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件事情,国内对美国国会两院的翻译是有偏差的。
参议院的正确翻译应该是元老院。
议会制度(议会制度是什么意思)
众议院的正确翻译应该是代表院。
1、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官员须经参议院。参议院有权在特定条件下复选副总统。
2、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但弹劾案须经参议院审判。
3、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而众议院议长是全院大会选举产生
前者手握人事权,总统以及总统认命的官员需要元老院同意,而代表院无权过问。
20年10月26日,美国国会参议院以51-48的投票比例,表决经过了总统特朗普对埃米·科妮·巴雷特出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提名。美国最高法院称,司法宣誓后,巴雷特可开端工作。这也是美国有史以来最快通过的大法官,而这也遭到民主党集体的抵制。但是有意见归有意见,制度决定着本次流程的合法性。
后者掌握财政权,所有涉及钱的问题都是代表院的活儿。
最重要的是,代表院的提案需要提交给元老院通过。
换句话说,众议院有提出政策法案的权利,但是没有立法权;参议院有立法权,但只能等待众议院提案。
这就意味着,两者之间的地位并不是教科书上所说的互相牵制的对等地位。相反,元老院的权力远远大于代表院,根本目的就是避免民粹裹挟民意倒逼上层。但是同时参议院的权利也是受到众议院的监督。背后的实质是:众议院防止的是为了避免少数人伤害多数人;参议院是防止滥用民意,有时候民意并不代表人民的真实意愿;政府相当一个执行者,宏观上来说代表全体民众的利益,但由于是两党产生,必然代表一部分人的核心诉求;法院是定义行为是否合法,做背书和正名。
条文上的区别可查阅美国宪法或者百度百科,我想回答作为立法分支在政治上具有意义或指标性的区别。
第一,议员的来源和选区:
打个比喻会更好地理解,一个村自我管理,村长说按人头投票吧,这时候有的家人口少,就不同意。于是村长说,那举行两轮,第一轮按人头投票,看看真是的需求和意愿是什么,第二轮按照家庭投票,每家选个代表,最终表决。放大了看,这就是美国议会制度。
在宪法第一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中,他们指定众议院的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但是参议院的参议员由各州立法机构选举,通常是各州州长或者州长直接任命参议员。
美国众议院现共435席,基于各州的人口划分选区,并定期参照人口普查结果重划选区,鉴于很多州实在人口稀少,甚至未达到推举1名众议员的选民基数,法律依然保障至少每州有1名代表,如地理位置不佳的阿拉斯加州或者小州佛蒙特州,以符合众议院之名。建国之初,美国国父们最初想设置单独一院制,但很快发现众议院似乎是基于人数上的民主,人口较少的联邦州将很难发出自己的声音,所以有了两院制议会。目前众议院由民主党控制,有235个席位。
美国参议院现共100席,每州均分2席,参议院(Senate)承袭“元老院(Senatus)”之名,其实远比元老院或者英国上议院更具有政治上的制衡力。虽然目前参议员已经普选产生,但是与早期通过州议会选出相一致,他们既是州代表,也是选民的代表。目前的情况,来自民主党52人,来自共和党45人,还有两人中立
第二,议员的特质和任期:
众议院议员任期为2年,服务小选区选民,特别在大州尤其明显,加州马林郡(MarinCounty)就能够单独选出一名联邦众议员。众议员天生就是人民的喉舌,所以任期很短,以便最大程度与选区民意一致,加之小选区选民对议员要求较高,议员要干的活要做的事反而多,身为妇产科医师的罗恩·保罗(RonPaul)众议员就是经营选区颇为得力,甚至重划选区亦不受影响因而先后连任20多年的绝佳例子;
参议院议员任期为6年,天然的州代表,服务全州选民,出身属性或者学历背景往往好于众议员,由于任期长(6年,甚至长于一届总统任期),两位代表又互不竞争,因而较为稳定,很多想提出自己立法见解或者政治理念的人物更乐于在宽松的参议院提供服务,例如被誉为“参议院雄狮”的肯尼迪总统胞弟爱德华·肯尼迪(EdwardKennedy)任职马萨诸塞州联邦参议员长达47年之久(这一席位的前任正是肯尼迪总统本人),并成功推动了诸如《民权法案》、《选举权法》、《美国残疾人保护法》以及《家庭与医疗假法》等影响颇为深远的立法案。
第三,立法与制衡:
众议院是天生的立法机构,体现民意和党派政治,议员随民意而动,归属于各自的党派立场,众议员个人作用有限,很难独立影响立法议程,但仍有义务通过议事规则替所在选区争取权益。众议院是税案的发源地,因为美国建国者认为税收与民众的切身利益相关,因此只有众议院能够首唱税案(就是加、减税的事只能由众议院发起,参议院不能首先提出);
参议院,民意像把双刃剑,面对煽风点火的人,参议院的作用就体现了。由于参议院的学院派特质,加之议员的任期颇有保障,自身机构稳定(每2年仅重新选举三分之一的席位),所以应对狂民情绪的时候就是众议院的橡皮檫了。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略有不同,出于对联邦内各州的礼遇,参议员能够充分保障其发言权,就是参议员想不吃饭不停地说也是可以的,无论是否有听众。
最有名的例子是瑟蒙德(StromThurmond)参议员通过24小时的发言仍然没能阻挡《1957年民权法案》以及2013年保罗(RandPaul)参议员通过13小时的发言阻止布伦南出任中情局局长。虽然奥巴马总统在任内削弱了单个参议员阻挡议案的权力,但是很多任命和立法仍然需要60票的程序性支持(记住不是半数,甚至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武装商船案爆发之后仍然需要67票,直至1975年民权法案年代被压缩为60票)才能依靠终结辩论结束参议员的拉布战术。
其实美国建国者的初衷正是这种低效率,他们希望在参议院给少数派和学者们留有空间和尊严(哪怕是硕果仅存的),同时也看到民主并不是民主的全部,有时人民也并不总能知道自己真正想要什么。参议院建立的基石正在于这种民主的悖论。参议院也拥有众议院不具备的某些权力,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可能体现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上,总统拥有提名权,而参议院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2017年特朗普总统命令共和党人修改了议事规则,目前确认最高法院大法官只需要简单多数51票),总统和参议院共同属意的人选将获得司法分支中最重要的9个终身制席位之一。
第四,未来和出路:
众议院议员一般在结束代表生涯后重新回到自己的生活中,呵呵,民间才是众议员的乐土,少数幸运儿成为参议院的辩手;参议院则是行政和司法分支的人才库,看看佛蒙特州桑德斯参议员、德州克鲁兹参议员和佛罗里达州卢比奥参议员的抱负就知道了,别忘了奥巴马总统和拜登副总统也曾经是联邦参议员。参议院也为最高法院输送了不少杰出人物,他们在参议院任内信奉的立法理念也影响着司法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有机会可以去看看雨果-布莱克(HugoBlack)大法官的传记,还有舍曼·明顿(ShermanMinton)大法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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