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司法解释工作推动检察专业化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就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万春亭(万春街)
此次修订,一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的体现。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政法机关,只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才能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党的十九大提出“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检察业务工作,及时修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完善司法解释程序,有利于促进司法解释规范性、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司法解释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是检察机关在党领导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
二是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的主要法律依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增加的第一百零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解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有职权,并规定了司法解释的范围、备案要求等内容。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增加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急需进一步依法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健全司法解释工作制度,提高司法解释质量,加快推进司法解释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
三是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必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更高水平的需求。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本职本业,努力提供更多更好更实的“法治产品”,做好“检察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的需求,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作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改革,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重,进一步优化法律监督职能。突出检察业务专业化建设,促进检察队伍专业能力提升,有必要适应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形势发展变化,对以往的司法解释工作职能进行调整,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答:《规定》第六条明确,司法解释采用“解释”“规则”“规定”“批复”“决定”等形式,统一编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文号。
“解释”“规则”一般适用于对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例如,2016年制发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是对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规定”一般适用于对检察工作中的办案规范制定的司法解释,例如,2019年制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制定的司法解释。“批复”一般适用于对省级人民检察院就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例如,2019年制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是针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的,则采用“决定”的形式。
《规定》第五条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不同形式的司法解释在法律效力上没有区别。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中,需要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应当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解释立项的情况,每年度要制定司法解释工作计划。司法解释工作计划应当由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工作需要,需要对司法解释工作计划进行补充或者调整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关心的经济、金融、民生、环境等领域,制发了一大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例如,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明确贪污或者挪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的,以贪污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为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规定》有多个条款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司法解释工作的公开透明,注重人民群众对事关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享有知情权。例如,《规定》第九条明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提案,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都可以作为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第十五条明确,司法解释意见稿应当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根据情况,还可以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的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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