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文物保护法》专门规定了民间收藏,规范文物的流通,但由于《文物保护法》是规范涉及文物行为的法律总称,对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规定得很详尽。对此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对民间收藏文物应采取鼓励的态度予以支持,有些内容规定宜粗不宜细,只要是不违法,就应允许。国家应该集中有限的经费,保护好文物精品。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文物买卖一本万利,大部分人从事文物买卖是为了获利而不是为了真正的收藏,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若不加以引导和适当控制,就会诱发文物倒卖和投机行为,极有可能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开辟一条销赃渠道。因此,国家还应尽快出台文物收藏法,具体规范收藏行为。文物法与收藏法虽有一定联系,但毕竟是规范不同社会行为的法律。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意见,建立民间文物收藏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进行合法交易。从国际上看,大部分国家,特别是文物资源丰富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遗产以及维护文物市场和民间收藏的正常秩序,都对文物的买卖和收藏实行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和注册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合法收藏。
现今,国内进行文物拍卖的拍卖行有一百余家,但拍卖市场并不规范,除了拍卖品难以保证较高的水准,有哄抬价格之嫌外,专家的鉴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赝品、炒作、缺乏诚信成了这个行业的最大问题”。此外,货源不足、文物人才紧缺以及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我国流失文物的回流带来一定消极影响。
按照行政法规和法律的规定,拍卖交易中可以要求“身份保密”,于对拍卖进行“记录”的条款能否得以实施和发挥作用值得怀疑。根据2002年《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这远远不能对未作记录或作虚假记录的拍卖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完全有可能使非法来源文物通过拍卖“漂白”了身份。
尽管法律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但在文物拍卖市场的监管上,更存在着体制安排上的严重缺陷,使得国家对文物拍卖的管理从标的来源到拍卖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管,以致违规经营、超限经营和暗箱操作严重。
根据2002年《文物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国家可以对拍卖的珍贵文物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和委托人“协商确定”,但未规定协商未成该如何处理,是强制收购还是由当事人撤回拍卖并不清楚。如果当事人考虑到政府不太可能以市场价购买拍卖文物的话,就会想方设法逃避有关部门的审核、监督,甚至通过非法渠道将文物出手。
不规范的文物拍卖活动,扰乱了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拍卖行业的声誉,同时给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冲击。文物拍卖是文物经营的主渠道,规范文物拍卖对形成健康有序的文物流通秩序和文物市场,促进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首先必须严格规范文物拍卖许可证制度和专业人员资格考核制度。2004年5月,国家文物局重新对拍卖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这是自1992年我国出现文物拍卖以来,国家文物局第一次就文物拍卖资格进行审核。从2004年5月1日起,没有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公司将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根据文物市场现状,为保护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坏,国家对经营第一类文物从严控制。现在未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申领许可证,暂批准其经营第二、三类文物。为加强拍卖企业人才培养,使专职人员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从2007年起,各文物拍卖企业将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申请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另外,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和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审,如果发现违规现象,文物部门将重新考虑该公司的文物拍卖资格。
此外,还要完善文物拍卖鉴定制度。文物拍卖的核心是鉴定。一些拍卖业内人士建议,由拍卖协会出面,设立民间的、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定期对拍卖公司进行中立、公正、客观的评估,定期对社会公布。重要拍品的鉴定,就可以直接由这个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完成,而不必由拍卖公司自己聘请顾问。只有鉴定的中立,才能保证鉴定的公正。进一步加强文物拍卖行业自律,尽快建立一套由买家、卖家、拍卖公司和鉴定人员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和信誉机制。
三、实施开明的文物出口管理政策
2002年《文物保护法》摒弃了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的思维,从法律上明确承认了文物的私人所有权和中国文物市场存在的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内外市场对中国文物的需求就因此可以得到满足。根据现行法律,进入市场流通,可以交换和转让的只能是传世的文物,出土文物和馆藏文物是不能买卖的,而且,在文物专家看来,《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交换”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不是买卖行为;“依法转让”指的是有偿转让,公民可以将其收藏的文物卖给文物商店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到具有拍卖文物资格的文物拍卖企业委托拍卖,不能私下转让。也有人持不同意见,认为应允许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间进行流通,改变现在的拍卖合法、市场交易合法而民间买卖和私下交易违法的现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来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或其他非法形式进行交易都不应被禁止。在《文物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许多人认为应放宽国内的文物买卖控制,减少政府对合法文物市场的干预。
