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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与世界的客观性的研究 所谓客观 在人的认识和价值体系范围内 才是可能的和有意

意识与世界的客观性的研究 所谓客观 在人的认识和价值体系范围内 才是可能的和有意所谓的历史客观性,你是如何理解的,历史是否是客观的?“过去发生的事情”,对任何研究者来说,都应该是一个客观的实在;“过去发生的事情”就是历史的过程。然而与自然现象、自然研究相比

所谓的历史客观性,你是如何理解的,历史是否是客观的?“过去发生的事情”,对任何研究者来说,都应该是一个客观的实在;“过去发生的事情”就是历史的过程。然而与自然现象、自然研究相比,历史现象、历史研究复杂得太多了。这种复杂性表现在,历史不仅仅是一个过程的展现,它还包含了与人、人类社会及与自然的种种难以计数的关系和现象,历史研究也不仅仅是依据客观事实并复原客观的历史过程就万事大吉了。它还需要说明这个过程和认识、解释与此有关的所有历史关系与现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为知识体系与观念,这才是历史研究的目的或者说是历史学科的学科要求。可见历史研究针对的是过去的客观实在,研究的则是人、人类社会以及与自然的关系这样一个最为复杂的问题,显然,仅承认历史的客观实在性和仅从客观性出发来实现历史研究的目的,是远远不够的。当然承认历史的客观性是研究的第一步,但这第一步未必就能带来对历史认识具有意义的第二步,事实也是如此,因为从历史的客观性出发,并不必然就能得出客观的历史认识,应该是一个常识。因此,一般意义上承认历史的客观属性并将此作为历史学研究的一个基础,是没有问题的。当然历史学的客观性问题也从来不是在这个层面上展开的,实际上所谓历史学的客观性问题,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史学研究的问题,即对一个具体的不可更改的已发生的、客观的史实的认可问题,历史学的客观性问题实质上是一个认识论问题、方法论问题乃至是关于历史的本体论的问题,因而是属于历史哲学、史学理论的范畴,以下讨论自然是在这个意义上展开的。

首先,从历史学的发生来看。

由于历史研究是以过去发生的史实为基础、为研究对象,而“过去”则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因此研究客观的历史事实便成为历史研究的出发点和前提,于是形成了早期的关于历史学的基本观点,即历史学是研究客观历史事实的学问,客观性便成为历史学的基本要求和特征。

然而历史学、历史认识的最大特征乃在于它是发展的并且是反思的。从历史事实不可更改性角度看,历史学固然有其客观性的一面,然而历史是关于人类过去的全部活动,客观历史进程仅是载体和可见的表现形式,其内容及本质并不可能通过载体自动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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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客观性不足以概括历史,更不足以概括历史研究。其次,从历史认识的角度来看。那种认为历史事实是客观的,历史认识是从对客观历史事实的研究中而获得的,是坚持历史客观性的主要信念。其基本思路,史料第一,历史的真实及意义包含在客观史料之中,仔细辨别、研究史料即历史认识的不二法门。这实在是将历史认识简单化了,因为我们面对的是人的历史,其内容与表现形式何其丰富与多样,而我们所见到的及所知道的所谓史料,仅仅是人类历史挂一漏万的一点点记载而已。

如何仅凭这些材料就能认识人类社会进程这一复杂现象(且不论这些史料本身存在的问题)。作为认识学科,历史认识主要是通过历史现象而探讨历史本质,因此厘清历史的客观过程仅是历史认识的基本要求,而不是历史认识的全部。

最后,从历史研究之目的功用来看。一般来讲,历史研究之目的功用是多重的,至少包括认识理解人类社会的进程、以史为鉴、增强人类掌握现实的能力与智慧等。然而面对人类社会不可逆的过去,面对复杂的历史史实与现象,如何达到历史认识之目的成为历史研究的难点与责任。

正因为如此,历史研究的立足点、切入点似乎就显得十分重要,于是坚信以客观的历史进程为研究之立足点,以客观的史实为研究的切入点,将是面对十分复杂的历史现象进行认识的根本原则,而且唯如此,才能客观地说明过去,这一观念可以说是根深蒂固,以至于今。然而在学术研究,尤其是历史研究中,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地对某一认识论题的认定与解决,恰恰相反,往往是似乎解决了一个问题,实际上又同时产生了另一个或更多的问题。其结果是坚持客观性,最后成为为坚持而坚持,以致迷失了研究之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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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无论是作为对历史的认识还是作为对历史研究的要求,坚持客观性都表明了这样的历史观念,即认为历史是客观的,客观地研究历史是达到认识历史的必由之路,也是历史学家的责任所在。仔细分析这实在是个似是而非颇具迷惑性的历史观念。首先,历史是否是客观的便是一个天大的问题。人类历史进程的复杂程度难以想象,表现这一进程的事实难以穷尽,遗留下的可理解的史料百不及一,如何仅凭此便可复原所谓客观的历史?

且不论每一件史实本身究竟是否是所谓客观的记录与写照(事实上,有不少学者早已注意到,一旦涉及有关判定或评判性的史料,其客观性将如何鉴别)。

其次,历史史实仅是认识的材料,它本身并不就是历史,如同建筑材料就是材料,它本身并不就是大厦。最后,要求客观地研究客观史料的史学家,似乎是负责任的表现,实际上却是无作为的表现,卸去的正是神圣的责任。所谓客观,只能是在人的认识和价值体系范围内,才是可能的和有意义的。所谓客观,无非是个价值判断。

即对人的某种认识符合人的价值判断的说明而已,是人可以利用的认识概念和加强人的认识信心的某种东西,仅此而已。或者客观的价值是人赋予的,而绝不可能是脱离了人的、与人没有关联的事物。

事实上,所谓客观的历史、客观的历史研究、客观的史学家,根本就不存在,因为这一切如果与人联系在一起,一切都不可能是客观的,当然这一切均是从理论的、哲学的角度来讲,因为这本身就是个理论问题,因此还必须从这一角度来认识。可见历史的乃至历史学的客观性,只能是从最一般意义上或弱意义上来理解。

著名学者何兆武先生将历史学划分为历史学I和历史学Ⅱ是有意义的,客观性可以是历史学的属性之一,但还不足以概括历史学的本质。存疑的问题是,有客观的历史,但一定有客观的历史认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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