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完了秦朝县级组织机构中的行政级别,再来说说业务序列。
大体上,可以化为如下几类:
职能部门(对文书负责的部门):(诸曹)令史;
秦朝官制(秦朝的中央官制度)
功能部门(对业务负责的部门):(诸官)啬夫——官佐、史;
分支部门(上级派出、交叉管理的部门):乡部啬夫——乡佐、乡史(也属于官佐大类);
直属部门(直属于县廷的分支):校长——求盗(发弩,汉代音讹变为“负弩”、“弩父”,变为“亭长”)——亭卒(非吏);
代管部门(中央派出的机构,部分由县代管):禁苑官等(简牍律文有,《迁陵吏志》无)
这之中,最特殊的当属“令史”,也就是日后汉代“曹掾”的前身,在秦朝仍然“值曹”的方式存在,也就是“令史”是正式官职,“某曹”则是派出值守的职责,“某曹”虽然已经相对固定化,却没有形成正式的“职务”。
前人学者的结论,“令史”属于县廷“组成部门”,无印绶,但可参加县廷的“期会”,也就是“工作会议”参与讨论,并负责分值业务线的文书校雠和审核、汇总,如里耶秦简中出土的“计簿”和“录”。
“诸官”则是县廷的“下属部门”,有印绶,但不能参与“期会”,负责业务线的事务工作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完成业务指标“程”。
这种概括区分从宏观层面非常正确,也恰恰是秦制的本体“周制”的体现,在《金文所见西周王朝官制研究》一文之中,王治国博士大量引用金文资料总结,西周早期的官制系统性不强,比较松散:
等到西周晚期,整个官制系统发生很大变化:
此时王朝最重要的三个职官系统是“公族”、“卿事寮”和“太史寮”,已不见“三吏”、四方诸侯与卿事寮并列,公族和“太史寮”是新增加的官职系统。
公族,应为历代周王之后人,与时王血缘关系较近,因此地位要高于卿事寮和太史寮。最迟到周厉王时期,司土、司马、司工已经成为卿事寮的属官,畿外诸侯则不再归王朝主政大臣管辖,至此,西周中央官制的二元两分结构正式出现,到周宣王时代,公族也被纳入卿事寮。
也就是说,到了西周晚期,秦制上接的“周制”王官职责,已经非常清晰区分为两个职能板块:
(1)卿事寮;
(2)太史寮。
《左传》文公七年里提到“同官为寮”,也就是说,“寮”是官署,所以,卿事寮是包括各个业务主管的卿士与其僚属的官署,太史寮则是太史等周王近臣的官署,而太史寮的出现,一大原因就是西周策命制度的实施,文书系统初见端倪。
这一套组织逻辑,恰恰是整个秦国和秦朝官制组织的基础逻辑,秦的中央官制,正如贾谊在《新书·官人》中所说的:
相国为师、友,诸卿(二千石)为大臣、御史、宫省官为左右,宦皇帝者(及少府属官)为侍御,其余低级吏为厮役。
这个组织体系在结构逻辑上,几乎完整继承了前述西周晚期的周制。
而到了地方的“县制”,县也称“廷”,类似于简配版的“王廷”,去掉宫廷服务的官吏配置之后的版本。
所以,“诸官啬夫”实际上就是“卿事寮”的地方简配版本,负责各项具体事务,并接受县廷所下的“程”,也就是业务指标,并评比“殿最”,并作为业务基础节点,向各曹递送业绩文书和统计数据。
而“令史”实际上就是“太史寮”的地方简配版本,向上对令、丞、尉的各条线汇报,负责本曹的文书制作、校对和整理报送“计”的文书,这是比较大的业务,小的,则是诸曹对应的文书转送,并作为近臣,在“期会”时提出各自的意见。
诸官啬夫,除了“田啬夫”、“司空啬夫”、“厩啬夫”、“仓啬夫”、“库啬夫”、“少内”、“发弩啬夫”、“市啬夫”、“亭啬夫”、“厨啬夫”之外,还有“苑啬夫”、皂啬夫(云梦)、船啬夫(二年)、田官、畜官(里耶)之流,可见,均为单独业务的主官。
不过,在“啬夫”之中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乡部啬夫。
乡部其实最好理解,即在“县”与“里”两个层级之间的行政层级,而在《一篇文章看尽“暴秦”的兴与亡》一文中,三解已经详细讲解过,“里”虽为行政层级,其主管却并非官吏,而是百姓身份的管理者。
也就是说,乡部吏员,是秦朝最基层的“亲民吏”,乡的主官也称“乡啬夫”,但是与普通的“官啬夫”不同,它有固定的辖区、秩级也随县吏等级而不同,本身属于非常特殊的“吏”,在里耶秦简的业务汇报之中,亭旁有盗贼,县丞又要求“乡啬夫”报“司马”,而“司马”官职是确定的“屯军”系统管理者,在云梦秦简中尚有“县司马”,里耶秦简却未见,到张家山汉简中,则就只有“郡司马”了,也就是说,在秦国——秦朝——汉初的变化过程中,乡部很有可能一部分业务要直接对“郡”汇报。
所以,到了《汉书·百官公卿表》记录的汉代制度中,就演变成了“郡”任命“大乡”的“乡有秩”的情况,而由县为小乡任命“乡啬夫”。
而这种“特殊性”并不是西汉中后期才出现,而是从最初就已经出现,所以“乡”不称“官”,而称“部”。
这个“部”,也见于云梦龙岗秦简简188:
“部主者”的“部”,实质上是“责任区”的负责人,在汉代,类似的以“部”相称的是“亭部”,在秦简之中,称部者,还是乡最多见。
至于“校长”,之前在刘邦的文章里已经详细讲解过,此处不再赘述。
整体总结一下,秦及汉初的县以下组织,并非今天的科层结构,而是“单业务部门”为主的组织模式,这些“单业务部门”又各自派出“离官”驻扎于各乡,但并不与“乡部”产生横向联系,而是直接与“单业务部门”沟通,而这些“单业务部门”也不与“乡部”产生横向联系,而属于一种“虚并列关系”。
这是“单业务部门”与“县廷”的管理关系,是通过“日常业务文书”和“汇总业务文书”通过诸曹令史产生的,这些文书程序,恰恰被律令所严格规定和限制。
不过,“单业务部门”有一项人事特权,就是可以代理“长吏”职务,而令史则不允许,只可以代理“官啬夫”职务,说明其虽然距离“县廷”的关系远,但地位却更高。
而“令史”如何从中编制这张“文书”权力的大网,请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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