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3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的通知》(浙教试院〔2023〕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办考〔2023〕2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院规范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的各项工作和操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科学选才、体现特色的原则;坚持学院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3294,浙江省招生代码:0119。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第八条 就学地点: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
第九条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一所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文、艺、法、理、工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为主型应用型本科院校,是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确认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2010年9月从杭州市文华校区迁址至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长安新校区。学院2014年被评为全国高等学校创业教育研究与实践先进单位,2015年获批浙江省首批十所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本科高校之一,2017年顺利完成省教育厅高校教学巡回诊断检查,2018年通过独立学院规范设置省级验收,2019年获批教育部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获评“浙江省课堂教学创新校”,2020年获批浙江省“五个一批”产教融合工程项目。
第三章 报名方式与招生计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须在2023 年 3 月 18 日 9 时至 22 日 17时内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报名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上传本人照片、身份证、退役证和高职(专科)毕业证明扫描件(应届生上传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等材料。荣立个人和集体三等功(含)以上者,同时上传相关证书(证明)扫描件,其中集体三等功(含)以上者须提供营以上部队单位书面证明(加盖公章),考生需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学院免试专升本招生面向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浙江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学院将招生专业分为经管、文史、理工、法学四个招生类别,按专业类别对口原则实施招生。具体招生专业类别及招生专业如下表,具体分类分专业计划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
备注:各专业对应可报考的高职类专业:
金融学:经管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经济学:经管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税收学:经管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市场营销:文史类、经管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工商管理:经管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会计学:经管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电子商务:经管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社会工作:文史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英语:文史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理工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法学:法学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具体见《浙江省专升本各类别所含专业对照表(2023版)》。
第四章 综合测试
第十一条若专业第一志愿填报人数小于或等于专业招生计划数,第一志愿考生免于测试,均予以预录取。若专业第一志愿填报人数大于专业招生计划数,学院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安排测试(入伍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的考生免于测试),测试通知将在招生网上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综合测试形式为笔试。
第十二条学院将根据省考试院提供的志愿填报名单,在本科生招生官方网站()上发布综合测试公告,请报名考生随时关注。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学院对符合报名条件,且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的考生免于测试,优先录取,不占用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其他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视专业志愿填报情况决定是否安排测试,其中荣立集体三等功及以上的考生若需参加综合测试,总分予以加3分,最终成绩同分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学院对同一招生类别内的所有考生,当需要校内安排综合测试的,按照类别剩余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若考生综合测试成绩相同,视考生在高职高专学校期间的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Ri为某门课程绩点,Ci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的高低进行排序。
第十五条 学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未被我院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第十六条当一志愿录取未满时,学院将进行后续志愿录取,综合测试及录取形式按第一志愿录取的工作流程进行,以此类推,直至录取结束。学院录取进程及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录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七条对录取的非应届考生,我院于4月底前公布正式录取结果,并寄发录取通知书。对预录取的应届毕业生,由就读高校于当年7月15日前完成高职(专科)毕业资格审核确认,并报浙江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复核,我院按审核通过的名单办理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不能如期毕业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免试专升本已录取的不再参加后续普通高校专升本选拔考试和录取。
第十九条 凡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此后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政策。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退役证件和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到我院报到注册。
新生入学后,学院要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到条件、身体条件(各专业身体要求按教育部等三部委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通过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录取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学生,学制两年。学费及住宿费按升入学院同届普通专升本学生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学生入学后不允许转学、转专业。毕业时发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文凭表述为“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立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院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监督实行省教育考试院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双重监督,学院纪监审办公室为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的院内监督机构,同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3-8757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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