早在1974年中就指出,文物部门应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要积极采取措施评估和挑选可以出口的文物,将其提供给外贸部门出口。根据这一通知,对“时代较晚、有大量复品、又无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可适当地组织出口,而且要充分意识到国际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稍后1979年出台的《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指出,“根据国际文物市场变动情况,抓住有利的时机,以出口少量的文物,换取较多的外汇,支援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存在大量复品、没有科学利用价值或在国内无保留价值的三级以下的文物。
在第一次修改《文物保护法》时,就有意见认为应开放国内文物市场以遏制文物走私,减轻文物保护重负,同时也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尽管这种观点在当时只占少数,但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文物管理领域最重要的进展之一就是国家逐步放宽了实行多年的严格的文物交易政策。从世界范围来看,文物需求旺盛的市场国一直坚持认为,文物资源丰富的来源国的出口立法应允许文物的国际交流和租借,也应在一定的范围允许将不太重要或重复多余的文物投放市场。“缺乏一个发达的文物市场事实上确保了高度发达的非法市场的生存。”出口控制越严,非法市场就越大。一旦合法的市场需求得到满足,也就切断了非法贩运的获利来源。仅将最重要的文物留在国内,而允许一部分出口,才能实现出口管制立法的目的。
中国经济的繁荣促生了一批新兴的富庶阶层,尤其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越来越多的文物商店向国内购买人和外国人开放,文物收藏者的规模在逐步扩大。现今,私人收藏者也开始建立个人博物馆并举办个人收藏展览,也许将经过拣选的充裕的文物投放市场能更好地保护国家无暇顾及的文物。另外,这也为改善国有收藏机构条件、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筹集更多资金增加了另一条渠道。
经济上的发展给中国文物保护带来的变化不仅要表现在中国保护文物的能力的增强,而且还要使中国的文化遗产能够让世界上更多的人有机会了解和欣赏,籍此扩大中国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但任何开明的文物出口管制政策的实施都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文物的出口必须按照文物的价值和意义进行精心的选择,哪些应留存在国内,哪些应投放市场满足市场需求必须经过慎重的拣选。有一点必须指出,限制文物流通不能仅以文物的年代为标准,在国内留存价值不大的复品和冗余文物应投放市场。
四、促进文物保护中的公众教育与公众参与
我国政府通过加入和批准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加强了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为了宣传和促进这些公约的实施,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公民意识教育计划,邀请了来自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博物馆学会和失踪艺术品记录组织的专家来华交流经验。今后,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开展教育计划促进文物的保护,让人们尤其是文物资源丰富地区的人们充分了解文物的价值和保护文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育应注重加强人们对文物的非经济价值的了解和欣赏,广泛宣传2002年《文物保护法》和1997年《刑法》关于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使广大公众意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盗掘和走私文物的严重后果以及政府打击文物犯罪的决心。应对从事文物管理和保护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提高文物保护的水准。还要对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防止、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尽管教育不能及时解决面临的问题,但在保护文物的长期过程中却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教育应成为未来我国文物保护中的关键因素,青少年的教育更是至关重要。2004年7月,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我国苏州召开,大会通过了《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呼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要更加重视青年人在世界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加强针对青年人的世界遗产保护教育。《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作为实现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集体行动的纲领,其目标是让全世界所有青少年均接受世界遗产教育,确立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自觉担负起保护世界遗产的责任。
我国境内已发现的遗址有40万处,许多遗址都在荒野或边远地区,而由于许多地方保护资源严重不足,保护工作难以到位。所以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我国已经在一些省份开展文物保护的实验性工作,例如将遗址的保护工作分配给当地居民,并向其支付报酬等。
五、加强文物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为文物的国际交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支持,与有关国家在文物保护方面达成关于资金援助、人员培训、技术开发和考古研究等的协议或安排。通过形式多样的文物展览促进国际文化交流。重视文物领域的国际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研究,促进中国文物的保护和研究水平。
