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浅析唐朝时期,墓志文中所记录的行政官职的差异——《旧唐书》载“丁酉,伪恒州节度使张忠志以赵、定、深、恒、易五州归顺”。
《新唐书•史朝义传》载“伪恒州刺史张忠志、赵州刺史卢俶、定州刺史程元胜、徐州刺史刘如伶、相州节度使薛嵩及怀仙、承嗣等皆举其地以归”,与之相同。
一、“州”“郡”名在墓志中的书写
史朝义时期的行政长官称谓有两种可能,一、史朝义改郡为州与其父相区别,二、《两唐书》以唐称代称燕职故如此书写,但是《通鉴》宝应元年一月。
“李光弼拔许州,擒史朝义所署颍川太守李春”,又以郡太守代称史朝义的行政长官。
《通鉴》的记载可能是史朝义沿用史思明的称谓,也可能是《通鉴》书写沿用史思明顺天元年四月改诸州为郡的用法。
这样矛盾记载,可知不存在因出处不同而产生规律性的差异,即排除存在《旧唐书》错误,《新唐书》《通鉴》正确此类结论,无法以某册史籍的记载为准。
由于《旧唐书》书写方式较有规律性,即以“伪”加官职的形式书写,因此先考虑《旧唐书》书写方式的依据。
《旧唐书》的“伪”“伪授”“伪署”是以人物在燕政权所任官职名称书写还是以当时唐的官职为标准。
《旧唐书•李宝臣传》载“及史思明复渡河,伪授忠志工部尚书、恒州刺史、恒赵节度使。”
《旧唐书•安禄山传》载“伪青、齐节度能元皓独率众归顺”,其中恒赵节度使、凤阁舍人和青、齐节度都不是唐职。因此《旧唐书》对燕的官职有一定的还原。
在《通鉴》乾元二年十月条《考异》引《实录》载:“擒伪怀州节度使安太清并男朝俊,伪贝州刺史徐璜玉。”
时间在史思明顺天元年四月改州为郡到史朝义杀父之间,此时史燕地方政区长官正式名称应该为太守,而《实录》统一以“伪”为前缀以唐政区长官名称代称燕职。
而《旧唐书》多采用《实录》,又见《旧唐书•郭子仪传》载“斩伪太守郭献璆”,可知《旧唐书》以当时唐政区长官名称代称燕职。
若以《通鉴》为准,《通鉴》又有自相矛盾之处如上文,同在安庆绪时期,张忠志为常山太守,尹子奇为汴州刺史。
可知《通鉴》的部分书写带有随意性,有沿自唐朝之习称,又有据史料之称。
《新唐书》的随意性更强,如《新唐书•史思明传》载“遣使至信都迎刺史鸟承恩镇守,不听。”乌承恩守信都的时间应在至德初,唐称应该为信都太守,而《新唐书》以刺史称。
《新唐书•王俌传》载:“安禄山叛,拜博陵、常山二太守,副河北招讨”,《新唐书表》:“琅邪王氏,俌字灵龟,定州刺史”,同一个人在《新唐书》的记载中不一样。
按王俌在至德年间被部将杀死,《新唐书表》以乾元后的称谓代称。
由此可见,在书写安史之乱时期人物官职方面,唐宋史籍选择性的参考当时的材料,转述加工筛选,带相当的随意性。相较而言,墓志碑铭材料更能说明当时燕的任命情况。
《摄常山郡太守卫尉卿兼御史中丞颜公神道碑铭》载,“于是赵郡杀贼刺史马道贞”。
《特进行左金吾卫大将军上柱国清河郡开国公康公神道碑铭》载“安禄山反范阳欲与诸子逃归国家,为贼邢州刺史康节所告”。
《东莞臧氏宗碑铭》载“而诸孙银青棣州刺史瑜”,可知臧瑜曾为棣州刺史,按《旧唐书•李忠臣传》至德二载。
“复与大将田神功率兵讨平原、乐安郡,下之,擒伪刺史臧瑜等”,棣州即乐安郡,可知为同一人,臧瑜做过燕刺史。
这几则碑铭都是颜真卿所写,颜真卿参与燕南唐军的起义对敌方长官称谓较为熟悉。以碑铭所载,整个安燕时期都是以郡为州的。
肃宗改州为郡的具体时间《新唐书》载“乾元元年复以郡为州。凡州、郡、县无所更置者皆承隋旧。”言肃宗改称时间为乾元元年。
《旧唐书》载:“至德二载十二月敕:‘近日所改百司额及郡名并官名,一切依故事。’于是侍中、中书令、兵吏部等并仍旧。罢郡为州,复以太守为刺史。”
言肃宗改称时间为至德二载十二月。《资治通鉴考异》曰:“诸地理书皆云某郡。乾元元年复为某州,不见在何月日。是岁十二月戊午赦云:‘近日所改百司额及郡名、官名,一切依故事。’盖此即复以郡为州之文也。比颁下四方,已涉明年矣,故皆云乾元元年也。”
可知肃宗于至德二载十二月十五日颁下诏书,因是年末下诏,诏书颁行到各地开始执行的时间有差,大致到第二年。
