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历时十年的维权官司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条明确指出: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官司起因:《“七七”事变纪实》一文由何基沣、邓哲熙、戈定远、王式九、吴锡祺共同创作,《二十九军和冀察政权》一文由戈定远创作,两篇文章最早发表于1960年1月出版的《文史资料选辑》中的第一篇和第二篇。1986年中国文史出版社再版公开发行时,只改了两三个字,而2000年再版时,上述两篇文章分别被删去600—700字。2001年,两篇文章原作者的后人状告中国文史出版社擅自删节原作品侵犯著作权。
官司简要经过:
1,2001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中国文史出版社删节的事实存在,...
一场历时十年的维权官司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条明确指出: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官司起因:《“七七”事变纪实》一文由何基沣、邓哲熙、戈定远、王式九、吴锡祺共同创作,《二十九军和冀察政权》一文由戈定远创作,两篇文章最早发表于1960年1月出版的《文史资料选辑》中的第一篇和第二篇。1986年中国文史出版社再版公开发行时,只改了两三个字,而2000年再版时,上述两篇文章分别被删去600—700字。2001年,两篇文章原作者的后人状告中国文史出版社擅自删节原作品侵犯著作权。
官司简要经过:
1,2001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中国文史出版社删节的事实存在,但不足以破坏作品的完整性,且并无不妥之处,判决原告败诉。[详见(2001)一中知初字第241号、100号]
2,原告不服,上诉,200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仍然判决原告败诉。[详见(2002)高民终字第613号、(2001)高知终字第105号]
3,原告依然不服,提出申诉,2005年北京市高院驳回再审申请。[详见(2005)高民监字第1482、1481号]
4,原告还是不服,继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8年至2009年最高院主持多次庭外调解失败,2010年7月20日最高院作出裁定,提审本案,终止原判决执行。2010年9月28日最高院开庭再审,并于2010年12月27日达成庭内调解。最高院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如下:
《“七七”事变纪实》、《二十九军和冀察政权》最早发表于1960年1月出版的《文史资料选辑》中的第一篇和第二篇,上述两篇文章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尊重,并受法律保护。中国文史出版社承诺今后不再刊登删节过的上述两篇文章,原告遂放弃其他诉求。[详见最高院民事调解书(2010)民提字第154号]
综述: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上述两篇文章的著作权得到维护,今后所有的出版社和媒体转载《“七七”事变纪实》、《二十九军和冀察政权》两篇文章均应以1960年版全文为准,如若删节导致侵权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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