉中后期,郡县制逐步完善,加之县自身组织机构的完善、诸令史是秦汉县廷的重要属吏。令史数量较多且在迁陵县吏中占有重要地位。令史牵涉到了县廷之中的诸多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令史在诸多事务上有着连带责任。

但是到了西汉后期,县令史的职权被割裂也是十分明显的,这与县廷内部机构的变化有关。狱史主要从事司法活动,活跃于秦汉时期司法行为的各个环节。

狱史在当时的司法活动中仍然有着较大的作用。相比于西汉,东汉时期郡县政府中诸曹分化更加成熟,司法官吏的分化也更加细致,狱史的司法权限明显受到影响。

尉史在秦时己产生,里耶秦简、岳麓秦简中有关于尉史的记载。汉时亦设置尉史,尉史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与令史相似,但是尉史地位明显低于令史。

令史、狱史、尉史都是秦汉县廷的重要属吏。 三者都以文书工作为基础,进而参与了县廷的众多事务,即使狱史以司法刑狱为基本工作,案件侦办也需要进行文书记录。

在实际行政过程中,县令更多地听取县丞、诸曹等属吏的意见,具体表现为“君教”文书的出现。从执行角度来看,县是地方行政的中心,上下级的文书送至县廷后需要县令、县丞和诸曹的处理方能执行。

诸曹之外,县还设置一些机构管理具体事务,具体表现为乡和稗官。乡和稗官的长官的秩级为“有秩”,称啬夫或守。长官之下设置佐、史,辅助长官处理本部门的事务。这类史对本部门所处理的事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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