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在相关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下,在行业的努力下,在观众的支持下,我国电影产业加快复苏,票房再次站在500亿元以上,国产影片占据票房前十。
回望2023年,国家在电影及相关领域的税收减免、电影专资减免,支持和鼓励电影产业发展,推动双边电影合作等诸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具体,让我们回顾一下:
1.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与澳门共同举办电影节等国际大型活动。
12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3〕1730号),涉及现代金融、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医药健康、专业服务以及数据通信等其他等六大领域共20条具体措施。其中,在“放宽文化旅游领域市场准入”部分明确提出,推动合作区与澳门共同举办电子音乐节、电影节、马戏节、电子竞技等国际大型活动。文件还提出,支持以中外合作办学等形式,在合作区设立国际艺术学院。
2.中俄联合公报:继续加强电影合作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中俄总理第二十八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提出:继续互办电影节活动,互办动漫电影周,支持合作拍摄影片,中方支持俄方组建欧亚电影艺术学院并设立“欧亚电影公开奖”。
3.中越联合声明:鼓励开展影视合作
新华社河内12月13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提升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构建具有战略意义的中越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提出,鼓励开展两国媒体、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合作,增进两国人民尤其是年青一代的相互了解和友好感情。
4.严厉打击未经授权的电影作品复制行为
2023年1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3〕23号),提出: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在电影院放映过程中对电影作品进行复制且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5.支持引进优秀境外影视作品,规范网络视听平台管理
据《国务院公报》2023年第34号,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3〕130号)中提出,支持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引进优秀境外影视作品,优化和规范对重点网络视听平台的管理与服务。
6.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服务推动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建议书
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服务推动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建议书》。针对当前涉电影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和成因,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实现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倡导并践行鼓励创新创作的行业惯例。积极发挥行业组织的独特作用,共同倡议、并肩努力,引导会员强化法治精神,强化公平竞争,强化原创示范,强化行业自律,诚实守信,严守契约,崇德尚艺,做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践行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者。二是强化版权意识,严格实施著作权法,加强电影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在全行业强化尊重编剧、导演、摄影、词曲作者及表演者等主体的权利,规范署名范围、署名顺序,统一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称谓,正确、清晰表达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激励创作更多符合新时代要求的优秀作品。三是善用技术措施,创新许可机制,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发生。化科技创新这一变量为电影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增量,积极采用区块链、数字水印等新技术,有效做好电影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完善电影作品多渠道多业态的授权许可机制,促进电影作品的创作、利用和传播。四是在电影作品的传播中,积极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电影作品社会关注度高、传播范围广、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特点,通过论坛、反盗录盗版公益广告等各种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7.文化和旅游部:推出一批优秀影视、动漫赋能旅游特色案例
2023年11月1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内旅游提升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118号)提出,推出一批优秀旅游公益广告和书籍、影视、动漫赋能旅游特色案例。
8.教育部:部分专业不再组织专业考试
教育部网站2023年11月10日消息,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艺术类专业分为两类:一类是不组织专业考试的专业,包括艺术史论、艺术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戏剧学、电影学、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技术等;一类是可组织专业考试的专业,包括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戏曲类等,相关高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实际确定是否使用专业考试成绩。
9.三部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10月23日,三部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提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10.《爱国主义教育法》:鼓励和支持创作爱国主义题材的影视作品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创作爱国主义题材的文学、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等文艺作品,在优秀文艺作品评选、表彰、展览、展演时突出爱国主义导向。
11.中国、老挝拟深化在影视领域的交流合作
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中国共产党和老挝人民革命党关于构建中老命运共同体行动计划(2024-2028年)》提出:深化在新闻、影视、出版领域交流合作。利用好双多边媒体交流合作机制,开展联合采访、联合制作、人员互访与培训等合作。中方向老方介绍电影制作和发行经验。深入开展中老经典著作互译出版项目,推动两国出版机构在内容生产、翻译出版、发行推广等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
12.中国、泰国签署电影领域的合作文件
新华社北京10月19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双方签署涉及外交、“一带一路”、数字经济、海关检验检疫、电影、文化、媒体等领域的合作文件。
13.影视列入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务实合作项目清单
新华社北京10月18日电,《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务实合作项目清单(共369项)》包括:启动实施“一带一路”影视节目联合展映计划,开展“一带一路”新视界全球短视频成果征集活动,建立丝路“新闻热线”。举办中国影视节目“一带一路”主题展映活动、“一带一路”视听节目互播活动、“一带一路”大熊猫朋友圈系列活动。
14.中央、国务院:引导闽台业界合作制作影视精品
《国务院公报》2023年第27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提出:引导闽台业界合作制作影视精品。
15.中央网信办:规范影视点评等生活服务类平台
9月27日下午,中央网信办组织召开全国网信系统视频会议,部署开展“清朗·生活服务类平台信息内容整治”专项行动。会议提出,集中排查整治;要抓重点平台,针对影视点评等生活服务类平台,压实主体责任,规范信息内容发布。
16.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2023年09月22日,《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7.支持电影等创意产业依法落户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
2023年8月8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3〕12号),支持应用创新科技的创意产业(包括电影和电视制作、专业设计及广告服务提供商)依法依规落户。
18.《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国务院公报》2023年第24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5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12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规定,参见办法原文。
19.电影列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
