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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札记 | 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代发展》第三章

读书札记 | 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代发展》第三章“判例与法治”读书小组 Vol 16.3

兰克历史观_兰克对整个人文历史研究的贡献不是_兰克史学对中国的影响

“判例与法治”读书小组

指导老师:孙海波

报告人:索伊拉;秦朝阳‍‍‍‍‍

《诠释学》第三章第一节导读

索伊拉

本章主要讲解19世纪的普遍诠释学。19世纪是诠释学发展史的关键节点,是诠释学作为一门正规的学科而发展的时期。当时的诠释学已经演化出几个特定的发展方向:(1)探究经典文献或者文本的语言,对其语词的意义和语法进行语义学和语法学解释,语文学(philology)由此产生;(2)对《圣经》经文进行释义,从而产生解经学(exegesis);(3)对法律条文加以解释并且指导案例的裁决。这一时期诠释学的重要成果是施莱尔马赫的普遍诠释学和历史学派的历史学。

在介绍施莱尔马赫之前,先介绍他的两位前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沃尔夫(Friedrich August Wolf)与G.A.弗里德里希·阿斯特(Friedrich Ast)。施莱尔马赫曾在其1829年发表的著作《论诠释学概念,比较F.A.沃尔夫的解释和阿斯特的教科书》中明确了两位大师对他的启发。

1. 沃尔夫

沃尔夫的成名始于其1795年的博士论文《论荷马问题》,在文中,他不把荷马的诗看作一种单独的作品,而是一种精神的产品、民族的产品。沃尔夫以现代的眼光重新审视荷马史诗,以“作品问题“为中心,质疑荷马的历史性及史诗的统一性,出发点是现存的两部史诗之中均包含某些前后矛盾与不一致之处(不仅是情节方面,而且也有一些比喻),甚至含有一些窜入的篇章(最显著的例子为《伊利亚特》第10卷和《奥德赛》第23卷第296行以下至全诗结尾),沃尔夫认为,这些现象表明,《伊利亚特》(以及《奥德赛》)不是某位个人的作品,而是出自多位或至少两位诗人之手,其中的一位是“主要的”,其他的是“次要的”作者。荷马研究者的任务,在他看来,就是要复原史诗的原初设计,要达成此一目的,并不能诉诸“诗的定律”(例如被沃尔夫之前的人文学者所推重的亚里士多德《诗学》对“情节”的界定),而是要聚焦于史诗创作与传承的方式,荷马学者只有历史地、批判地去考察史诗传承的各个阶段,去甄别、罗列史诗文本里的所有细节,展示文本所遭到的败坏,才能“解析”现存的荷马史诗当中归属于不同诗人的不同部分,并最终发现“真正的荷马”,从而解答“荷马问题”。因此,由沃尔夫开创并在整个19世纪影响甚巨的流派就被世人称作“解析派”(analysts)。

1807年,他编辑出版了《古典科学博物馆》,而他的代表作《古典科学讲演录》则在他去世之后才得以问世。

对于沃尔夫来说,过去就像一部百科全书,我们必须不断对之加以探究,不仅从我们现代认识的高度,而且要带着明确的教育目的。与迈耶尔一样,沃尔夫也认为意义就是作者的意向或意图(intentio auctoris),解释的有效性,就在于解释符合作者的意图。此外,沃尔夫还认为文本诠释学是一般符号学的一部分,这一点也与迈耶尔相同。也正是由于这一看法,沃尔夫依然将诠释学归属于逻辑学。此处有一个疑问,就是为什么沃尔夫基于“诠释学是符号学的一部分”的看法,而将诠释学归属于逻辑学?

2.阿斯特的普遍诠释学设想

G.A.弗里德里希·阿斯特是德国普遍诠释学的早期代表人物,其主要诠释学观点概括如下:

(1)意义与普遍精神

文字研究不是求其字义的解释,而是揭示古代的普遍精神。文字研究也不是简单的考据,而是要深入作品的内在精神世界。阿斯特认为,一切具体的事物都是普遍精神的表现。他说:“存在的东西包含在精神之中,正如无限的光折射入千种从一个源泉而来的颜色中,所有的存在只是折射入暂时东西里的大一(the One)的不同表现。”“所有的生命都是精神,没有精神就没有生命,没有存在,甚至没有感官世界。”文字、文本都是古代普遍精神或者生命的表现,因此对文字与文本的解释必须围绕揭示古代普遍精神和生命展开,解释者也必须扎根在作品的内在精神世界与生命之中。

