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历史建筑将按五类实施保护
包括“日常保养”“维护修缮”“原址复建”“迁移”“拆除” 避免因界线模糊造成“建设性破坏”
日前,《北京市历史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发布实施,作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配套政策,《规程》根据保护利用过程中干预程度的不同,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措施分为“日常保养”“维护修缮”“原址复建”“迁移”“拆除”等五种类型,界定各类保护行为边界,避免因界线模糊而造成“建设性破坏”,同时细化规划管理审批流程,打通本市历史建筑规划管理的“最后一公里”。
明确分类管控底线 保护更新结合
《规程》明确历史建筑的规划审批需要开展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如开展测绘、安全鉴定、价值评估、修缮措施、影响分析、方案编制、专家论证、档案留存等系列工作,通过各环节要求确保历史建筑的价值得以妥善保护。
《规程》提出,应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区分保护部分和更新部分,避免一刀切,有效推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涉及维护修缮和原址复建的,应当最大程度地保护其真实性,对有价值部位按照原材料、原工艺、原形制进行修缮或者复建,对于确因合理利用需求进行更新的部位,可通过分隔、联通、转换内部或外部空间适度满足使用要求,允许使用新材料、新技术和现代设计手法,但应当与历史风貌协调,并尽可能消隐、弱化处理。同时,《规程》明确添加必要设施、设备的管控要求,确保更新过程中不影响历史建筑核心价值,并与历史建筑风貌协调。
规范规划审批流程 严控复建迁移
同时,《规程》衔接本市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监督处罚标准化管理要求,逐一明确五类行为的实施路径,完善全流程规划管理程序;帮助保护责任人判断哪些行为可以自行开展、哪些行为需要审批、需要报审哪些材料。例如维护修缮时,如保护设计方案不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建筑规模、建筑外轮廓、院落布局或建筑主体结构的,可推出简化审批措施,提升保护效率。
针对因特殊情况、不具备维护修缮条件、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规程》提出严格管控要求,规范原址复建、迁移、拆除的申报条件、论证过程、审批过程,确保历史建筑得到有效保护。《规程》明确应慎重决策,组织专家对必要性、真实性、协调性进行评审,通过“多规合一”平台会商研究,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必要时报市政府决定。
此外,《规程》明确了保护设计方案的编制要求,解答了保护责任人关于“怎么编”的问题,也为管理部门解决了“审什么”的问题,为方案审批提供依据。
符合规划保护要求 可进行内部改造
在规范利用方面,《规程》鼓励在保护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前提下,通过使用功能优化满足现代使用需求、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在符合规划和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营商环境改革、城市更新等有关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改造、外部扩建或者使用性质调整,旨在满足基本性能提升和合理使用需求,让历史建筑能够得以持续使用,成为传承历史文化活的载体,成为展现首都当代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有力实践。(记者 张月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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