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文物属于历史纪念物,是以政治性质划分的一类文物,是文物中的特殊类型,而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革命文物涵盖古今中外的各种革命遗物。从时间维度看,革命文物包括古往今来一切革命的遗物,其中也包括中国近现代时期的革命文物。从空间维度看,革命文物包括中外世界各国、地区一切革命的遗物。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革命”一词不仅历史悠久,而且中外普遍使用。据有关学者考证,“革命”一词最早见于《周易·革卦·彖传》:“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简言之,“革命”在中国古代就是改朝换代。进入近代社会,“革命”概念的内涵、外延发生了很大变化,举凡自然界、社会界或思想界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深刻质变都可称之为革命。晚清王韬在其《法国志略》第一次使用了现代语义的“革命”。此后,“革命”一词得到普遍使用。在西方,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当代的亨廷顿,先后有不少思想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从不同角度阐释了社会意义的革命和政治意义的革命,代表性观点主要有四种:革命是一种实现正义和恢复秩序的行为;革命是一种权力转移的方法;革命是一种发泄不满和改变现状的途径;革命是一种实现社会变革的历史过程。这些观点虽然对理解革命的含义富有启发,但要科学理解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上的“革命”一词的含义,就必须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革命的基本观点。在《德意志意识形态》《暴力在历史中的作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等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论述了其革命观,即革命是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激化的产物,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力行动,是政治的最高行动。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下,俄国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了十月革命,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高度重视革命文物的保护工作,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关于保护历史古迹的决议》就把革命文物纳入文物保护范畴,出现了“革命、艺术和文化古迹”等一系列词语,逐渐形成了建立和保护“革命纪念碑”的传统。
狭义的革命文物指中国近代以来各种革命留存下来的遗物。这些文物见证了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和争取人民自由的英勇斗争,见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光荣历史。毫无疑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进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也属于革命文物。
革命文物铭刻着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辉历程和革命精神,是宝贵的国家记忆和文化遗产。1928年,中国共产党颁布的《红军第四军第六次党代表大会决议案》明确要求,“编撰红军战史及死难同志传略,并收集其遗嘱遗物作纪念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成立后,党和政府开始有意识地设立专题博物馆征集相关革命展品。1931年,《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专门规定,“死亡战士的遗物应由红军机关或政府收集,在革命历史博物馆中陈列以表纪念”。《人民委员会对于赤卫军及政府工作人员勇敢参战而受伤残废及死亡的抚恤问题的决议案》还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1933年,革命陈列馆更名为革命博物馆,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第一座革命博物馆。为做好这项工作,苏区政府向社会发出了征集“革命纪念物品与胜利品”的通知。抗日战争时期,党继续坚持革命文物的征集和陈列工作。1936年,为编撰《长征记》,毛泽东同志与杨尚昆同志联名写信征集长征相关史料;次年,毛泽东同志与朱德同志联名发出通知,要求“搜集各种纪念品,来完成这一部伟大的历史著作,以纪念十年奋斗的红军”。1946年,陕甘宁边区政府为筹建革命历史博物馆,成立博物馆筹备委员会,向边区军民广泛搜集“革命历史文物”。从烈士遗物到革命历史文物,革命文物涵盖的范围已经从单一的烈士遗物扩展到包括革命文件、旗帜、标语等各类与革命相关的物品。
新中国成立后,为缅怀纪念为新中国成立而牺牲的人民英雄,党和国家筹备建设国家革命博物馆。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征集革命文物令,标志着“革命文物”概念作为专门术语正式面世。尽管官方提出了革命文物的正式概念,但是其涵盖的范围仍属于馆藏类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即与革命相关的烈士遗物、文稿通告等物品。为防止全面恢复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对文物的破坏,政务院在1953年发布的《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中规定“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地面古迹及革命建筑物,应予保护”,强调要“通过历史及革命文物加强对人民的爱国主义教育”。该文件的出台实施表明,革命文物范围扩展至不可移动文物(革命建筑)。1961年,文化部印发《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受国家保护的革命文物范围包括“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该条例的出台表明,革命文物首次被明确纳入文物保护专门法律,革命文物涵盖的范围从馆藏文物扩展到“革命遗址”“革命建筑物”“革命史迹”等不可移动文物。在随之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中,第一大类是“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共三十三处,显示出“革命文物”在中国文物类型中的首要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文物保护国际理念的引入,革命文物概念纳入近现代史学范畴,革命文物的数量、类型大幅增加。2002年,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将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与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大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作为新的类型首次出现在文物保护法中,革命文物位列其中,从而扩展了革命文物的数量和范围。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多次考察革命旧址、革命博物馆,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重要论述精神,切实加强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8年印发了《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部署开展六大工程,即百年党史文物保护展示工程、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程、长征文化线路整体保护工程、革命文物主题保护展示工程、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工程、革命文物宣传传播工程。次年,革命文物单独成类,国家文物局不仅正式成立了革命文物司,专责全国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而且公布了全国“革命文物”清单。
综上所述,革命文物的概念历经了长时间的演化。进入新时代,革命文物的具体内涵仍然不断丰富发展。
(作者:刘善庆 刘欢 单位:江西师范大学国家革命文物协同研究中心;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苏区振兴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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