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谈到这几个研究方法是分别由不同分类标准形成的几组研究方法。从整体的社科类研究范式角度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定性研究,二是定量研究。而我们法学研究方法通常是在定性研究中展开,当然也不排除现在有个别学者提出的定量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适用,尤其是受到数字法学的影响。以楼主提到几个研究方法为例,以下做个人的简单解释,不一定精准,如有错误希望专业学者提出批评指正意见。
1.规范研究方法(normative study)是与实证研究方法(empirical study)相对。这一组研究方式不是法学所特有的,而是社科类的一般研究方法,在法学学科中又呈现不同的特点。简单来说,前者谈的是应然问题,即研究问题应该是什么样的(what should be ),在我们法学研究过程中,通常是以法律解释、价值分析等方式来提出研究问题应然状态;后者系通过对研究对象大量的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资料,回答的是实然问题(what is the case),如果楼主有看过不少文献针对一个问题的进行数据统计或者近几年的案例统计、梳理和分析阐释现在某一问题现状是什么,有什么特征等等,则属于这一研究方法的运用。总的来说,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大致就是应然与实然的关系,这是一对研究方法。
2.个案研究(case study),也有称案例研究,是与实证研究不同的研究方法。所谓个案研究就是“一个个案(也或许是一个小数目的个案被详细研究,使用看起来合适的研究方。“其属于实地研究的一种重要分析方法。简言之,案例研究是以解释某一案例或者摘取若干案例的方式来获取我们所需要的信息。从研究方法上来看,实证研究是基于大量的观察、实验和调查来获取客观资料,遵循从个别到一般,是具体到抽象的一般归纳思维;而个案研究是研究者选择一个或几个情景(在法学中即案例)为对象,系统地收集数据和资料,进行深入地研究,用以探讨某一现象在实际生活环境下的状况。个案研究的结果不仅可以为人们认识某一特定问题提供丰富细致的描述,或者为复杂的因果关系提供更多的证据,同时也可以用来发展新的理论,提出与现有理论不同、甚至是相反的假设。例如公报案例陆虹霞案,在法规范层面尚未提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这一概念时,那么司法在案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此概念,实际上是”法官造法“的一种典型现象,虽然对于司法能动性在学界有不少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典型个案在个案研究方法中是具有重要作用,对其深入分析可以总结并作出一个基础理论的拓展,包括通过概念化和形成命题两种方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利用个案研究推广或拓展理论时,应当注重案例的选取,这个案是否具有代表性,与其他案例有什么区别,为何可以作为推广性的基础案例等等都需要研究者考虑。
一点小知识的拓展:个案研究或者案例研究时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创始的,1870年法学院院长兰德尔认为法律教学两方面巨大压力:一是传统的教学法受到全面反对;二是法律文献的急剧增长,这种增长首先时因为法律本身具有发展性,其次时美国承认判例作为法律渊源之一。至此开始了个案研究方法的运用。兰德尔曾言道:”法律条文的意义在几个世纪以来的案例中得以扩展。这种发展大体上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案例来追寻。“
3.法教义学研究方法(doctrinal research in law field),或称学理研究方法,指对法律结构、法框架和判例法进行逻辑、系统和科学的考察和分析,通过广泛的法律文献调查,而不进行任何实地工作,从中解决法律问题。法教义学研究方法是法学传统或者说较为常用的研究方法,与前面几种提到的研究方法不同,前面说的研究方法是一般社科类的通常研究方法,而法教义学研究方法应该可以说是我们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尤其是法律解释方法在这一研究方法中的运用是相当重要的。
话说至此,其实可以发现我们法学研究方法从原先最初的教义学研究方法到后面的拓展,比如实证研究方法,以及个案研究方法,那么实际上就是在法学的研究路径中逐步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思路,尤其是产生于培根的经验哲学和自然科学研究的实证研究方法,主张从经验入手,采用程序化、操作化或定量分析的手段,使法律问题研究达到精细化和准确化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我们传统的教义学中的价值分析、法律文本解释等分析方式的局限性。而现在法学文献中,也确实不少学者开始结合这种研究方法来做进一步的分析。
参考书目
风笑天:《社会研究设计与写作》
【美】劳伦斯·纽曼:《社会研究方法:定性与定量的取向》
Ali S . Doctrinal Research in Law Field[J]. SSRN Electronic Journal, 2013.
等等,打字很累,不扩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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