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裕
人口流动贯穿于明代始终,早期的洪武、永乐两朝政府组织了多次大规模的移民,这是当时最主要的人口迁徙形式,其后则是全国范围持续不断的自发的人口迁移和流动,并在明中叶形成高潮,而有组织的大移民则再未出现过。就影响而言,自发性的人口流动对明代社会及区域发展更为深刻。本文即以自发性人口流动为观察对象,就其流动原因,政府的管理政策以及晚明的人口流动,谈一些认识。
流动原因:灾荒及其他
促使明代人口流动的原因很多,而灾荒首先不能忽视。明代水旱蝗雹等自然灾害众多,食物短缺与无力完纳赋税,是大规模灾民流动的直接原因。“各处逃民,先因水旱窘于衣食,又为官府科征无艺,不得已流移外境”。所谓“科征无艺”,就是灾荒中对灾民仍然征收赋税的行为,使灾民处境雪上加霜。灾民流动中充满艰辛,如景泰年间山西等地饥民进入河南就食,复因河南水灾,二地灾民流入淮北,景泰三年黄河于沙湾决口,徐淮大水,在此地就食的饥民再次北流,进入山东境内,至次年受赈济的流民人数已超过一百八十万。因灾而辗转流徙在明代是普遍现象,在明末北方的大灾荒中,流民成为亡明的重要力量。因此,灾荒以及因此形成的赋税压力,成为明代人口迁移的突出诱因。
有观点认为,明代政府救荒不力是导致饥民流动的主要原因,这是有道理的,如果灾民均得到妥善安置,自然会降低外出的愿望。但应该看到,明代荒政制度是完善的,政府在救荒时总体上也很努力,但严重的灾荒发生后,往往出现“公私俱困”的情况,政府的粮食储备和经济实力显得不足,这成为中期以后政府不断调整储备政策和广开财路的原因。
受灾荒影响的人口主体是农民,在明代,农民除贡纳赋税外,还要承担各种徭役,过重的徭役负担也是推动农民走上贫困和迁徙之路的原因。“丁丁当差,男丁有故,役及妇人。奈何而民不穷困乎?”沉重的徭役,既影响了农耕生产,也让农民在经济上付出了更多,故尔形成恶性循环。“一户常有数差,一丁常有数役,赋敛横流,徭役山压。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小民只有逃亡。流民问题自明初即开始显露,中叶以后,愈演愈烈,遂成为终明之世无法解决的一大社会问题,而横征暴敛,正是明代流民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明代的流动人口中,还有大量的逃军和逃匠。“今卫所官军,逃亡者三分之二”,“近年在京工作人匠多有逃者”举例言之,贵州官军原额十六万多,至成化三年只有二万八千多人。再如逃匠,宣德初即已大量出现,景泰元年各地所抓获的逃匠总数达三万四千八百多人。军士逃亡的原因首先是负担沉重,卫所的军士要由本户供给军装、往来盘费,“一军出则一家敝”。而勋贵、军官的役占和压迫,对军士更是沉重负担。工匠的逃亡也与负担有关,工匠中的住坐匠应役时间过长是常见现象,各地至京师服役的轮班匠,其路途盘费等费用则是很难承受的开销,管理工程的官吏“逼索财物”也饱受议论。以往谈论明代人口流动对逃军逃匠强调不多,实际上,明朝政府文件凡涉及流民问题,基本也都要谈到逃军和逃匠的处理,表明逃军逃匠的数目已不能忽视。
人口与土地的矛盾,也是造成迁徙的原因。在明代一些地区耕地少而人口多或土地贫瘠的问题比较突出,如北方的山西,土地所出不足以滋养其人民,使山西在明代成为迁徙人口的主要输出地。再如南方的江西,人少地多,“江西填湖广”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在此。
许多研究者认为明代的土地兼并是造成人口迁徙的原因之一,虽有道理,但也应看到,土地兼并只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和集中,而且绝大部分土地买卖是双方自愿的。明代的问题是,多数势家豪门利用其影响力,在土地买卖过程中在粮役过割上作手脚,将应该随土地转移的负担尽可能地留与卖家,使生活本已陷入窘境的转让者仍要承担赋役,加剧了其贫困流徙的速度。另外,明代的土地兼并中,有一些人主动将土地投献給豪门势家,以图规避赋役。这些说明,其根本问题在于赋役负担是否减轻,并不意味土地兼并必然造成流移。
因此,明代人口迁移的原因复杂多样,而促使人口迁徙往往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自然灾害作为直接原因,虽然不可控,但如果没有各种不合理制度带来的暴政所造成的大面积彻底的贫穷,明代的人口流动问题不会十分突出。
附籍:化解矛盾的手段
流动人口的持续和大量出现,给明代原有的管理制度带来巨大冲击,政府一方面努力制止流动的发生,设立抚民官,编制《逃民周知册》,强调流民复业回到原籍。另一方面,在事实上无法控制流动发生时,采取了顺应形势的人口管理政策——附籍,即允许流动人口在所在地区安插落户,并在当地承担国家赋役,“各处逃移人户悉宥其罪,许于所在官司附籍,纳粮当差”。这项政策收到了很好效果,中期以后明代社会较长时间的稳定和晚明社会的繁荣变迁均与此有关。
附籍政策在明宣德后期出现,正统年间已成为处理流动人口的固定政策。该政策实施后,很快就取得成效。如正统十年流动到山东曹县的流民附籍达六十一里,近八百户,为此,朝廷批准将曹县部分老户和附籍户划出,另立曹州。山东濮州还出台配套政策,不仅给予附籍的山西流民土地,还允许“修养三年”。湖广荆襄地区的房县最初只有四里,至成化初已达四十余里。
房县的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明代附籍规模较大的地区就是在荆襄,这里是流民丛集之处。人口流动的规律是由人口多的地区向人口少的地区流动,由落后地区向先进地区流动,陕西的汉中、河南的南阳、湖广的荆襄、广东的粤北均是吸附流民的重要地区。荆襄地区从永乐、宣德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大批流民,其后则逐渐累加,遂成流民之渊薮。在处理这里流民时政府走了一段弯路。成化七年流民啸聚为乱,荆襄总督项忠等奉敕抚捕流民,“遣散出山复业陆续共九十三万八千余人”,据项忠说只是驱逐了无籍者,但有人揭发其“见在附籍者,不论久近亦概逐之”。这种违背流民意愿的做法,无法收到好的效果,项忠离开后流民又陆续回到荆地区,“湖广荆襄、河南南阳等处流民,自往年驱逐之后,多去而复来。及继以灾伤,逃移渐众,益相聚集”,于是成化十二年副都御史原杰抚治荆襄,重新处理流民问题。原杰的政策与项忠不同,继续采用被中断的附籍政策,共使近十万户流民附入新设郧阳府以及河南南阳汝宁、陕西汉中等地。“荆襄流民自永乐、宣德以来,言者每以为忧,至是设立军卫、有司,编籍既定,遂帖然安堵”。
