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周时期,只有贵族子弟(国人)才有当兵的资格,而黎民被称为“野人”,没有当兵的资格。到了春秋早期,随着列国征战不断,战争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因而各国开始打破国野的分界线,要求野人也要当兵,并提供军赋、兵役,由此,徭役制度开始产生。秦汉时代称呼徭役为“更”或“更徭”、“更役”,承担兵役之人为“更卒”,不需要承担徭役之人为“不更”。秦国的徭役制度早在春秋早期就已经建立,《左传》载,公元前578年,晋伐秦,“秦师败绩,获秦成差及不更女父。”俘虏了“不更”之人,可见当时秦国是有徭役制度的。到了战国时期,推行商鞅变法,正式建立了徭役制度。《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所说“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其中内容反映了秦国的徭役制度情况。
大兴民力
那么秦汉时期哪些人可以享受“不更”的待遇呢?首先,传统的宗法贵族毋庸置疑是不需要服役的,而其他人则主要看起爵位。商鞅在秦国制定了十八级爵位制度,其中达到公大夫,级别以上的就可以免役。西汉规定需要达到五大夫才可以免役。然而这些爵位都是平民无法达到的,因此平民无法从根本上免役。另外,汉代还实行了许多政策性的免役措施,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获得官府的奖励性免役,如为了奖励耕织,商鞅规定“大小缪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汉代曾多次下令“举民孝悌,力田者复其身”。另外,有钱人可以用钱换役,称为“买复”,类似于唐朝租庸调制中的“庸”。但是这些免役措施是一般平民难以享受到的,如“耕织致粟帛多者”基本针对的人群是地主。
汉承秦制有所损益(汉承秦制指的是承袭了秦朝的什么制度)
秦国由于战争频繁,因而徭役十分沉重,史称“三十倍于古”。秦朝的法律明确禁止逃役,甚至连失期也是大罪,秦简《徭律》有:“御史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也就是按时间长短决定惩罚轻重。到了后来,随着逃役的人越来越多,其处罚措施也就越来越严重,如《史记·陈涉世家》记载“失期,法皆斩”,汉朝也规定有逃亡者,依军法当斩。为了防止人们逃役,秦朝专门制定了《捕亡律》,以重赏来奖励捕亡者,而被捕的逃役者一律以充谪戍,沦为刑徒。
陈胜吴广起义:因为徭役引发的农民战争
服役者必须自备衣服。因此,在中国古代,男子服役当兵后,其妻子则在家为丈夫织衣。这种现象被诗人们时常采用,发展成为了“闺怨诗”,如李白的《子夜吴歌》“长安一片月,万户擣衣声。秋风吹不尽,总是玉关情。何日平胡虏,良人罢远征?”反映了因为徭役而导致的夫妻分离之苦。云梦秦简有两枚木膜记载了几位士兵写给家里的家书,其中要求家人给钱缝制衣服,而且十分紧急,如果没有则“既死矣”。《汉书》记载汉朝时期徭役导致“自悉而补,中道衣敝”“自悉其家资财,补缝作衣”,因为到长安服役,以致家财耗尽。在徭役频繁之际,连妇女也要参与徭役。秦朝时期“丁男被甲,丁女转输”,汉惠帝时筑长安城,男女并征,武帝之时“军旅数起,父战死于前,子斗伤于后,女子乘亭障,孤儿号于道,老母寡妇饮泣巷哭”。这些现象都说明当时的徭役十分残酷、沉重。
边疆
在战乱纷纷战国时代,往往是倾国倾城而战,一般五口之家就有一位要服兵役,可见其繁重。因此,战国时代的兵役起役年龄很小,一般在十五岁,直到六十岁甚至六十五才可以免役。汉代的班昭曾说“窃闻古者十五受兵”(《后汉书》),桑弘羊也说“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而冠而成人,与戎事”。也就是从十五岁开始服兵役,在十五岁到二十岁之间主要从事杂役,二十岁以后便直接参战。不过在实际中定不会如此完全如此,也有十五岁就直接加入战场的。秦国作为战国七雄之一,其起役年龄也同样如此,《史记·白起列传》也记载在长平之战中,秦王“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以从事后勤等杂役。
