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文史研究馆馆员聘任工作,推动文史研究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文史研究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文史研究馆是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具有统战性、荣誉性的文史研究机构,具体承办省文史研究馆馆员的选聘、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馆员实行聘任制,由省人民政府省长聘任,不规定任期。馆员规模控制在100名以内。
馆员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选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少量选聘。
第四条 馆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高尚的道德品格;
(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上影响与较高的知名度;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艺术成就,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在高等院校的,应为二级以上教授或博士生导师。书画类的人选一般应是中国美协会员或中国书协会员;
(五)新聘馆员年龄一般不低于60岁,不高于75岁;
(六)馆员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文化艺术团体,在存史资政、文化建设、统战联谊等方面能发挥独特作用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中选聘。吸收各领域、各专业、各方面优秀人才,不断优化馆员队伍结构。
第五条 选聘馆员的程序:
(一)省政府领导和有关单位根据馆员条件向省文史研究馆推荐馆员人选。
(二)省文史研究馆根据馆员队伍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学术委员会对推荐人选学术、艺术水平进行评议后,择优提出初步人选名单,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
(三)省文史研究馆在确定初步人选后,着重从德、才、望等方面对馆员人选进行考察,省文史研究馆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聘馆员人选。
(四)拟聘馆员人选商省委统战部后,报省人民政府,由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省政府印发聘任文件,省长颁发聘书。
第六条 馆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省文史研究馆应及时报省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一)从事与馆员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
第七条 馆员可以向省文史研究馆申请辞聘。馆员申请辞聘的,由省文史研究馆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文史研究馆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湖南省文史研究馆馆员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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