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馆员履职,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组织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馆员履职效率和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旗帜,确保馆员履职有利于党和政府同知识界、文化艺术界的联系,有利于促进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壮大党的爱国统一战线。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实行馆员个人履职与集体履职相结合,以个人履职为主的工作机制。文史研究馆馆长、副馆长及职能处室按分工为馆员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与服务 [1]。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馆员编史修志、著书立说;诗书画印、文论乐舞;国是咨询、建言献策;统战联谊、文化交流的成果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经得起检验。
第五条 坚持馆员选聘条件原则。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馆员良好形象,始终坚持“德、才、望”兼备的标准。
第六条 坚持团结协作原则。既要独立研创,又要善于合作,既要从容淡定,又要以为求位。
第七条 坚持权利和义务同等原则。履职尽责,乐于奉献。
第八条 坚持尊重和支持文史研究馆管理的原则。做构建和谐有为文史研究馆的模范 [1]。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馆员工作职责主要是参政咨询、文史研究、艺术创作、统战联谊及对外文化交流。
(一)参政咨询
1.坚持个人理论学习,参加集体学习,列席政协全体会议和政府相关会议,参与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修改讨论。
2.注重了解和掌握国情、区情及自治区文化艺术、文史研究馆事业发展历史和发展动态。
3.针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提出年度调研课题,开展调查研究,以《馆员建议》形式,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对策建议。
(二)文史研究
1.制定个人文史研究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重大文史研究项目方案提交文史研究馆文史研究组织处数据库备案,通过立项后列入文史研究馆文史研究支持计划。重要成果发布,纳入文史研究馆年度工作计划。
3.参加文史研究馆组织的文史研究成果发布、研讨及调研考察等活动。
4.新聘馆员应向文史研究馆递交本人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用以馆藏。
5.馆员应每年向文史研究馆递交一份研究成果。
(三)艺术创作
1.制定个人艺术创作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重大艺术创作项目方案提交文史研究馆艺术创作组织处数据库备案。通过立项后列入文史研究馆艺术创作支持计划。重要成果展示,纳入文史研究馆年度工作计划。
3.参加文史研究馆组织的艺术创作、调研采风及“文化下乡”活动。
4.新聘馆员应向文史研究馆递交本人有代表性艺术作品原件用以馆藏。
5.馆员应每年向文史研究馆递交至少一幅艺术作品原件。
(四)统战联谊及对外文化交流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统战工作方针政策,正确认识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咨询性工作性质,积极发挥文化统战作用,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统战工作会议和统战联谊活动。
3.参加文史研究馆组织的“社会调查”、“书画笔会”“爱心捐赠”、“赈灾义卖”等社会公益活动。
4.参加文史研究馆组织开展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条 馆员每年年底需向文史研究馆递交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届时参加文史研究馆年度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馆员应完成文史研究馆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1]。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馆员开展工作对口联系处室。
(一)开展参政咨询方面的工作与办公室联系;开展文史研究方面的工作与文史研究组织处联系;开展艺术创作方面的工作与艺术创作组织处联系;开展统战联谊方面的工作与办公室联系;利用全国文史书画研究北方基地开展活动及行政事务方面的工作与基地管理处(行政处)联系。
(二)馆员随时可与馆长、副馆长、巡视员、副巡视员洽谈工作 [1]。
第五章 工作建议与批评权
第十三条 馆员拥有对文史研究馆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建议权。
第十四条 馆员拥有对文史研究馆及职能处室业务工作组织、协调、管理、服务不利的批评权。
第十五条 馆员建议、批评被采纳,文史研究馆给予建议、批评者表扬与奖励 [1]。
第六章 工作待遇
第十六条 馆员享有的工作待遇。
(一)馆员可在文史研究馆办公室阅读规定范围内的文件,借阅馆藏图书、图片及影像资料;
(二)馆员重点文史研究、艺术创作项目经立项列入文史研究馆研创支持计划;
(三)馆员按规定参加文史研究馆组织开展的工作与活动产生的费用由文史研究馆列支;
(四)馆员享有限量年度交通补贴 [1]。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馆员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珍惜荣誉,维护称谓。
第十八条 馆员不坐班,日常工作、学习、生活实行属地(单位)与文史研究馆共同管理制度,具体采取问访、约谈、通报、召集、组织、协调等形式实施。
第十九条 馆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文史研究馆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给予解聘,并书面通知解聘馆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一)不再符合馆员聘任条件的;
(二)无故不履行职责,经文史研究馆督促仍不改正的;
(三)从事与馆员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经常无故不参加文史研究馆组织活动的;
(五)连续三年无故拒交研究成果或艺术作品的;
(六)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第二十条 馆员可以向文史研究馆申请辞聘。馆员申请辞聘的,由文史研究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书面通知辞聘馆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1]。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研究员履职参照本规则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4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史研究馆负责解释 [1]。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