即乾元元年在唐统治区才开始普遍实行,因此默认乾元元年为改郡为州的时间。
二、双方改称的目的
唐廷共进行了4次统县行政区的改称。《旧唐书•职官志》:“天宝元年二月改州为郡,刺史为太守至德二载十二月敕:‘近日所改百司额及郡名并官名,一切依故事。’
《唐会要》卷68:“武德元年六月十九日改郡为州,置刺史,别驾、治中各一人。天宝元年正月二十日,改州为郡,改刺史为太守。至德元载十二月十五日,又改郡为州,太守为刺史。”
《通鉴》天宝元年二月:“丙申东都、北都皆为京,州为郡,刺史为太守”。
可知在天宝年间以郡为州的时间记载上《新唐书》错误,可知唐武德元年六月十九日改郡为州,天宝元年二月二十日改州为郡,至德元载十二月十五日改郡为州。
加上天授元年九月武则天称帝后曾改州为郡,唐有4次州郡改名。唐代的州郡改称不涉及层级改革和省并裁撤统县行政区。
仅仅是统县行政区名称的变更,这4次名称改称的意义仅是凸显差异性。
武德改元以区别于隋,武周改名以区别于唐,天宝时期改州为郡伴随着对三省长官的更名,肃宗乾元改名以区别于玄宗,是肃宗力图与玄宗相区别,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性的目的。
同样,安、史燕国的改称,是继国号、年号、谶纬后又一维护自身统治需要的措施。安禄山在占领地区改郡为州,以区别玄宗天宝以后实行的改州为郡,“州”和“郡”。
“州刺史”和“郡太守”不仅仅是地方行政区和地方官制,而成为政治象征符号,成为政权的表达方式之一。这些政权的象征符号,是“统治权有无限延展性的体现”。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地名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更加普遍,统县行政区的更名,将燕的权威从洛阳和范阳辐射到其他地方,宣示自己的存在,渗透到百姓和官员的生活当中。
可以确定的是,肃宗改郡为州为了区别于玄宗的以州为郡,安燕圣武元年改郡为州亦为了与玄宗时期的郡称相区别,史燕顺天元年四月改州为郡则是与肃宗的以州为郡相区别。
肃宗更名以区别玄宗,而安燕和史燕则更名以区别于唐,一个以区别前代帝王来强调自身合法性,一个以区别唐王朝来强调自身合法性,本身就可以说明燕的合法性是与唐不可比的。
对肃宗而言最重要的是强调自身合法性高于玄宗,而对燕最重要的是与唐比较。
就二者的继承关系而言,肃宗一系列政策,如改年号、正朔,改地方建置,在于塑造与玄宗不同的政治认同。
而对于新生的燕政权,史燕更注重的是继承性,即对安燕的继承性,从这个角度来说,安庆绪与史思明没有改变州郡称谓以区别于其父的可能。
三、墓志对统县行政区的书写
唐代墓志对行政区及行政区长官的书写习惯唐代墓志对地名的书写一般存在于三个地方,一、官职,如果墓主入仕,则往往在首题书写其最终官职名称,在志文中书写其仕途迁转。
二、郡望,如果墓主没有入仕,有时会在首题交代其郡望,在志文中往往会详述墓主及其姻亲的郡望。三、卒、葬地点。
墓志中常出现墓主朋友的称呼,若友人有官职则前缀官职名,若友人无官职则前缀郡望。
有唐一代对地名的州郡称呼都较为混乱,有较强的随意性,但对墓主官职名称的书写更为严谨,尤其是对首题当中墓主最终职务的书写。
唐代武德至开元,以“州”为行政区,以“州刺史”为地方行政长官,因此墓志中多数出现“州”及“州刺史”的称法,以“郡”指代地名的书写一般出现在郡望和封爵当中。
天宝改州为郡后,从统县行政区书写方面看,对墓志中地名的书写有四种情况,以下作一说明。若墓主卒在天宝改称之前,以改称前的“州刺史”书写迁转和首题。
如075贾令琬墓志,以改称后的“郡太守”代称,如017樊君妻田氏墓志。若墓志卒于天宝改称之后,以“郡太守”代称首题和志文中开元时期的迁转。
如034王秦克墓志,以“州刺史”书写首题和开元时期的迁转,如038王公度墓志,以“郡太守”写首题,以“州刺史”书写志文中开元时期的迁转,如048孔齐申墓志,总之较为混乱。
应是墓志撰者没有适应改州为郡的这种变化,唐廷也没有一个规范的墓志书写形式,这种混乱的书写持续时间较长。
