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依照其特点、历史文化背景、规模大小有很多分类,但没有统一的分类方法。主要有时代分类法、区域分类法、存在形态分类法、质地分类法、功用分类法、属性(性质)分类法、来源、价值分类法等等。
1、时代分类法
时代分类法是以文物制作的时代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任何文物都产生于一定的时代(年代),没有时代的文物是不存在的。有的文物由于流传及本身原因,时代一时尚难判明,这应属对文物的认识问题,和文物必产生于特定的时代是不同的问题,不能相提并论。
文物均有产生的时代,这是文物按时代分类的依据。把同一时代的文物集合一起,把不属于该时代的文物剔出来,分别集合到与其时代相同的组内,从而可将不同时代的众多文物,以其产生的时代区别开来,达到归类的目的,为进一步研究各个时代的文物打下基础。
在按时代分类时,要注意我国在时代划分方面的情况,如历史时期的文物,在古代一般按朝代划分,不是按纪年划分,当然在研究某一件文物时,要尽可能了解它的绝对年代,在分类中,一般只考虑它的相对年代。因此,古代文物,一般分为夏代文物、商代文物、周代文物、秦代文物、汉代文物、魏晋南北朝文物、隋代文物、唐代文物、五代十国文物、宋代文物、辽代文物、金代文物、元代文物、明代文物、清代文物。其中周、汉、魏晋南北朝、宋等时期的文物,还可以历史朝代详细划分。
在历史时期之前的文物,即史前文物,一般分为旧石器时代文物和新石器时代文物。如果再细分,各时代文物还可再划分出早、中、晚期,从研究角度来说,这也是有利的。
古代以后的文物,一般统称为近代现代文物。
古代文物与近现代文物 包括了中国从古至今的全部文物。古代文物的年代下限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计算到1840年鸦片战争,即中国近代史的开端;另一种是计算到1911年,即中国封建王朝被辛亥革命推翻。近现代文物的年代起始,大都从1840年算起。
古代文物指古代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遗迹和遗物,也称古代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遗存,范围十分广泛。古代文物分两部分。其一是文物史迹,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其二是文化遗物,包括内容很广,其中主要的是各种古器物、古书画和古文献。就古器物而言,包括石器、玉器、 陶器、 骨角牙器、铜器、铁器、金器、银器、铅锌器、瓷器、漆器、 竹木器、 纺织品、工艺品等等,而每一类器物中,又包括若干种器物。这些文化遗物,反映着社会发展、 社会生产、 社会生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情况,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实物资料,是博物馆等文物收藏机构的主要收藏品。
近现代文物 主要有革命文物、民族文物和民俗文物等。
革命文物是中国人民革命斗争中遗留下来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具有特殊内涵的文物,是当年革命斗争最生动、最忠实的记录,是革命历史的见证,是对广大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教材。
民族文物是反映一个民族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遗迹和遗物,具有本民族的特色。它们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一个民族近现代的社会发展、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是研究民族历史,特别是研究少数民族历史的实物资料。有些少数民族由于历史的原因,没有本民族的文字或关于本民族历史的文字记载。在这种情况下,该民族的历史文化遗迹和遗物,就成为研究该民族历史的唯一可依据的材料,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民族文物还具有重要的教育作用,能够帮助各族人民认识自己的历史和创造力量,提高和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激发各族人民的爱国主义精神,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祖国的统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民俗文物是反映民间风俗、习惯等民俗现象的遗迹和遗物。其范围很广,包括衣食住行、生产、信仰、节日活动等各方面,涉及全部的社会生活和文化领域,既反映经济活动和相应的社会关系,又反映上层建筑的各种制度和意识形态。民俗文物作为不同风俗的代表性实物,可使人们了解到一个民族或本民族某个地区风俗文化的发展和变化,了解到这些民俗现象怎样规范和促进人们的社会生活,并使之巩固、发展,或得到调整。
