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娱乐圈中,
邓紫棋公司(邓紫棋公司事件)
艺人与经纪公司
因为解约闹纠纷的事例不在少数。
前段时间,
邓紫棋在微博发文,
宣布和经纪公司蜂鸟音乐解约。
艺人解约是常有的事儿,
双方好聚好散就好。
微博截图
但是随后有人爆料:邓紫棋离开蜂鸟音乐后便不能再使用“邓紫棋”这个名字了,因为在签约蜂鸟音乐有限公司期间,公司用“邓紫棋”及“G.E.M.”注册了多个商标。
这件事情目前还没有一个结果,背后的很多事实尚无法判断。但邓紫棋与经纪公司解约后,“邓紫棋”这个名字究竟属于谁呢?邓紫棋究竟到底是否要像网友猜测的那样改名?我们一起听听专业律师怎么说。
1
解约后,艺名还能继续叫吗?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认为,首先要看艺名商标的申请是否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这样商标的获得才是合法有效的。其次,艺名具有典型的个人色彩,凝结着艺人独有的个人魅力及演艺特色,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如果将其归属经纪公司,容易引起公众的混淆,从这一角度来看,艺名权益应归艺人个人所有。
对于该问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文化传媒娱乐法团队负责人张萍也持相似观点。张萍认为,艺名属于艺人的姓名权,系人格权的一部分,是一种绝对权。艺名的知识产权和姓名权,经过长期的沉淀,已经与艺人本人建立了一种紧密的、唯一的、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经纪公司无权禁止艺人继续使用艺名。
2
艺名与商标权有冲突吗?
如果艺人对艺名享有权利,而经纪公司对该名字享有合法的商标权利,两者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
张萍认为,商标专用权并不能完全对抗姓名权,商标权主要应用于商品服务领域,不能以商标权来对所有领域进行简单排他使用。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艺人对经纪公司申请商标注册一事不知情,公司擅自注册,那么,艺人可以通过申请宣告商标无效、撤销、起诉侵权等方式主张权利;另一种是,艺人事先知情且同意授权,这种情况要看双方的谈判情况,若无法协商,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艺人可以以在先权利人名义去申请宣告商标无效。
事实上,关于抢注名人姓名做商标的事件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胜诉的案例。例如,2017年刘纯燕以“金龟子”商标侵犯其姓名权为由,申请宣告商标无效,并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
3
歌曲版权成“泡沫”了吗?
除了艺名之外,公众更为关心的问题是,解约后艺人还能否继续演唱其成名曲?
对该问题,两位律师均认为歌曲版权的归属具体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果歌手在合同中约定了保留自身对曲目的表演权,那么解约后歌手自己可以继续演唱,但公司会在演唱场合等进行严格限制;如果经纪公司拥有这些词曲版权,那艺人再表演这些作品时,就应当取得原来经纪公司的同意。
可以看出,艺人与经纪公司的解约纠纷,注定是一场拉锯战,面临诸多庞杂的权益之争,艺名商标、歌曲版权等都将是争夺的关键内容。最好的局面当然是经纪公司与艺人友好协商,拿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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