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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涛:以“事件”作为方法

王秀涛:以“事件”作为方法文学史作为建构的产物,其书写的标准和规范不是外在于社会的,也不是超历史的。戴燕在《文学史的权力》中说,“文学史是借助科学的手段、以回溯的方式对民族精神的一种塑造

关键词:文学史 文史研究

文学史作为建构的产物,其书写的标准和规范不是外在于社会的,也不是超历史的。戴燕在《文学史的权力》中说,“文学史是借助科学的手段、以回溯的方式对民族精神的一种塑造,目的在于激发爱国情感和民族主义”。可以说,文学史的写作并非仅仅文学内部的自我生产,它受制于彼时的政治、社会状况。因此,每一时期的文学史写作往往因采用不同的范式、理念而呈现不同的面貌,甚至出现对立性的观念,主流和边缘、正统和异端也往往互换位置。李杨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所谓的‘文学史写作’就是对文学史的不断‘重写’”。米尔斯在《社会学的想象力》中指出,历史学家的主要任务是以直笔保留人类的记录,只是“具有欺骗性的口头目标而已”,书写下来的历史“是非常有弹性的”“从这一代历史学家到下一代,它的变化往往很大,这并不仅仅是由于后来更细致的发现使记录中引入了新的事实和资源,还由于人们的兴趣和现在人们建立记录的框架发生了变化”。文学史的“重写”不是材料的增补和史事的发现,而与“框架”相关。

每一次的文学史的“重写”因为“框架”的突破,几乎都构成了引起注目的“事件”,因为重写意味着颠覆、断裂。何谓“事件”?齐泽克在《事件》一书中认为最简单纯粹意义上的事件就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一件骇人而出乎意料的事情突然发生,从而打破了惯常的生活节奏,这些突发的状况既无征兆,也不见得有可以察觉的原因,它们的出现似乎不以任何稳固的事物为基础。”在当代,文学史的书写和政治形势密切相关,反复、重写的现象较为突出,往往因此具有成为“事件”的可能。

以“事件”作为观察文学史写作的角度和方法,意味着仅仅关注文学史的内容和观点是不够的,还要关注这部文学史是如何生产的,以及这种生产背后种种制度性的因素,这也是洪子诚老师在《红、黄、蓝:色彩的“政治学”——1958年北京大学1955级的编写》这篇文章在方法上的启示,他把“55级文学史”《中国文学史》作为当代的文化事件进行回顾:追溯它发生的社会政治背景,表达的政治/学术目标,编写依据的理念和作为群众性集体学术研究的组织、运行方式,以加深对当代知识生产与权力,与主流意识形态建构的关系,以及历史事件背后的思想、政治、人事脉络的了解。这种以“事件”为思路的考察,对于当代文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大多以往各种文学史的写作,其是非短长在今天大多已有定论,从价值判断的意义上进行衡量已经没有太多必要,但这丝毫不影响其所具有的研究价值,因为作为“事件”,具有重新作为问题提出的必要。

把文学史写作作为“事件”来考察,意味着以“事件”为方法,打破只针对文本的“平面化”研究,转而注重其过程、影响和效果,追求历史的纵深感,呈现事件生成、转折、矫正、撤回的完整过程。这种对过程性、历史演进的轨迹的考察,就不再局限于固定的事物,而更为注重其流动性和可能性。何成洲在《何谓文学事件?》一文中说,“与作为表征或者再现的文学观念不同,文学事件强调作家创作的过程性、文学话语的建构性,文学的媒介性、阅读的作用力以及文学对于现实的影响。归根到底,以独特性为特点的文学性不是一个属性,而是一个事件,它意味着将文学的发生和效果视为文学性的关键特征”。把文学性作为事件,和把文学史写作作为“当代事件”,其内在的理路是一致的,即不是把它们作为某种“表征”或者某种观念所决定的对象,从而把关注点从文本、观点转向事件和实践,在变动和发展中去把握历史性,就像尹晶在《吉尔·德勒兹(和瓜塔里)“事件”文学理论探微》中对“理念”和“事件”的区分:“理念是永恒不变的,存在只是对弈同一的理念进行模仿;而事件则是绝对的内在性差异,在不断现实化过程中呈现为连续的变化,不断对差异进行重复,不断使不可能成为可能”。

以1955级《中国文学史》的编写为例,我们可以发现它在写作主体、写作方式、学术目的等方面,明显针对此前的学术规范和秩序,“是针对代表性学者的‘资产阶级学术思想’的批判,并组织以青年学生为主体的集体教材编写”,这显然构成了“当代事件”,它既是断裂性的,也是生成性的。红、黄、蓝三个版本的变化,呈现了这一事件的过程和效果,其修订过程也显示了事件的“撤回”,“任何事件都有可能遭遇被回溯性的撤销,或者‘去事件化’”,修订就是“去事件化”的方式,按照何成洲的说法,“就是一度产生巨大变化的事件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在历史进程中得到纠正和批评。这样一种去事件化在很大程度上是消除事件的负面影响,正本清源,同时也是吸取教训”。这样的轨迹也很具代表性,大多引起较大反响的文学史写作都会有这样的遭遇,文学史的发展也正是在不断的生成、撤回的往复过程中形成的。

对“过程”的呈现,意味着需要去探究历史的周边、文本的周围,摆脱“局部主义”的迷障,警惕那种“对有限环境的静态或短期性”的非历史研究,米尔斯强调,“我们必须在多种环境中观察我们所感兴趣的东西,否则,就只能局限于肤浅的描述”。因此文学史书写并不仅仅是学术和知识生产,它和外部的环境息息相关,内在的生产方式同样影响其最终的面貌。1955级《中国文学史》在当时的历史和社会环境下,显然不能摆脱当时的知识生产方式的制约,比如党委领导、集体创作等等,而在“55级文学史”编写者那里,“探索从个人思考、写作变化为集体写作的方式,就不只是具体方法上的意义”。对其过程、制度的探索,也使得对这一事件的探索超出了学术、文学的范围,指向了更大的政治、社会空间。因此,以“事件”角度所进行的研究,无疑穿透了历史的表层,而且能够“观及整体”,抵达时代的内部。

以“事件”来考量文学史写作,也可以引入一个反思的视角。纵观当代以来文学史的写作,能够被称为“事件”的文学史写作其实并不多见,能够引起学界反响的只有有限的几部,因为雷同化的文学史写作实在太多了,对现行的文学史观念构不成任何的挑战和颠覆,更多的是因袭和模仿,这些文学史本身就是“去事件化”的产物。齐泽克认为“去事件化”意味着,事件的变革力量带来巨大的变化,当这些变化渐渐被广为接受,成为新的规范和原则的时候,原先事件的创新性就逐渐变得平常,事件性慢慢消除了。当然,我们并不期望1955级《中国文学史》这样的文学史写作事件再次发生,毕竟它是特殊历史的产物,很多编写者后来也表达了反思甚至后悔之情。但在正常的学术环境下,构不成“事件”的文学史写作同样不值得期待,因为那往往意味着重复,没有“修正现存的规范,甚至产生断裂性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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