2、区域分类法
区域分类法,是以文物所在地点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文物有产生它的地点,或有出土地点,或有收藏地点,或有埋藏与建立的地点,总的来说,都有它的所在位置。离开了具体的地点,文物是无法存在的。区域分类法,就是以此为根据,按照文物所在的区域实行归类。它的优点是,通过区域文物归类,使人们对某个区域的文物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对研究该地区的历史提供比较全面的资料,特别是有利于加强对文物实行分区域的管理。
以区域分类法对文物进行归类,首先对区域要有个范围界定。一般来说,有以行政区划为范围的区域,即国家权力机关或政权机关批准的行政区域,它有严格的区划界线。还有以地理自然位置为范围的区域,即地理(自然)区域,这个区域没有严格界线。它的界线是模糊的。
行政区域从全国来讲,分为32个省、市、自治区,它的下边再划分地(市)、县级行政区划,以此来对文物归类,只要是该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文物史迹和馆藏文物及流散文物,都应分别归入各省、市、自治区,即一般所称的北京文物、河北文物、山西文物、内蒙古文物等等;如进一步区分文物史迹与馆藏文物,可分为北京文物史迹、北京馆藏文物,河北文物史迹,河北馆藏文物,等等,依此类推,其它省、市、自治区亦然。
这种区域分类法在文物调查、保护、管理、研究工作中早已存在,并不陌生。如省、市、自治区以及市、县级文物部门编写文物志,就是根据该行政区域的文物史迹和馆藏文物等资料编写的,因此,称为**省(市、自治区)文物志,xx市(县)文物志,等等。
还有一种依自然地理的相对位置来划分的区域,如中原与边疆。因此,过去有中原文物和边疆文物的说法。由于它没有明确的界线,在实际归类中很难掌握,一般并不使用它。在文物研究或考古学研究中为了对比,使用这对概念是另一回事。
3、存在形态分类法
历史上遗留至今的文物,都以一定的形态存在于某个地方,这一点与文物都存在于一定的地区有相似之处。这里所谓的存在形态,是指文物的体量的动与静,直观的存在与隐蔽的存在,存在于收藏处所与存存散于社会等。
根据存在形态分类法的上述含义,在对文物进行归类时,具体划分方法为依文物体量的动与静分类。据此我们可以把文物划分为不可移动文和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基本上都是文物史迹,如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遗址、古墓葬、近代现代重要建筑、纪念地等。这些史迹一般体量大,不能或不宜于整体移动,不能象馆藏文物那样,可以收藏于馆内,并轻易移动。
上述文物史迹不能或不宜整体移动,是从整体而言,至于个别文物史迹因特殊情况,必须迁移的也有。如一通石碑,原处已无其它建筑,又与周围环境无关,且不便保护,迁移之后不影响它的价值,又便于保护,经批准可以移动,迁往它处。
又如,一座殿字,独立于某地,其它建筑已无存,不便保护,本身又有保护价值,亦可经批准后迁移。再如,在基本建设工程范围内,因工程建设的特殊需要而必须把一处文物建筑迁走时,同样可以用科学的办法进行拆迁,按原状复原。位于黄河三门峡水库淹没区的永乐宫,就是因此迁至芮城县城北的。
即使有如上个别迁移的事例,也不能改变从整体而言文物史迹不可移动的特性,如果移动了,其价值必然受到很大影响,有的甚至变成了大模型。因此,一般说来,文物史迹如古遗址、古城址、古窑址、古地道、古墓葬、古建筑群、石窟寺等,是无法整体移动的。
可移动文物主要是指馆藏文物和流散文物。它们体量小、种类多。根据它的体量的大小和珍贵程度,分别收藏于文物库房,甚至文物柜或文物囊匣内。根据保管、研究、陈列的需要随意移动,变换地点,这对其本身的价值不仅没有影响,而且是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可移动文物主要有:石器、陶器、铜器、铁器、金银器、玉器、瓷器、漆器、工艺品、书画、古文献,等等。
4、质地分类法
质地分类法,是以制作文物的材料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文物是由一定的物质材料制作而成的文化遗物。由于所用物质材料的多样性,根据不同质地材料进行文物归类,是质地分类法的出发点。
