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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一统后,知府仍为正四品,后来改为从四品。顺天府、奉天府均为正三品,不作知府,称为府尹。《清史稿·卷117·志92·职官志·三》中载:“府知府一人。初制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从四品。府知府一人。初制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从四品。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无定员。其属:经历司经历,正八品。知事,正九品。照磨所照磨,从九品。司狱司司狱,从九品。各一人。又江苏检校、贵州长官司吏目,各二人。”
据乾隆、光绪《淮安府志》中记载,淮安府常设知府一员、山清里河同知一员、山安南岸河务同知一员、海防河务同知一员、桃源河务同知一员、山盱河务通判一员、军捕通判一员、桃源安清中河通判一员、高堰河务通判一员、淮安府通判一员、淮安府推官一员、经历一员、照磨一员、校验一员、儒学教授一员、附设训导一员、批验所大使一员、大军仓大使一员、税课司大使一员、千总八员、大河卫守备一员、千总六员以及两淮盐运使运判一员等。其他属县设置基本相仿。
清代历任淮安府知府名单依次如下:
知府即“太守”,又称“知府事”,是中国古代的地方职官名,在明清时期,是府级行政单位的最高行政长官。据古代正史职官志《百官志》记载,唐朝时已有相近的权变做法,宋朝时正式设立州、府级地方长官“知府事”,明朝时才最后有了以“知府”为名的地方官职,由于好古,士人经常雅称知府为太守。
清朝沿袭明制,没有大的变化,为从四品,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奸。三岁察属吏贤否,职事修废,刺举上达,地方要政白督、抚,允逎行。”知府掌一府之政令,总领各属县,凡宣布国家政令、治理百姓,审决讼案,稽察奸宄,考核属吏,征收赋税等一切政务皆为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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