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预警:此文仅关乎如何判断“夏朝是否存在”这一命题。当我们谈论“夏朝是否存在”这一命题的时候,我们需要明确的两个基本问题是:何为夏朝,何为存在。
不仅如此,当我们谈论有关“夏朝”和“存在”这两个概念的时候,我们要进一步声明:由于“夏朝是否存在”更多地是一个考古学的问题,我们应当尽量在考古学语境中谈论这一命题。不过要声明的是,我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夏朝是否存在”这个命题只在考古学领域内具备有效性;我们只是在说,目前对“夏朝是否存在”的争议,大多集中于考古学领域;抑或这一问题的解决,只能依靠考古学的手段。因此,这样一种预设不过是一种更具操作性的方式而已,其目的在于避免其它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比如疑古学派的莫名乱入。
首先我们要谈论“夏朝”。
一般而言,在严肃客观的学术场域内,我们对“夏朝”的观念来自文献史学;因此,不可否认的是,”夏朝“是一个文献史学的概念。因此,我们在对历代文献进行辨伪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归纳分析,得出关于文献史学”夏朝“这一概念的基本特点。
1.地望。
2.年代。
3.政治。
4.经济。
5.外交。
……
如果我们仅从客观的学术场域内对“夏朝”进行一个概念的基本研究,会明显地发现,这一语词实在是包罗万象。
然而,这一梳理也仅是从能指(Signifier)的角度对“夏朝”进行的论述。在所指(Signified)的角度上,“夏朝”这一语词的意涵要远超客观的学术场域。
例如,当我们论述“夏朝”的时候,依据语境(Context)的不同,我们往往容易想到的是中华民族历史悠久的文明、亦或是中华民族的始源……
如此,根据奥卡姆剃刀原则(Ockham‘s Razor),任何攸关“夏朝”的所指意味应当被予以清除;否则我们便无法得到一个内含明确、可供操作的“夏朝”概念。另外,考虑所指的另一问题在于,我们的讨论很容易超越学术场域之外。典型的例子,就是逢“夏朝是否存在”的问题言必指对西方的其他文明的判断标准,不仅多引入了一个‘’西方”的概念,还要引入所谓“文明”的概念,使得原本就不甚清晰的问题更加模糊,各种非理性的情绪窜入学术场域。
当然,这一剃刀原则的应用不意味着有关夏朝的“能指”在这一命题之中是无意义的。剃刀原则无非是为方便讨论问题而制定的一种思考原则,这一策略也符合所谓的客观性,避免我们的判断诉诸其它。
如此,我们将“夏朝是否存在”这一命题中的“夏朝”概念限定在历史文献所得的“夏朝”范围内。
现在我们要来讨论“夏朝是否存在”中的“存在”这一概念。
实际上在我看来,如果缺乏对这一命题的语义分析,这一命题本身就是虚妄的。因为我们清楚地知道“夏朝是否存在”中的“夏朝”,在客观的学术场域内,乃是一个文献学的概念;然而,由于问题的特殊性,当我们要谈论“夏朝是否存在”时,“存在”则是一个“关于考古学”的存在概念。如此,对“夏朝是否存在”这一命题更严谨的表达是:
“文献中的夏朝,是否即为某个或某几个考古学遗存,换言之,文献中的夏朝,能否与某个或某几个考古学遗存等价”?
当中国早期的考古学家询问“夏朝是否存在”的时候”,虽然没有采取这种推理模式,但他们的操作方式都是基本相同的。即,根据从文献史学中所归纳出的“夏朝”的某些特点,寻找可能符合这一特点的考古学遗存,继而解决上述问题。
如果我们要寻找某种文献中的夏朝与考古学遗存对应的可能性,最简单也最基本的操作模式是:通过对两者固有的时空属性进行判断,继而得出结论。
也即,如果通过某种归纳的方式得出来的一个考古学遗存共同体,与文献中所记载的夏朝地望、年代相似,我们也就能有一定的把握来说“文献中的夏朝即为某个或某几个考古学文化遗存”。
然而遗憾的是,就是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也尚未出现完全符合的情况。
首先,在文献记载所谓夏的地望范围,也即空间坐标内,二里头文化与夏王朝的空间坐标大体一致;
然而,在考古学话语系统中所谓的二里头文化最早期,据最新的测年数据而言,在年代上并不符合文献中关于夏朝始年的记载。现在的情况是,二里头文化一期的测年数据要晚于一般我们所认为的夏王朝的始年;而二里头文化四期,也即最后一期则大体与夏王朝的灭亡时间相符合。
如此,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认为:可能某个其它考古学遗存与二里头文化叠加可算作是完整的“夏朝”。在此,即使我们再次用奥卡姆剃刀原则放弃讨论考古学文化的不同何以能够代表同一王朝,我们也面临着一个基本困境:在诸多回答文献中的夏朝,是否即为某个或某几个考古学遗存的可能性中,我们只回答了基本的时空尺度的问题;而夏朝的概念,还包含有:
政治。
经济。
外交。
……
如此,我们寄希望于出土文字的出现。考古学对很多东西是不可言说的;这是这门学科的性质所决定的,我们如何能够透过机器破碎的考古学遗存获知如此完备而全面的准确真相呢?