秦朝统一后,北筑长城、南戍五岭、作阿房宫、建骊山墓、治直驰道、修离宫别馆等,戍、漕、转、作、事,众役繁兴,因而兵役起役年龄并未推迟。秦朝免役的年龄以在六十岁左右,《旧汉仪》记载秦朝免役的年龄:“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也就是有爵位的最高到五十六免役,没有爵位的要到六十。不过实际操作中也不可能完全按照此规定执行,秦朝力役频繁,《史记》记载“戍死者固十六七”,也就是大部分人都死于劳役之中。
兵马俑
汉承秦制,西汉初期的兵役制度基本沿袭了秦朝,所以《乐府诗集》有“十五从军征,八十始得归”的句子。汉景帝时期,继续推行了休养生息的政策,开始推迟起役的年龄。《汉书·景帝纪》记载“令天下男子二十始傅”,这项措施可能恢复上古时代的政策,三国时的孟康说“古者二十面傅,三年耕有一年储,故二十三年而役之”。这里的傅也就是小役,杂役,也就是二十岁开始服役,到二十三可以加入战争。而东汉时期又继承了西汉的兵役制度。
古代徭役的范围十分广泛,只要是国家和各级官府需要民力的地方就必然会有徭役。不过总体上,徭役可以分为兵役和劳役,其中劳役又可分为地方官府的劳役和国家大型工程的劳役和国营机构的劳役。
兵役方面:国野制度打破后,国家的军队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职业兵,也叫常备军,在中国古代称为“正卒”;另外一部分是劳役之兵,被称为“戍卒”。《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讲到秦从商鞅变法后的徭役制度时说:“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也就是每人一生服役两次,一次担任正卒,守卫首都一年,一次担任戍卒,戍守边疆一年。另外,还要在本县、郡内服役一月,称为“更卒”。然而《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纪》记载一位叫喜产的人,曾在始皇三年、四年、十三年三次参军,更有许多资料证明秦朝百姓一生中有随时皆被征调的可能。
秦朝法律规定,男子到十五岁就要到官府服“小役”,也就是在当地服徭役。一旦受到征发,不得迟到。在汉代,各级官员都有一定数量的徭役者供其驱使,这些徭役者被称为:伍伯、辟车、铃下、侍阁、门兰、部署、街里走卒等。地方性的工程建设也是需要这些徭役者参与,这些工程保持城池修建、河道整治、官府院墙修建、养殖牛马等。一旦工程不合格,还要返功,“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徭”(秦简《徭律》)。
修建衙门
而国家发动修建的大型工程则需要更多的民力,秦汉两代修建的大型工程都十分多,如修建长城、皇宫、陵墓、驰道,开挖运河,整治黄河等,都需要大规模的徭役。冯劫称秦朝“戍、漕、转、作、事苦”,《汉书》记载汉武帝时期“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残者相望”,“土木之役,倍秦越旧,斤斧之声,畚锸之劳,岁月不息”。这种大规模的徭役制度建立在中央集权的基础之上,国家运用这种能力集中全国人力修建许多大型的工程,部分至今还在发挥作用。但是修建大型工程也加大了社会负担,导致严重的社会危机,许多人为了逃避徭役,隐蔽山林沦为盗贼,导致“群盗满山”。
修建长城
另外,官营的经济机构也需要徭役者参与。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有大型的皇室手工业场,这些手工场的工匠大多都是从全国全国挑选的经营,他们必须要为皇室或者贵族服役。秦律的《工律》、《均工》、《工程》、《司空》等篇都和国营手工业有关。汉代时期,国营手工业范围扩大,如在长安设立东西织室,需要大量的优秀的纺织者。另外,汉武帝实行了“盐铁官营”的政策,在经营盐铁、铸造货币的时候则必然需要大量的徭役,如《盐铁论·水篇》有“卒、徒作不中呈”及“卒、徒、工匠以县官日作工事”,《汉书·贡禹传》说:“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这些都说明官府经营的经济部门同样需要大量的徭役。
杂役
林剑鸣《秦汉史》
熊铁基《秦汉军事制度史》
高敏《秦汉的徭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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