2023年7月,国家发改委近日公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简称《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目录》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外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属于允许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中,与电影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促进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应用:数字电影摄影机,数字电影摄影棚设备,数字电影制作和视效设备及软件,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器,数字电影放映机,母版制作设备及软件,数字电影编解码设备,高新技术电影放映系统,演播室设备,音视频编解码设备,音视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电视系统设备,数字电视广播电频网设备,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电视产品,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公共文化、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及设施建设,文物保护装备开发与应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装备开发和应用。电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制作、发行、交易、播映、出版、衍生品开发、版权保护、监管及相关技术开发应用,互动视频、VR视频、沉浸式视频等高新视频开发和应用,超高清、云转播开发应用,高新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电影数字化服务和监管技术开发及应用。
20.加快审批等工作进度,持续投放优秀电影作品
2023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加快审批等工作进度,持续投放优秀电影作品和文艺演出。
21.影视等APP备案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023年07月21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3〕105号),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影视、宗教等APP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办者,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22.涉及未成年人的影视表演等培训项目,培训场所应透明公开
2023年07月12日,《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教监管厅〔2023〕2号),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影视表演、舞蹈等含有肢体接触的培训项目,机构应确保培训场所透明公开,安装视频监控,不得在密闭环境中开展“一对一”培训。
23.推动产生一批反映渔文化的纪录片、影视剧、动画片、短视频等优秀艺术作品
2023年07月18日,《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渔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3〕19号),深化艺术创作,推动产生一批反映渔文化的纪录片、纪实访谈、报告文学、影视剧、动画片、短视频、摄影作品等优秀艺术作品。引导和培育与渔文化相关的影视文化、动漫游戏、数字艺术、工艺美术、创意设计等产业发展,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增强呈现力和体验感,建设渔文化展示体验新场景,增强渔文化生命力。
24.《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发布
税务总局网站2023年7月22日,《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电影版权、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农村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25.《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发布
税务总局网站2023年7月22日,《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26.鼓励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等加配字幕、手语或者口述音轨
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国家鼓励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网络视频节目加配字幕、手语或者口述音轨。
27.简化临时入境货物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缴纳流程
2023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3〕9号),自境外暂时进入试点地区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临时入境人员开展业务、贸易或专业活动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包括软件,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等);用于展览或演示的货物;商业样品、广告影片和录音;用于体育竞赛、表演或训练等所必需的体育用品。上述货物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暂时入境期间不得用于出售或租赁等商业目的。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期限的,应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28.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专资
2023年5月21日,《关于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3年第9号),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29.引导支持乡村打造体育影视酷玩
2023年5月22日,《体育总局 中央文明办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关于推进体育助力乡村振兴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展乡村体育生活服务,引导支持乡村打造体育民俗文化、体育特色民宿、体育影视酷玩、体育乡村体验产品和服务等项目。
30.中国、吉尔吉斯联合宣言:加强电影合作
新华社西安5月1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建立新时代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双方认为人文合作是中吉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愿继续积极促进人文交流,扩大和加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电影、电视、大众传媒等领域合作。双方将加快互设文化中心,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合作,互办节展、文化日、电影日,合作拍摄电影,保持文化交流快速发展势头,赋予人文合作新内涵。
31.中国、哈萨克斯坦联合声明:加强电影合作
新华社西安5月17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双方商定互设文化中心,以2015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间文化和人文合作协定》为基础,深化教育、科学、艺术、体育、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电影制片等领域合作。
32.中国、巴西联合声明:加强电影合作
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双方强调,文化、旅游、教育、体育等领域合作,对增进两国社会相互了解具有积极作用。双方将共同努力加强文化交流。双方决定推进落实两国合作制作电视片和合作制作电影有关协议,以促进视听作品制作领域交流,密切中巴社会和文化联系。
33.中国、法国联合声明:加强电影合作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联合声明》,双方重申愿通过联合制作、版权合作、竞赛、艺术家交流等方式,加强在文化和创意产业领域,特别是文学、电影、电视纪录片、出版(含游戏)、音乐、建筑和数字化等领域的合作,提升针对最广泛受众的传播潜力。
34.支持创作高质量的中医药纪录片、影视剧以及各类新媒体产品
2023年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3号),支持创作高质量的中医药图书、纪录片、影视剧以及各类新媒体产品,打造有代表性的中医药文化节目和中医药动漫作品。
35.鼓励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影视基地等新业态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工信部近日修订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办法鼓励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建设特色街区、影视基地等新业态,支持利用国家工业遗产相关资源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的应用场景。
36.中国、白俄罗斯联合声明:加强影视合作
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发展两国全天候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双方愿进一步加强人文交流,扩大文化、旅游、体育、影视、传媒等领域合作。
37.鼓励创作体现质量文化特色的影视作品
《国务院公报》2023年第5号,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质量文化建设,鼓励创作体现质量文化特色的影视和文学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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