需要说明的是,初时附籍的范围只限于民籍,不包括逃军和逃匠,他们被要求回籍复业。但至迟到弘治时期,流民中的逃军逃匠在流移地的附籍也获得承认和允许,“住成家业,不愿还,及虽系军、匠等籍,自愿仍当祖遗户役不失者,俱给与户由,编出里甲,量宽户役以示优恤”,则附籍政策基本覆盖了所有的流民。
明中期发生的大规模人口流动,是各种问题长期积累的结果。附籍政策,是一种尊重现实的政策选择,承认了人口流动的合法性,令流民免除了“非法”存在的困境,有利于其生活的安定与社会的稳定,对于流民所在地区的经济,还是对国家的赋税收入都是有好处的,同时,附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口的迁移。附籍政策和复业政策在明代一直并行,但复业政策强调自愿原则,因此并不妨碍附籍的施行。
从业多样化:晚明人口流动的特点
晚明在明代历史上是一个重要阶段,商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社会多个领域发生深刻变化,这其中包含着流动人口的贡献,也使晚明的人口流动具有了新背景。
嘉靖以后流动人口依然大量存在,这时因为造成人口流动的原因还在,晚明是自然灾害非常频繁的时期,大灾为数甚多,明末北方的大面积旱灾自不待言,即如万历时期的大灾就有十五至十七年北方的旱灾、南方的水灾,万历二十七年的全国性水灾,万历末北方的旱灾。而与这些灾害伴生的是人祸,即灾民的赋税负担并未减轻。“逃者一来,则旧日差粮逼令全完……逃民愈众则荒地愈多,荒地愈多则钱粮愈累”,这些因素的存在,灾民的流移不可能消失。
然而晚明没有再出现类似中期那样规模的流民运动,究其原因,宏观上应该是明代社会经过中期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后,人口与资源有所平衡,已经进入了一个缓冲和相对稳定的阶段。同时,附籍等政策的继续实施,进一步化解了传统的制度和政策带来的困扰,在人们的认识中,深入社会各个角落的流动人口已然是见惯不怪的社会现象。更重要的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消化流民的渠道,其表现就是晚明流动人口的从业选择呈现多样化。
明中期附籍于各地的主体是农民,意味着他们在流出原籍后的职业仍以农业为主,晚明的情况则有了不同,农业依然是一部分人的选择,但更多的是从事其他行业。嘉靖时何良俊说:“大抵以十分百姓言之,已六七分去农”,离开农业的人有做乡绅家人者,有给官府做事打工者,有从事手工业、商业者,还有就是行走于江湖的游民。出现这样的情形,是明代社会的发展带来分工的细化,需要更多从事非农行业的劳动者,同时,政府社会控制的放松,也令人们的选择有了更大的自由度。流动人口职业的多样化选择,对经济以及行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如山西商人在这一阶段就获得了很大发展,其他各领域的进步也都有这些流动人口的参与。
“弃农”的另一结果,是流民中出现了很多打家劫舍的“盗贼”。自然灾害造成的流移灾民丰年则刀耕火种,歉岁则聚而为盗,他们对于农业生产所能带来的改变不抱希望,又由于条件的限制,一时无法从事其他职业,于是做“盗贼”就成为选择。明末所谓的“盗贼蜂起”,并最终形成规模宏大的农民军,既是罕见自然灾害的结果,也是晚明流民长期存在的一种生存方式的必然发展。
综上所述,明代的人口流动是多种因素促成的结果,而最根本的是制度对普通民众造成的贫困和压力。同时,明代的人口流动也是其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种自我调节,是社会成员为生存主动进行的空间选择。人口的流动对调整明代社会人力资源的分布、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区域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繁荣,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人口的流动也对固有的管理制度、社会秩序造成冲击,明代在流民管理上进行了多种尝试,最终提出了顺应现实的附籍政策,化解了矛盾,使流动人口的价值得到发挥。
作者单位:张兆裕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
明代自然灾害的统计数字,因研究者依据的资料和统计标准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异,少者500余次(陈关龙、高帆《明代农业自然灾害之透视》,《中国农史》1991年4期,第9页),多者5000余次(鞠明库《灾害与明代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65页),目前人们采用较多的数字是邓拓《中国救荒史》中的1011次(见《邓拓文集》第二卷,北京,北京出版社,1986年,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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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朝廷对受灾地区的赋税一般只蠲免当年和存留,不免积逋和起运。地方官出于完税的政绩考虑,往往向灾民继续征收未免赋税以及朝廷指派的各种物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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