显然唐政府没有对此进行规范或者干预,而是随着时间推移由民间自发形成一种书写默契,约在天宝六载以后,书写形式基本固定。
即墓主的迁转按照当时任职的称谓书写,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其迁转的官称判定其任该职的大致时间。
典型的如寇洋墓志,首题:唐故广平郡太守恒王府长史上谷寇府君墓志铭并序”,志文载“授魏州昌乐尉,换洛州兴泰尉。
神龙初,大徵儒秀,精择令长,荐与卢藏用等高第,敕试虢州卢氏令。
后除申王府记室参军,改并州录事参军移贝州别驾,历吉、舒二州刺史,南阳、广平二郡太守以天宝七载六月十五日薨于外馆。
可知墓主天宝后任南阳郡、广平郡太守任职,天宝前为吉、舒二州刺史。因此,可知唐代墓志书写习惯,即多以墓主在任时期的官称书写迁转和首题。
安史乱间墓志的官名及地名书写、安燕时期的墓志书写在唐统治区域的墓志书写形式,典型的如高元珪墓志,墓主756年2月葬于长安高阳原。
首题为“大唐故明威将军检校左威卫将军赠使持节陈留郡诸军事陈留郡太守上柱国高府君墓志铭并序”,以郡太守称其职,首题国号为唐,卒、葬年均用唐年号。
在安燕统治区域的墓志书写形式,第一方书写安燕治下唐廷官员官职的墓志是丘昇妻张氏墓志。
墓主夫天宝八载卒,妻圣武元年二月八日卒,首题载“唐故文安郡清苑县令丘府君夫人墓志铭并序”,墓主夫卒于天宝前,墓志以“郡太守”书写其官职,则有两种情况。
一、安燕还没有实行改郡为州,丘昇墓志以唐墓志书写习惯,以“郡太守”书写天宝时期官职,二、安燕实行了改郡为州,则墓志唐书写习惯的“郡太守”行文,表达一定的忠唐倾向。
考虑到史籍没有明确记载安禄山改郡为州的时间,因此不知此方墓志的倾向。
陈牟少及妻李氏墓志,志文所载撰写人为“冀州阜城县尉陈亢文”,可以推断至少在其葬年圣武元年五月十三日,安燕已经开始实行改郡为州的政策,并体现在墓志书写中。
袁恒墓志,盖题为“故袁公墓志铭”,首题为“故晋陵郡晋陵县令袁府君墓志铭”,墓主在天宝十四载去世,“以翌岁五月十三日”葬于洛阳。
按上一节,行文中呈现亲唐特征的墓志,若墓主卒于唐,葬于燕,墓志一般以盖题为燕,首题为唐。
袁恒墓志不加任何国号,以“郡太守”书写卒于天宝十四载的墓主官职,以“圣上”称玄宗,葬年以“翌岁”代替,不写圣武年号。
志文提到“临汝郡司法参军张翰,荥阳郡参军杜等王满堂”,此处用的是郡名称呼。
在安禄山改郡为州,改郡太守为州刺史的背景下,书写卒于改名前的墓主为“晋陵郡晋陵县令”,参加葬礼的人员为“临汝郡司法参军”、“荥阳郡参军”就已经能够表明立场。
送葬人、撰者、墓主应该是属于亲友关系,那么他们应该持有同一政治立场。此时临汝、荥阳早被叛军占领,志文书写张、杜二人的官称都没有用“前”,那么此二人可能是燕官。
张翰墓主也已出土,墓志中表述其仕途迁转“始以解授仆寺进马,俄迁右监门卫录事参军。岁满,调补汝州司法,公因性为忠,任真成德。”
可知张翰的临汝郡司法参军是唐代所授官职,又“逮去官而遗爱在人。迹是儒流,心闲释典”。
可知张翰入在燕后赋闲在家,按照墓志书写习惯应该记为“前临汝郡司法参军”而袁恒墓志称其为“临汝郡司法参军”不加“前”,表达其立场。
即在燕统治下以唐的记录方式书写。以官职的书写的不同作为表达政治倾向的方式。
刘郁墓志,盖题为“大燕故刘府君墓志铭”,首题为“大唐故宣城郡司功府君墓志铭并序”,墓主天宝十四载六月卒,葬于次年十月二十九日,以“丙申岁”代替年号。
即唐天宝十五载,燕圣武元年,墓主卒于唐,以“郡太守”书写首题官职。
结语
墓主卒于唐的墓志,若在行文中呈现忠唐倾向,则以在盖以“大燕”称掩人耳目,在首题用唐的国号和天宝时期的官称。年号均用代称如陈景仙、刘郁、唐恕三人的墓志皆盖题“大燕”首题“大唐”,另外部分首题为唐盖失的墓志,盖题应该也是燕与陈景仙等人墓志的书写方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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