(2)意义与特殊精神

特殊精神即普遍精神在每一个体之中的特殊表现形式,理解抽象的普遍精神,就必须要理解具体的特殊表现形式。而具体到古代文本,就是它既是古代普遍精神的表现,又具有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具体表现形式不仅包括作者的特殊精神和思想,也包括作者个人的语言和风格。例如,品达的诗不仅是古代精神的表现,也是她自身特殊气质的表现,诗中不仅是古代的精神在讲话,她的精神也在讲话。只有理解了这两重精神气质,我们才能说真正理解了品达。

(3)精神同质性

阿斯特认为,我们之所以能理解古代普遍精神与生命,是因为我们也是由精神和生命构成的,我们的精神与生命,同古代的精神和生命是同质的。如果没有这种等同,我们就不能领悟陌生世界和“其他“世界,因为解释者与文本之间的精神差别是被短暂的和外在的东西(诸如环境、培养、教化)等所设定的,是相对于纯粹精神来说是偶然的差别。如果将这种差别忽略不计,所有的精神都是一样的。这里阿斯特提出了诠释学的时间距离问题,但又先天地将之解决。虽然过去是历史的,但精神是超历史的(metahistorical,一译为元历史的)。这一观点是施莱尔马赫同质性观点的前身。

(4)教化观念

因此语文学教育的目的是使精神脱离短暂的、偶然的和主观的东西,摆脱时代、环境、教育造成的特殊差别,并培养那种对于更高的和纯粹的人类、对于人道主义是本质的原始性和普遍性。只有通过这种教育,才能理解纯粹的普遍精神和真善美的一切形式和表现。这一观点对以后德国人文主义“教化“(Bildung)思想影响很大,赫尔德”达到人性的最高教化“、黑格尔”向普遍性的提升“以及伽达默尔“精神的基本运动”及精神科学与人文主义传统的关系等观点,无不是受此观念影响。而当代人文主义传统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强调人对世界的理解以及对人的理解都是在符号及其诠释之中进行的。这一点与我国传统哲学之中“格物致知“的原则相类似。

(5)三种理解

对古代作者的文本,阿斯特区分三种理解:历史的理解(对作品内容的理解)、语法的理解(对作品语言和形式的理解)、精神的理解(对作品反映的时代和文化精神的揭示)。这三种理解实际上就是现在所谓的作品的题材、形式和精神,这种精神既是时代的普遍精神,也是作者卓越的个性。三种理解之中,精神的理解是前两者的结合,按照阿斯特的看法,唯有精神的理解才是真正的、最高的理解。这种观点对后世诠释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一,精神的理解要求解释者重视过去历史文化之中的精神,解释和理解成为历史精神的重建;其二,精神的理解预示了施莱尔马赫的心理学理解,解释者要从心理上把握作者的生命世界。沃尔夫也提出三种理解,但是他把精神的理解称之为“哲学的理解“。

(6)解释三要素

解释三要素:文字、意义和精神。其中,文字是精神的身体和外壳,不可见的精神通过文字得以显化,进入外在生命;意义是精神的预告者和解释者,精神本身是真正的生命。对于需要解释的段落,我们首先要问文字在陈述什么,具有什么意义(meaning);接着要问它如何在陈述,亦即它在文本之中具有什么意味性(significance);第三,文字由之流出并要返回的整体观念和精神是什么。这里还要明确meaning和significance的区别,韦氏词典中,significance是指something that is conveyed as a meaning often obscurely or indirectly,这一解释表明了意义和意味性的关系,也就是说一个词的字面含义与其引申义、间接含义等需要结合语境理解的意义的关系。失去需要结合语境理解的意义,那么文字就是僵死的和不可理解的,没有精神,那么众多需要结合语境理解的意义就没有目的。从根本上说,具有精神我们才能认识每一个对象的为什么、从何而来、往何处去。这三要素构成了三种类型的解释,即文字的解释,意义的解释和精神的解释,这三种类型的解释就是上述三种理解的结果。