通过和有关国家签订类似于美国和拉丁美洲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条约建立文物返还和交流合作机制。我国除了加入主要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外,还与一些国家在打击文物走私方面开展合作,达成了关于文物科学和技术交流的双边安排。近些年来,还与许多国家在返还被盗或走私文物方面达成了双边协议。截至目前,我国已经与美国、秘鲁、印度、意大利、菲律宾、希腊、智利、塞浦路斯、委内瑞拉等国家签署了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口文物、促进文物返还和交流的双边协定。根据这些协定,双方承担义务禁止并防止对方国家的被盗、非法出口或贩运的文化、考古、艺术及历史财产进入本国。
这是我国政府按照已经加入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的原则和精神在文物的保护和返还问题上与他国加强双边合作的结晶。这些重要的双边合作协定表明了我国政府通过双边合作保护文化遗产的决心,反映了使文物在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情况下得以尽早收复并使之受到保护的愿望,对于防止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流转将会起到积极的遏制作用,同时也会对国际社会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努力产生积极影响。这些协定的成功签署与运作为今后中国与更多的国家在文物追索、技术交流、人员培训、文物展览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文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弘扬我国优秀文化,扩大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
结语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文物保护;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5-0094-04
“文物”一词在我国源远流长。它的出现,最早见于战国初期成书的《左传》。但当时的“文物”一词主要指的是礼乐典章的礼器和祭器,与现今所说的“文物”虽有联系,但基本属于两种不同的概念。如今“文物”一词的内容包含非常广泛,它是指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和遗物。[1] 新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了它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光辉灿烂的古代文化。自古代以迄现代遗留下来的文物异常丰富,是我国乃至世界文化宝库的珍贵财产。因此对祖先留下的遗产加以保护,既是当今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更是对整个人类社会的贡献。
一、我国文物保护的历史概况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前,国民政府早在1928年就设立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古物保存法》,之后行政院又公布了《采掘古物规则》,对考古发掘的审批等项内容作了规定,但由于日本侵华战争和国内战争的原因,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无论是在机构建设还是在立法保障方面都对文物保护事业给予了极大的支持。首先是在中央设立了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全面负责国家文物保护各项事宜。在省一级地方政府,除台湾、香港和澳门外,全国3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有20多个都建立有文物局(或文管会),负责本地区的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工作,未设立文物局的省市一般在政府文化厅下设文物处,具体负责有关事务,对文物保护事业给予制度上的保障。
在法律保障方面,自建国以来颁布了多个法律、法规,使文物保护工作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可以说经过近70年的努力,中国政府在考古管理领域逐渐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中心,相关配套法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1]
二、 当前我国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与以往的各个历史时期相比较,无论是从机构建置还是法律保障上来说,党和政府对文物保护事业都给予了极大的关心、重视。文物保护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有了长足的发展,无论是在文物保管、维护还是在科学研究方面都取得了以往无法比拟的成就。但在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当前处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时期,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在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也正面临着新的问题、新的挑战。
1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
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在某种程度上总是存在着一种矛盾关系。应该说当前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取得的成就,与经济的高速发展是分不开的。正是因为国家的富足,才使得文物保护领域能够得到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使更多的文物避免损毁、灭失。但我们也应当看到经济建设在推动文物保护事业前进的同时,也在不知不觉、有意无意的对文物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其重点表现在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旅游开发等2个方面。