质地分类法主要用于对古器物的归类。这种方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古代的金石学家,在其著录中,已开始采用。如宋代金石著作《考古图》,是现存最早的较有系统的古器物图录,撰著者吕大临对古器物收录时,除铜器外,把玉器单作一卷(第八卷),就是从质地不同而分别归类,再行著录的。还有许多金石著作,专门著录某一类(某一质地)古器物,或以著录某一类(某一质地)古器物为主,附录其它质地的古器物。如《古玉图》,是元代朱德润专录玉器的金石著作。又如清代冯云鹏兄弟撰著的《金石索》共12卷,金索6卷收录商周到汉和宋元时的钟鼎、兵器、权量杂器,以及历代钱币、玺印和铜镜等;石索6卷收录历代石刻,以及带文字的砖和瓦当。当今我国博物馆文物藏品,大都采用按质地分类,即按制成器物的材料进行归类。西方博物馆也大多采用这种方法对文物藏品进行分类。
对文物藏品按质地分类优越性很大,但也存在着许多判明质地的困难。主要是有些文物并非由单一的材料制成,金属制品往往是合金的,成分不纯的金属制品为数众多;还有复合质地(复合体)的文物。遇到这种情况,在用直观的方法可以确定其主要材料时,即按约定俗成的办法进行分类。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引入文物鉴定、检测,对古器物进行物理鉴定或化学定量定性分析,对文物质地的判定将更加科学,为按质地对文物藏品进行分类提供了更为科学的依据。
文物藏品中的古文物,是古代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以及随葬的遗物,对文物藏品中古器物主要种类依质地分类如下表:
石器
玉器
陶器
骨器(含角器、牙器)
木器
竹器
铜器(含红铜、青铜、黄铜、白铜器)
铁器(含钢制品)
金银器
铅、锌器
瓷器
漆器
玻璃器
珐琅器
纺织品(包括罗类织物、绫绮类织物、帛类织物等)
纸类文物
5、功用分类法,是以文物的功用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归类的方法。文物作为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历史遗存,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制作的,换句话说,任何一种文物,都有它的用途。人们不会去制作毫无用处的物品,不会去建造没有具体用途的建筑物,这是显而易见的。正由于此,在对文物分类时,通过对其功用的研究,可以把功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物聚为一类,形成不同的类别。
文物的功用与其形制是分不开的。形制是文物的外形,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形象、具体。而功用是内涵,附着于文物的形体中,并通过形体发挥其功用。
这种以功用对文物分类的方法,在古代业已萌生。金石学家在研究和著录古器物时,已从器物的器用出发,按不同的器用归类。如宋代金石著作《宣和博古图》著录了当时皇室在宣和殿所藏的自商至唐的铜器839件,集中了宋代所藏青铜器的精华。全书共30卷。细分为鼎、尊、罍、彝、舟、匜、瓶、壶、爵、斚、觯、敦、簠、簋、鬲、鍑及盘、钟、罄、錞于、杂器、镜鉴等二十类。这二十类虽以文物的器形划分,但实质上是以器物的功用区分的。它把始于商,迄于唐的上述各种器物,按种类著录,就说明每一种类具有相同的功用,尽管不同时代的具体形制不同,并不影响把它们归入一类。当然,也必须指出,它与我们所说的按文物功用分类仍有区别。
6、按文物功用分类,有某一功用的文物,其形制并不完全相同,这是不言而喻的。如农具中,既有石质农具、木质农具,又有青铜质地农具和铁制农具。农具中的锄,有石锄、蚌锄、铁锄,铲有石铲、青铜铲、铁铲,犁有石犁、木犁、青铜犁、铁犁,等等。兵器中的镞,有石镞、骨镞、铜镞、铁镞,矛有石矛、铜矛、铁矛,戈有玉、铜戈、铁戈,等等。这些不同质地的农具和兵器,其时代不同形制也不完全相同。
此种分类法,可以把某一功用的各种质地的文物,按时代从早到晚聚集在一类,这对研究其产生、发展、变化以及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等,十分有利,对研究专门史有重大价值。
对文物史迹和古器物以功用分类举例列表如下:
古建筑
城市建筑
宫殿建筑
衙署建筑
园林建筑
宗教建筑
馆堂建筑
坛庙建筑
书院建筑
民居建筑
交通建筑
水利建筑
纪念建筑
古器物
农具
手工工具
兵器
炊器
盛器
酒器
水器
乐器
计量器
杂项
7、属性分类法
属性分类法,是以文物的社会属性,以及科学文化属性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也可以说,它是以文物的性质为标准的分类方法。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的遗存,人们的任何活动,都不是孤立的、无意识的或无目的的。这种社会性和目的性,使制作的生产用具和生活用品、文化艺术品以及建筑等,都打上了一定的烙印,具有了文化的属性。在运用属性分类法时,必须首先研究文物的用途及深层含义,只有这样,才能够比较准确地确认它的性质。
在古器物中有礼器,供大典、祭祀等使用,这就是一种属性。还有明器,是我国古代专为随葬而制作的各种器物,因此又称“冥器”或“盟器”,常模仿各种礼器、日用器皿、工具、兵器等形状制作而成,也有人、家畜、禽兽的形象,以及车船、家具、建筑物等模型。明器有陶质、瓷质、木质、石质等,也有用金属质材料制作的。