(7)作为再生产的理解和解释

理解与解释不同,理解是解释的基础和前提,解释是理解的发展和说明。理解包含两个要素:领悟个别和综合个别成为一整体。与之对应,解释也建立在特殊或个别的说明和综合特殊成为一统一体的基础之上。阿斯特对理解与解释的论述也预示了此后施莱尔马赫的观点,即解释是作者精神的重构。阿斯特写道:“对作品的理解和解释是对已经被形成的东西的真实的再生产或在创造。“基于此,诠释学就超出了以往的语文学诠释学和神学诠释学,因为诠释学已经关涉到艺术家创作过程,将诠释学和作者的创造联系起来。正如瓦赫(J.Wach)所说,建立起这种联系,是阿斯特对诠释学理论发展的重要贡献之一。

(8)诠释学循环的早期形式

阿斯特认为在理解和认识的过程中,分析和综合的方法是不能分开的,其中分析是在个别中发现整体精神,综合是通过整体精神领悟个别,二者彼此结合,互为依赖而被设立,没有一个先行于另一个。这也就是诠释学循环的早期形式,即要理解整体先理解个别,要理解个别先理解整体。对于这一循环的吊诡,阿斯特认为是可以解决的,例如,通过A理解ab c等,而理解A又需要通过ab c等,只有我们将A与ab c对立起来,才能产生循环。而如果二者是同时出现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同时认识二者而不存在这种吊诡。阿斯特写道:“如果A不是从ab c等而出现的,并且不被它们所产生,而是以同一方式先于它们和渗透它们,那么ab c等无非只是A这一的个别表现。这样,a b c等在它们的原始方式中就被包含在A中。这些部分本身都是A这一的个别表现;每一个以一种特别样式已经包含A,这样为了发现它们的统一,我们无需首先通过个别的无限相继过程。”

阿斯特以精神同一性观念来解决时间距离的想法是超出施莱尔马赫本人的观点的。因为施莱尔马赫认为诠释学问题首先是由个体的差异性和难以表达性规定的,因此,如果说建构于理解他人问题上的施莱尔马赫的诠释学将被模式化为心理学,那么阿斯特却预见了诠释学、语文学和历史研究的综合,这一综合会在博艾克那里有所表现,并被狄尔泰加以系统规定。此外,按照P.斯松第的看法,阿斯特在诠释学里也完成了一个类似康德的哥白尼式的革命,即意义的多样性在于解释者而非文本,因为文本不是脱离解释者而单独存在的被动材料,而是只能通过理智的直观而被理解,因此解释者的精神就是他在文本中唤起多重意义的储藏者。

《诠释学》第三章第二、三节导读‍‍‍

秦朝阳

第二节主要介绍了施莱尔马赫的普遍诠释学理论;第三节主要介绍了历史学派中有关诠释学的理论。

第二节前言部分首先指出施莱尔马赫理论的重要性,这一重要性体现在诠释学只有发展到施莱尔马赫这里才完成普遍诠释学的系统阐述和构造,他的前驱者们尽管提出了普遍诠释学的观念与一些要素,但缺乏一种系统方法论的反思导致诠释学无法摆脱独断论或偶然因素。接下来介绍了施莱尔马赫的生平经历,并指出其受浪漫主义影响较深。比较遗憾的是对施莱尔马赫重要性的认识要到他去世后,经由狄尔泰发扬、将其作为榜样。最后前言部分用狄尔泰的一段话作结尾“在施莱尔马赫的思想里,这种语文学技巧是第一次与一种天才的哲学能力相结合,并且这种能力是在先验哲学里造就出来的。正是先验哲学首先为一般地把握和解决诠释学问题提供了充分的手段:这样就产生了关于阐释的普遍科学和技艺学。”

第二节正文分为七个部分,分别是普遍诠释学的创立、诠释学作为避免误解的艺术、理解是重构作者思想、语法解释与心理学解释、比作者更好地理解作者、理解与解释的同一、施莱尔马赫的后继者。七个部分的结构皆为陈述观点加洪汉鼎或迦达默尔的评价。

1、普遍诠释学的创立:按照施莱尔马赫的看法,在他之前的诠释学都只是特殊的诠释学,如神学诠释学、法学诠释学;另一方面,过去诠释学的解释方法只是零散片段的,并没有形成一种普遍的解释方法论。根据他的看法,读者会对他的理论有所期待,这种期待必然指向普遍诠释学的建立与普遍的解释方法论。如果施莱尔马赫的理论构建成功,那么诠释学就会摆脱为教义服务而变成一种普遍的解释工具和方法论,由此,诠释学将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施莱尔马赫普遍诠释学的两个传统是先验哲学传统和浪漫主义传统,从这两个传统中他推出一种提问形式——有效解释的可能性条件是什么以及理解过程究竟是什么?施莱尔马赫分别给出了他的回答,简要总结为:(1)解释之所以必要和可能,就在于作者和解释者之间一定有差别,而这种差别是可以克服的;(2)理解过程是一种创造性的重新表述和重构过程。

