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招生工作。
第二条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
第五条学校代码:16201
第六条办学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369号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西街229号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南山南路126号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汾泉路3号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办学类型:职业高等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并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全校的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教务部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报考要求
第十四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外语语种不限,无口语成绩要求。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并服从学校安排。
第十六条男女比例不限(除舞蹈类专业)。
第五章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及使用
第十七条学校以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原则,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数、生源质量及历年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本科将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省(区、市)统考线上同分段考生的录取。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九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校按照各省(区、市)招生文件相关规定确定投档比例。
第二十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文史、理工类:
1.学校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即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考部门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后,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将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仍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2.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单科成绩进行比较,具体办法将按各省(区、市)招生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内蒙古自治区的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二)艺术、体育类:
我校使用生源省(区、市)统考或联考成绩,按各省级招考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各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1.美术类专业:按考生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2.舞蹈类专业:根据男、女生计划按照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一志愿男生(女生)有缺额,则增加至女生(男生)。
3.体育类:按考生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4.若出现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按考生文化成绩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考生语文和英语成绩之和排序择优录取。
(三)三二转段:
三二转段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山西省教育厅及山西省考试管理中心相关文件精神及政策规定,与签订相关中职学校共同制定转段考核办法,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后,两校共同考核,考生成绩报山西省考试管理中心审核后录取。
(四)对口升学
对口升学招生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精神和录取规定,按照考生志愿、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选考科目规定和投档原则按照当地、当年招生录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招考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录取结果可由当地招考部门确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校长潘晋孝。
第七章 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毕业时颁发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我校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执行,高职(专科)各专业按照晋教计财〔2000〕30号文件执行,住宿费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公寓收费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5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体检及资格审核。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我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或资助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学校还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持录取通知书与当地教育部门取得联系,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我校招生咨询人员对考生咨询的填报志愿意见仅供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条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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