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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探索法治道路的百年历程

中国共产党探索法治道路的百年历程中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伟大实践,丰富着人类法治文明的多样性,为世界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实践中孕育形成的

中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伟大实践,丰富着人类法治文明的多样性,为世界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实践中孕育形成的,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探索的历史结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历史的必然结论,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探索的智慧结晶。

要不要走法治道路、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历史性课题。鸦片战争后,为挽救危亡、复兴国家,许多仁人志士都曾想变法图强,不同的阶级、阶层和政治集团以不同方式进行了探索。其中既有农民阶级的太平天国设计,也有地主阶级的洋务自强之梦,还有资产阶级的戊戌维新变法。国民党也曾搞法治,其法治服务于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利益,罔顾民族利益和人民利益,不能改变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社会性质,未能促进国家统一和民族独立。这些法治的尝试都以失败告终,人民的法治始终是镜花水月。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斗争中,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

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起,就力图打碎旧国家机器,否定旧法统,通过革命创立新法制。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国家观和法制观:革命与旧法制互不相容,蔑视旧法制,破坏旧法制,不应遵守反动的压迫人民的法律。革命是创立新法制的前提,新法制是保障革命果实的重要武器,中国共产党一直致力于通过革命创立新法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环境中尽管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还是领导广大劳动人民通过其政权机关颁布了一些旨在保护工农利益的法律、法令。党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等局部地区制定实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方面的法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地位,也终结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反革命反人民的法制,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新纪元。中国共产党废除了国民党《六法全书》等旧法统,在《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的基础上确立了新中国的宪法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体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和根本性转变。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成果,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变革。还制定了涉及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司法制度、立法体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最终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动依法治国取得重大进展。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之后出台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重要法律。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简称“八二宪法”)以及五次修改,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推进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宪法规范,有力地推动了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这一基本方略被写入宪法,《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我国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宪法地位,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党的十六大、十七大进一步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1年,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等多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始终强调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代不断坚持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全面依法治国重在“全面”二字,是一个系统工程。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建设的思路越来越清晰,定位越来越精准,举措越来越到位。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中央全会的形式深入研究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从6个领域、30个方面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等各方面提出190项重大举措,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具体部署。2017年,党的十九大在更高层次、更深意义上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到2025年,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回望百年历程,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就辉煌,新时代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伟大实践,丰富着人类法治文明的多样性,为世界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实践中孕育形成的,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探索的历史结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适合中国的法治道路,走得通、走得对、走得好。只有坚定走这条道路,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一切从我国实际出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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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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