如此,学者要研究夏朝的考古学遗存的关键,就从简单地时空尺度寄希望于文字的发现之上了。而这一文字的发现,也并非是所谓“一个文字”,而是成体系的文字,这一文字的记载内容最好还要包括如上的这些内容……
这也是殷墟文化与晚商所能对应的重要原因。然而,我并不认为这一对应便是准确无误的;在考古学的境阈内,任何对准确无误的要求都是苛刻的。我们只能说:殷墟与殷商的对应具有较强的可能性,而二里头与夏朝不是。
就我的看法,在国内考古学之中怀疑二里头文化能与夏朝对应者,心里面都埋了一把殷墟的尺子。在研究可能性的考古学之中,这种约定论态度并非是不可饶恕的;相反,这一约定论态度是必要的。
实际上,当我说到这里,我的立场已经呼之欲出:我们永远无法准确地回答“夏王朝是否存在”,也即“文献中的夏朝,是否即为某个或某几个考古学遗存,换言之,文献中的夏朝,能否与某个或某几个考古学遗存等价”的问题。因为,文献中的夏王朝与考古学中的一类遗存从根本上来说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话语系统;我们所认为二者能够对应的理论原则在于,假设两者包含着相同的历史实在。然而致命的问题是,由于考古学材料的破碎性及其与文献记载的不对等性,我们现在也没有任何手段能够对这一假设进行验证。
所以我坚定地认为,虽然有人依然相信考古学与历史学之间有着一致性的关系,这一一致性也依然是不准确的。如此,所有有关考古学与历史学内容相结合的推论,都必须加上“可能”这一副词。
如此,我认为,所谓“夏王朝是否存在”,在考古学境阈内很像是假问题;考古学应当把更多时间花在以考古学为本位的研究之上。可喜的是,由于学术带头人的态度,我的这一期望正在很好地贯彻。实际上自从徐旭生提出二里头文化是否为夏朝这一问题以来,从实证主义的角度来看,这一问题就并未取得任何真正有价值的进展,也正说明了,所谓依靠考古学重建上古史的信念,重建的也是考古学自身的上古史,而绝非历史学的上古史。似乎抛弃以历史学为尊的观念,两者的并存也没有什么大不了。
总之,考古学家所知道的东西是:要对不可说的东西保持沉默,至少要在追求确定性的学术面前保持谦卑。只有如此,才能避免所谓的“历史学解释强迫症”。
然而,这一结论似乎有堕入极端实证主义或虚无主义的风险。然而,这样说也并不意味着考古学家不能对这一命题进行探索。只不过我们的判断需要引入一个前提:这一前提从根本上而言是约定论的,也即由相应的学术共同体达成共识,究竟到了何种程度上,“王朝与考古学文化的对应才是可能的”,而这种程度不至于太过离谱。仅在中国的学术场域内考量,从徐旭生、邹衡到许宏,对夏王朝与二里头文化的对应问题发生争论的重要原因是,囿于不同代际学者情境(Context)的不同,这一约定发生了变化,以往仅通过文献夏与考古学文化在地望和年代的符合(彼时碳十四测年尚未普及)来“粗暴”认定“符合标准”的约定被打破,而新的共识尚未建立。似乎仅就现在中国考古学的情况而言,将这一标尺置于殷墟与晚商文化的对应之上是最为有效的,也即,以殷墟与晚商文化的对应为标准,衡量考古学文化与王朝的对应是否可信。个人认为,这一标尺的合法性是由现实的情境所规定的;我们似乎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标尺是客观的。
如此,我们可以部分地回答这一问题:二里头文化与夏朝的对应是不可信的。在考古学话语系统内,夏朝并不存在。
然而,这一判断并非是完美无缺的。如果我们以约定论的形式来为这一命题提供一个判断的标准,无疑等于是在说,我们通过引入某种优先性而消解了历史实在,这一优先性来源于约定的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即考古学的学术共同体。换言之,这一约定的后果是,赋予了考古学的学术共同体某种霸权主义。如此,要考虑的问题便是,如何通过某种正义的对话方式增强这一标尺的合法性(如与历史学学术共同体对话),以排除霸权主义;此外,还要讨论的有,如何避免让这一对话过程最终陷入相对主义。然而,这无疑是另一种"电车难题"。在我看来,如果不引入某种约定论,任何有关夏王朝的考古学建构都无法回应怀疑论的挑战;而如果要引入约定论,有关约定合法性的讨论则要使考古学家负债累累。如果不讨论合法性而引入某种自明的约定标准,需要考古学的学术共同体内部有足够强有力的话语权力消解对学术霸权主义的质疑,而这一权力在后现代思潮面前,只可能是暂时的。如此,从长远的角度看,囿于这一问题的极度复杂性,就我的态度而言,此时再搬出剃刀原则是必须的:对“夏朝是否存在”这一难题,我们应当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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