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常常是一对矛盾。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城市开放、乡村改革、铺设公路都会带来地貌的改变,造成地上和地下文化遗产的破坏。[2] 虽然《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明文规定,但在地方政府的规划项目中则很难得到体现。原因主要在于文物保护与地方政府的基础建设在利益上存在冲突。《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文规定,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部门批准,可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因此将文物保护纳入到基建规划中,会增加地方政府的投入成本,延长完成基础建设的时间。所以地方政府往往出于快速发展经济的考虑而在规划过程中将文物保护排除在外。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对文物保护的财政支持远不如这些国家,但对文化遗产的经济效益则有着更大的期待。[3] 文化遗产能够带来经济效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特别是一些地方戴上“世界文化遗产”的桂冠之后,旅游业飞速发展,经济效益十分可观,这对许多地方政府来说无疑是巨大的鼓舞。于是各地纷纷投入巨资,下大力气修复文化遗产,整治周边环境,申报世界遗产热持续数年而丝毫没有降温。应该说,这是一件大好事,说明社会各界已经认识到了文化遗产的巨大价值。然而令人担忧的是,在上述行为过程中人们更多的是看重这些遗产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它们的科研、文化、教育等价值,同时也忽视了对这些遗产应有的保护,所以才有世界遗产遭到毁坏的消息不断传出,如长城被毁坏、曲阜“三孔”被惨遭水洗等等,令人十分痛心。
2制度建构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5篇
一、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性
1、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是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部分
文物是文化的最直接最具体的反应,发展文化事业当然离不开文物的研究。另外,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各种文物可谓是数不胜数。国家一直都把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作为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泽东指出“我们这个民族有数千年的历史,有它的特点,有它的许多珍贵品。对于这些,我们还是小学生。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这体现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于文物保护事业的重视,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2、文物保护对于经济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文化在经济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反过来,经济发展对于文化的发展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上面已经提到过,文物是文化最直接的反应,是文化的结晶。因此,在发展经济的时候,要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也要加强文物的保护。
二、文物保护和管理的现状
1、与文物保护和管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没有得到具体的执行
为了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提出了相关的政策方针。然而,在具体的执行过程当中,很多地方政府和相关的保护机构没有认识到这些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性,很少有人去真正的去按法律办事,甚至有些部门违背法律规定去擅自做决定,导致文物被破坏。还有部分部门为了发展经济而私自对一些文物聚集的地区进行建筑施工,导致文物遭到破坏。
2、大量的文物损坏,急需维修
在损坏的文物当中,很大一部分是一些文物建筑由于常年失修,而且经过风吹雨淋导致文物损坏现象十分严重,有些建筑甚至面临着倒塌的危险,而且这也导致文物没有发挥它应该发挥的作用。另外,很多地方由于过度的追求经济发展的速度,在有文物建筑的地区进行商品房的建设,对一些文物建筑进行破坏,他们虽然宣称将地址移到其他地方,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导致文物的损坏。除了建筑类的文物以外,其他类型的文物也都有损坏的情况发生,然而这些文物很多都没有得到及时的维修。
3、博物馆的建设力度不够
博物馆是文物的“聚集地”,它对于文物的保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在的很多博物馆建设力度不够,问题还比较多。首先就表现为资费紧张。博物馆的经费来源一般是来自政府的拨款,然而这一部分拨款仅仅只能满足博物馆职工工资的发放和日常的维护工作,导致博物馆不能开展与文物保护相关的活动,也没有资金去征集文物,从而导致观众稀少,又进一步导致博物馆资金的短缺,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另外,由于资金的短缺,导致很多人才的流失,现有的人才又没有积极性,博物馆的整体水平也就不能得到提高。
三、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措施
1、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法制建设
首先,要完善法规体系。建立完备的文物法规体系,是适应文物事业内、外部环境发展变化的需要,逐步建立既体现我国独特文化背景和文化传统,又与国外较为成熟的文物保护机制和文物法规体制相衔接的需要。所以,通过完善的法律去对与文物保护相关的责任和利益进行规定,有利于加强文化的保护。
2、加强博物馆的建设
首先,要加大对于博物馆的投入,确保博物馆有足够的资金去征集更多的文物,培养更多的高水平人才,从而提高博物馆的水平,发挥博物馆的作用。另外,从整体上看,国家要搞好对全国博物馆行业的宏观调控和分类指导。在国有博物馆中,通过严格评估,确定重点,着力扶持代表国家水平和形象的重点博物馆,办好一批能够在某领域、某行业起到重要示范和龙头作用的骨干型博物馆,以及能够填补空白、符合时代需求、具有鲜明特色的各类专题博物馆。这样才能提高博物馆的整体水平,从而带动文物保护等相关事业的发展。
3、做好文物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文物都是经过很长时间的风吹日晒之后保存下来的物品,特别是建筑类型的文物,其破损程度相当的高。这也就需要地方政府和相关的机关加强文物的维修和管理,并且定期的对文物进行检测,防止一些毁灭性的情况发生,导致文物的彻底损毁。另外,还要培养具有高素质的人才,制定相关的管理体制,科学的管理文物。
总而言之,文物是一个民族文化的体现。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各种文物更是数不胜数。然而,很多文物都遭到了损坏,文物保护工作还不够到位。这也就需要我们制定科学的方法和措施去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争取让更多的文物完整的保存下来,从而提高我国的文化影响力和更好的发展文化事业。
参考文献:
[1]王俏梅.如何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之间的关系[J].青年文学家,2006,(3)
[2]庞肖霞.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研究[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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