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协文史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协,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文史员:
《商丘市政协文史员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政协商丘市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 12日
商丘市政协文史员管理办法
(试 行)
为深入贯彻省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协文史资料工作,建立一支政治过硬、文笔扎实、热爱政协文史资料工作的兼职文史撰稿员队伍,根据《政协河南省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史资料工作的意见》(政豫委发〔2014〕3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文史撰稿员”是指经县(市、区)政协、政协各参加单位和相关单位推荐,以及社会各界热爱文史资料工作人士自荐,由市政协聘请担任的文史资料兼职人员。
第二条 文史撰稿员当选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二)熟悉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方针政策和商丘近现代历史,热爱政协文史资料工作;(三)有相关文字工作经历,善于挖掘史料线索,具有较高的写作能力和沟通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文史资料撰稿工作。
第三条 文史资料撰稿工作的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发挥文史资料的社会功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服务,为加快建设,让商丘市在中原崛起中更加出彩服务。
第四条 文史资料撰稿工作的原则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求忠于史实、秉笔直书;坚持统战和亲历、亲见、亲闻的“三亲”特色,允许多说并存,尊重历史见证人从不同侧面对历史事件的表述;坚持服务大局,注重社会效益,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文史资料撰稿工作的重点是:在继续做好新中国成立前文史资料收集撰写工作基础上,将重点转移到新中国成立后商丘各个历史时期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三亲”史料上来。加强对新中国成立后商丘重大历史事件亲历者和重要代表人物的史料线索的收集和“三亲”史料的整理工作。
第六条 文史撰稿员参加市政协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座谈研讨和有关史料征集活动,定期获赠由市政协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发的《学习与文史》刊物。文史撰稿员所收集、整理的符合要求的史料稿件由市政协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在《学习与文史》刊物优先刊发,并优先向《河南文史资料》杂志推荐。文史撰稿员撰写稿件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一经采用,可获取相应稿酬。稿酬标准为每千字100元,图片每幅60元,转载、摘编每千字80元,汇编每千字10元,校对每千字10元,翻译每千字80元。
第七条 文史撰稿员应以积极、审慎的态度广泛收集文史资料征集线索,积极配合市政协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史料征集和整理工作,主动撰写史料稿件。每位文史撰稿员每季度至少撰写一篇史料稿件,提交市政协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文史撰稿员的聘期原则上与政协届期相同。一届政协期满,聘任自动失效,下一届重新聘任。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文史撰稿员的工作变动、现实表现,适时对文史撰稿员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九条 市政协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是专门负责文史资料征集和整理的职能部门。其内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文史撰稿员上报稿件的登记、选稿、编辑、审批、推荐、反馈及相关组织、协调、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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