2、诠释学作为避免误解的艺术:施莱尔马赫与过去语文学诠释者的观点相反,施莱尔马赫认为诠释学的出发点是误解,并且这种误解是普遍的,因为主体间交往是中断的,即作者与解释者在时间、语言、历史背景和环境上存在差异。相应地,他主张解释不再是偶然的教育手段,而是理解的必要条件。施莱尔马赫的一句话“哪里有误解,哪里就有诠释学”,因此他把诠释学定义为“避免误解的技艺学”。

施莱尔马赫曾区分两种诠释学实践:不严格的诠释学实践和严格的诠释学实践。按照不严格的诠释学实践,“理解是自行发生的”;按照严格的诠释学实践,“误解是自行产生的,并且在每一点上我们都必须追求和寻找精确的理解,理解与解释时不可分开的,它们是一种活动”。正是这种观点为施莱尔马赫建立普遍诠释学奠定了基础。洪汉鼎先生在此与斯宾诺莎和克拉登尼乌斯的观点做比较,不再赘述。

3、理解是重构作者思想:施莱尔马赫在《圣经》诠释学实践中发现以往的诠释学存在语义的解释和教义的解释之间存在矛盾,循此矛盾,施莱尔马赫发展了自己的诠释学:首先,他区分了理解过程理解对象;其次,理解对象是独立于理解者的,因而理解过程是与理解对象相分离的,而我们要理解的东西不是作品的真理内容,而是作者个人的个别生命。按照这两点,施莱尔马赫得出:文本的意义就是作者的意向或思想,而理解和解释就是重新表述或重构作者的意向或思想。洪汉鼎先生认为施莱尔马赫提出两种重构,即客观的重构和主观的重构,客观的重构是一种语言的重构,主观的重构是作者心理状态的重构,施莱尔马赫认为主观的重构更加重要。他在主观重构方面还有一个独特观点:他不主张人类具有共同本性的观念,共同感和共同信念不能知道理解或为理解的可能性提供基础。理解在于规定理解者如何通过重构作者的意见的起源而达到作者的意见。在此,洪汉鼎先生又将施莱尔马赫关于理解的观点与前人、后人做比较,最终得出施莱尔马赫的理解只是关于作者意图和动机的解释,而不是关于共同关注的真理内容的理解。

4、语法解释与心理学解释:对于这种重构式的解释,施莱尔马赫提出语法的解释和心理学的解释。因为精神天生由语言表述,因此必须从语法上加以解释;又因为语言本身是由讲话所决定的,因此必须从心理上加以解释。在语法解释上,施莱尔马赫提出了44个规则,洪汉鼎先生认为前两个最重要,分别是原本语言的规定与其他语词的规定。在心理学解释上,其规则主要是从作者生活整体内研讨作者思想的产生,这是一种对“促使作者去交往”的原始决定或基本动机的研究,心理学解释关系的是作者的个性和特殊性,实际上是一种施莱尔马赫所谓的预感行为,即心理转换,一种把自己置于作者的整个创作中的活动,一种通过想象、体验去对作者的创作活动的模仿。施莱尔马赫强调这两种解释同样重要。此外,他认为两种解释都应当摆脱解释者自身的境遇、观点,正确的解释就是要消除解释者自身的成见和主观性。

洪汉鼎先生认为,施莱尔马赫用心理学解释来补充语法解释,并把心理学解释规定为一种预期行为,从而使诠释学发展为一门科学、一门艺术,其目的就是精确地像作者所想的那样重新表述或重构作品的意义。

5、比作者更好地理解作者:施莱尔马赫认为创造与再创造是不同的,再创造可能比创造更好。施莱尔马赫的一句话“我们可能比作者理解他自己还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想”。按照施莱尔马赫的看法,表达式是天才精神的创造,也是无意识的创造。

