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文史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工作及馆员聘任实 施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工作及馆员聘任实 施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工作及馆员聘任实 施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 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 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工作及馆员聘任实施办法(暂 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工作及馆员聘任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省、自治区、直 辖市文史研究馆工作的通知》(国发〔1988〕5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文 史研究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是为了团结和安排部分具有文史专长、有名望的老年知识分 子而设置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具有统战和荣誉性质的文史研究工作部门。

第三条 被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聘任到自治区文史研究馆从事文史研究活动的人士称为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四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的宗旨:敬老崇文,充分发挥馆员专长,弘扬民族文化,为 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的基本任务:为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照拾遗 补缺,各展所长,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支持和组织馆员从事文史研究活动;参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章 馆员编制

第六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名额为50名。

第四章 业务经费

第七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从事文史研究所需的业务活动费,自治区财政应予解决 。

第八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进行海外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等活动的统战事 业费,自治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给予适当安排。

第五章 馆员聘任条件

第九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个别在文史 界知名度高、影响大,熟悉统战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也可以聘任,但不得超过馆员人数的 15%。蒙古族和区内其他少数民族馆员应占馆员人数的30%以上。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可在具有文史专长的各级政协委员中聘任部分馆员。即将或已经 从工作岗位退下来的,在文学、艺术、历史(特别是民族史)、教育、新闻、出版、翻译、传 统医学、体育等方面有较深造诣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学者、专家和艺术家,可以被聘 任为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

在统战工作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老年知识分子,包括归侨和从台、港、澳及国外回我 区定居的有代表性的人士,也可被聘任为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

第十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年龄一般应在60岁左右,且身体健康。除个别学术造诣 较高,享有盛名的人士外,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岁,最低年龄不得小于50岁。

第六章 馆员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企业、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和 各盟市委统战部均可按上述条件推荐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人选,报送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统 一考核;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推荐单位和本人共同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遴选馆员 审批表》,经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签署意见后,商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审核;自治区党委统战部 审核同意后,转自治区文史研究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主席颁发聘任书。

第七章 馆员待遇

第十二条 凡在呼和浩特市居住的馆员可列席一年一度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政治协商会议。

第十三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可参加自治区及各地区、各部门召开的民主党派、无 党派人士的座谈会、通报会和招待会。

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可参阅发至县团级的文件。

第十五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生活由原单位照管,工资关系不再转入自治区文史研 究馆。

第十六条 凡在自治区文史研究馆《文史丛刊》上发表文史研究成果的馆员,由自治区 文史研究馆发给每千字15元的稿酬或以书代酬。

第十七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系荣誉称号,不实行任期制。长期不参加自治区文史 研究馆组织的活动,不承担文史研究任务的馆员,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 聘,同时取消各种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史研究馆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 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工作及馆员聘任实施办法(暂 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工作及馆员聘任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省、自治区、直 辖市文史研究馆工作的通知》(国发〔1988〕5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文 史研究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是为了团结和安排部分具有文史专长、有名望的老年知识分 子而设置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具有统战和荣誉性质的文史研究工作部门。

第三条 被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聘任到自治区文史研究馆从事文史研究活动的人士称为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四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的宗旨:敬老崇文,充分发挥馆员专长,弘扬民族文化,为 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的基本任务:为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照拾遗 补缺,各展所长,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支持和组织馆员从事文史研究活动;参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章 馆员编制

第六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名额为50名。

第四章 业务经费

第七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从事文史研究所需的业务活动费,自治区财政应予解决 。

第八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进行海外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等活动的统战事 业费,自治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给予适当安排。

第五章 馆员聘任条件

第九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个别在文史 界知名度高、影响大,熟悉统战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也可以聘任,但不得超过馆员人数的 15%。蒙古族和区内其他少数民族馆员应占馆员人数的30%以上。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可在具有文史专长的各级政协委员中聘任部分馆员。即将或已经 从工作岗位退下来的,在文学、艺术、历史(特别是民族史)、教育、新闻、出版、翻译、传 统医学、体育等方面有较深造诣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学者、专家和艺术家,可以被聘 任为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

在统战工作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老年知识分子,包括归侨和从台、港、澳及国外回我 区定居的有代表性的人士,也可被聘任为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

第十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年龄一般应在60岁左右,且身体健康。除个别学术造诣 较高,享有盛名的人士外,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岁,最低年龄不得小于50岁。

第六章 馆员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企业、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和 各盟市委统战部均可按上述条件推荐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人选,报送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统 一考核;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推荐单位和本人共同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遴选馆员 审批表》,经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签署意见后,商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审核;自治区党委统战部 审核同意后,转自治区文史研究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主席颁发聘任书。

第七章 馆员待遇

第十二条 凡在呼和浩特市居住的馆员可列席一年一度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政治协商会议。

第十三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可参加自治区及各地区、各部门召开的民主党派、无 党派人士的座谈会、通报会和招待会。

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可参阅发至县团级的文件。

第十五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生活由原单位照管,工资关系不再转入自治区文史研 究馆。

第十六条 凡在自治区文史研究馆《文史丛刊》上发表文史研究成果的馆员,由自治区 文史研究馆发给每千字15元的稿酬或以书代酬。

第十七条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系荣誉称号,不实行任期制。长期不参加自治区文史 研究馆组织的活动,不承担文史研究任务的馆员,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 聘,同时取消各种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史研究馆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雅安文史资料选辑10 : 雅安和平解放不和平,十四军改造整编亲历记
下一篇: 八十年前的内蒙古,苏尼特右旗德王府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