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鹬蚌相争(鹬蚌相争怎么读)

鹬蚌相争(鹬蚌相争怎么读)提及唐朝的监察制度,必然要追溯一下监察制度的源末,才能比较出唐朝监察制度的完善之处。从时间上看,对于唐朝监察制度的源头,说法各异,观点不一。因此借鉴研究此方面比较资深的学者邱明永先生的说法,他认为原始社会中对氏族首领“制约的方式和措施尽管在形式上是简单的、

提及唐朝的监察制度,必然要追溯一下监察制度的源末,才能比较出唐朝监察制度的完善之处。从时间上看,对于唐朝监察制度的源头,说法各异,观点不一。

因此借鉴研究此方面比较资深的学者邱明永先生的说法,他认为原始社会中对氏族首领“制约的方式和措施尽管在形式上是简单的、原始的,但是监察职能的先兆。”、“夏商时期已经产生许多属于行政监察范畴的因素。”

而秦朝统一后,为了加强秦朝的中央集权,秦始皇设立了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府,设御史大夫,位列三公。而在地方上设置了监御史,巡察地方郡县吏治,监御史仍隶属御史府。由此产生了自上而下的监察体系的雏形。因御史在职位上属于丞相的副手,且职能并不能完全脱离行政,故监察制度尚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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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汉朝,除在御史台外增设了丞相司直、司隶校尉、谏议大夫和给事中为专职监察官员。汉朝还制定了专门的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后来又制定了《刺史六条》,开创了中国古代监察立法的先河,在监察体制的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

魏晋时期,监察制度没有什么大的突破和创举,但是在某个时期形成了“闻风奏事”的谏官制度的雏形,自此,谏官的作用开始发挥效用。隋朝另起炉灶,中央设三省,对监察制度总体上分为两个部分,一为御史制度;二为谏官制度。这也为唐朝的监察制度的完善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谏官是我国封建社会君主专制制度的自我调节。劝谏的主要对象是皇帝,唐朝的谏官种类有五种,分别的任职不同。

一是散骑常侍,负责侍奉皇帝左右,规谕讽谏,备皇帝顾问。二是谏议大夫,亦分左右,负责侍从赞相,规谕讽谏,是最主要的谏官。三是补阙和拾遗,是唐朝首创,分置左右。针对皇帝的过失进行谏诤,大事廷议,小事上封。虽其作为较大,但官职低微。四、起居郎和起居舍人,起居郎掌起居注,掌录天子动作法度,修记事之史;起居舍人掌录天子之知诰德音,修记言之史。由此,是以记事记言对皇帝的起居生活进行监督和制约。五、给事中,掌封驳事项,行使封驳诏书权。给事中除享有封还诏书的权利外,还可以直接在诏书上写批语。涂改而奏述,这就是“涂归”制度。

谏官五类分别对皇帝的衣食住行、德行意旨进行监察和制约,完善的监察制度和监察管理,实则体现了唐朝皇帝的更高觉悟和为国为民尽心竭力的心愿。

正如魏征去世后,唐太宗表示“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肤常保此三镜,以防己过。今魏征逝,遂亡一镜矣!”

还有唐宪宗时期,白居易上书的《论制科人状》中言辞激烈,让宪宗很为恼火,但宪宗说道:“白居易小子,是联拨擢致名位,而无礼于朕,朕实难奈!”“言之当者,朕有厚赏,言之不当,朕不加罪。”均可看出谏官能否发挥出实效作用,须看人。

一为皇帝,是否为接言纳谏、心胸宽广之人;二为臣子,是否为先天下之忧、敢为谏言之人;三看时机,是否二者能够同存一代,而为天下共事。正所谓“时也,命也”。

御史制度主要指唐朝承袭历代王朝之规所设的御史台,并且首创了御史台下的三院制度并另设里行和内供奉等职位,同样标志着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的重要发展。这三院分别为台院、殿院和察院三大机构。

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是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的办公场所。侍御史负责推鞠、弹劾以及处理处理常驻衙门和一些政务,殿中侍御史打理朝廷供奉之事,监察御史负责监察百官、祭祀、南选和习射等事务。

唐朝的监御史可以说监管唐朝的经济、政务和官员的一应行程,都在唐朝的监管范围之内。其表面的权力是极大的,但是其职位是比较低,这就能充分地体现出官员之间的制衡,你制约着我,我监察着你。正所谓“鹬蚌相争,渔翁得利”,这时皇帝的权力就显得极为尊贵和高不可及了,因此变相的增强了皇帝的权力。

至于谏官制度和封驳制度也是如此。从谏官的数量来看,谏议大夫的人员是比较多的,达数十人。其主要职责是谏百官,实质是监察百官的利器。而关于劝谏皇帝的补阙和拾遗则是左右共四人,但是官位从七品或者从八品,这也预示着他们可能只是吃闲饭的,活计不多,故官小。同时也是对他们的一种监制毕竟官位低能做的事情不多,而且一做事就可能会掉脑袋。

因此,其谏言的作用并不大。至于封驳制度,封的是谁的意思,驳的又是谁的建议呢?史书云:“诏书皆经门下省。若有不便,得以封还。”唐太宗也言:“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下。”故众人便认为,中书省的官员有封驳之权,但实则是诏书由门下省所拟,皇帝阅之,下敕,再交由中书审议,不满则驳,驳的是门下省,而非皇帝的意愿,太宗所说也并非“朕之敕可驳”。

“掌分察百僚,巡接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这是唐朝御史台三院之一察院的任职之责。由此可见监察御史的主要职责便是巡查州县,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管。唐朝统治者为了更好地进行地方监察,使官员有法可依,便颁布了一系列监察法规。

如:武则天修订的《风俗廉察四十八条》、唐玄宗时期的《监察六条》,还有一些监察条款多散见于《唐律疏议》、《唐六典》、《贞观政要》等法律中,其中尤以《监察六条》最为突出,它是一部专门的地方监察法规,是御史出巡或中央遣使出巡行事的法律依据。

唐朝的监察也极为注重官员的考课制度,力求选拔德才兼备的官员进行管理。且在唐朝的科举考试中慢慢形成了一种风气——刚刚考上状元、探花和榜眼的考生,往往先任用其为监察御史,如:白居易、颜真卿和韩愈等人均是如此。除此之外,唐朝的地方监察管理也和唐朝的兴衰紧密相连,当中央的权力大是,监察地方官的力度很大,而当安史之乱后对地方官的监察逐渐变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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