迦达默尔不同意施莱尔马赫这一观点,迦达默尔认为语文学应当是不超越文本地模仿文本,因此更好地理解不能是语文学规则。按照迦达默尔的看法,施莱尔马赫这一观点其实是“按照新的精神去解释作者”、“无非表达了对对象进行哲学批判的要求”。同时迦达默尔认为施莱尔马赫的天才创造学说对诠释学有极高的理论价值——应当被理解的东西并不是原作者反思性的自我解释,而是原作者的无意识的意见。在此迦达默尔可能认为原作者创造表达式时可能是无意识的,但原作者可以通过反思性的自我解释完全理解自己创造的表达式。

6、理解与解释的同一:施莱尔马赫提出了一种“完全理解状态”遏制了诠释学的恶性循环。施莱尔马赫用一种预期奇迹有可能的完全状态来解决诠释学恶性循环的问题,即解释者有可能把自己转到作者的视域而对作者的个性完全清楚。对于理解与解释,施莱尔马赫把理解与解释等同,理解就是解释,解释就是理解的表现形式。

此部分也阐述了迦达默尔对施莱尔马赫缺陷的批判:首先,施莱尔马赫排除了对真理的追求与应用的追求。其次,把解释和理解看成一种客观的静观的认识,从而仍陷入笛卡尔的主-客对立之中。

7、施莱尔马赫的后继者:博艾克与施泰因塔尔

博艾克的四点理论:(1)历史学与语文学的同一性关系;(2)哲学与语文学的相互补充关系;(3)诠释学和文学批评的合适对象是符号;(4)诠释学的层次论取代诠释学的循环论。

施泰因塔尔的理论:(1)语文学应分为三部分:解释、考证和构造。(2)划分了五种解释类型:语法解释、客观解释、风格解释、个性解释、历史解释。在这五种解释的顶端,同时又在第一种解释之内,是心理学,这可以视为理解的理解,是其他五种解释的最终目的。

第三节前言部分介绍了19世纪德国历史学派的发展状态和历史理解问题与施莱尔马赫诠释学的联系。第三节正文部分主要介绍了兰克和德罗伊森两位历史学家的历史学派方面的观点,并在行文中偶尔与施莱尔马赫的诠释学观点相联系。

兰克:在兰克身上表现出了一种历史主义与唯心主义的矛盾关系,一方面他否定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不认为历史是神圣计划的产物或精神返回自身,以使历史学追求自由的场景;另一方面他又认为历史事件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联系,后一事件依赖于前一事件,并把这种内在联系与历史加以联系,认为历史中存在一种神秘的力。这种力究竟是什么,兰克最后只能用上帝来解释历史中的这种神秘之力。对于兰克来说,历史理解的合法性依赖于历史学家能接近上帝全知的程度,这种接近是通过使自己脱离其在历史中所处的位置并综观历史为统一体而达到的,因此兰克认为历史研究的目的就是“与万物共同感觉,共同知识”。迦达默尔对兰克进行了批判,兰克的问题在于他不能把握他自己批判黑格尔的结论。

德罗伊森:德罗伊森反对历史领域的实证的科学的研究方法,认为历史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对历史的理解不是所谓客观的因果解释,而是历史学家本人的主观参与。德罗伊森关于历史学方法论反思的第一个重要成果是他认识到某行为或事件的是意义超出行为者的动机或意图,德罗伊森批判那种对于事件意义的心理学解释,因为历史永不会完全反映人类的计划。他的第二个重要成果是他强调历史学家本身受制于他得以行动和思想的历史境遇的有限性。德罗伊森还有一个观点:认为历史的发展反映了人类想对那种只是部分在人类所属共同体里得以实现的“道德伦理观念”给予表现的试图。从这种观点看,历史知识就是一种实践知识,它不反思关于对象的理论知识,而是反思历史行动者的行动参与,因此历史的统一是一种保存过程和自我认识过程的结果,从而历史被一种审美的诠释学来加以理解。正是基于这一点,德罗伊森认为“历史既是艺术又是科学”。

洪汉鼎先生认为两位历史学家回避黑格尔把历史还原为一种思辨概念的尝试反而迫使反对黑格尔的历史学家或者进入一种神学的自我思考,后者进入美学的自我思考。迦达默尔认为,这种做法忽略了历史理解的时间性度向。造成这种失误的原因,迦达默尔归结为当时的实证主义对精神科学的自我理解的消极影响,精神科学基本上是用自然科学来规定自身的本质的,因而其结果必然是历史-精神科学是不可能的。迦达默尔写道:如果我们是以对于规律性不断深化的认识为标准去衡量精神科学,那么我们就不能正确地把握精神科学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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