科技文物,是以直接表现科学技术为内容的器物,不是泛指包含于一般文物中的科学技术。如天文图、圭表、漏壶、日晷天、浑天仪、简仪、古地图、金医针、银医针、帛画导引图、《灸法图》、针灸铜人、医疗器械等。
宗教文物,是指供宗教活动的场所、用具及表现宗教内容的物品。如宗教寺庙、法器、绘画等。
民族文物,是反映某一民族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并具有该民族特色的遗存,它从不同侧面反映了该民族的社会发展、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是研究该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实物资料。
民俗文物,是反映民间不同风俗习惯等民俗现象的实物。它的范围很广,涉及到全部社会生活和文化领域。它既反映社会经济活动和相应的社会关系,又反映社会上层建筑的各种制度和意识形态。一事一物,可表现生活习俗、文化风尚。因此,它对于了解各地人民习俗的发展、变化和社会生活及文化状况,都是十分重要的实物资料。
革命文物,是中国人民在近代现代革命斗争中遗留下来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它们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文化遗存。
属性分类法对部分文物分类关系如下表:
生产用具
生活用物
文化艺术用品
科技物品
宗教建筑、法器
民族建筑、器物
民俗物品
革命遗存
8、价值分类法
价值分类法,是以文物的价值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文物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没有价值的历史遗迹和遗物不是文物。按照文物价值分类,主要是根据文物价值的高低来区分。至于价值高低的确认,需经鉴定。
根据我国文物法规,对文物价值高低的区分,采取两种办法。
其一、对文物史迹,即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遗址、古墓葬、纪念遗址或建筑等,依据其价值的高低,分为三级,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其二、对文物藏品,如陶瓷器、青铜器、铁器、玉器、漆器、书画等等,依其价值高低,也分为三级,即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以文物价值分类关系如下表:
文物
文物史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市、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
县(市)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藏品
一级文物
二级文物
三级文物
9、来源分类法
来源分类法, 是以文物藏品的来源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此法仅适用于博物馆、纪念馆或文物保管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藏品的分类。这些单位的文物藏品,都应有来源。来源可以不同,但没有来源的藏品是没有的。这是来源分类法的依据。
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来源,有地区、单位和个人之分,就其形式而论,大体有:
①拔交。一个单位建立伊始,收集藏品是件大事。拨交的文物,是其重要来源之一。不论是老馆、新馆,在建馆之初,或多或少都接收了拨交的文物,所谓的“旧藏”严格说是不存在的。至于拨交文物的来源,具体情况是十分复杂的,只能在该文物的帐目与卡片上反映出来。
②征集。其中包括收购,是文物收藏单位丰富馆藏的主要渠道之一。许多单位为了增加、丰富馆藏,加强征集工作,均设立了征集机构。
③拣选。在废旧物资和金银器中,都掺杂有许多文物。文物部门与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和废旧物资回收等部门共同负责拣选,能为文物收藏单位提供一些藏品,甚至是重要藏品。
④交换。文物收藏单位根据国家文物法规,开展馆际之间的文物藏品的交换,是调节余缺,丰富藏品的办法之一。
⑤捐赠。即文物收藏单位接受文物鉴藏家或文物收藏者的捐赠。
⑥发掘。考古发掘获得的大批文物,为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提供了丰富多彩的出土文物。它是增加、丰富历史类博物馆馆藏的重要途径。
文物来源分类关系如下:
文物:
拨交
征集
拣选
交换
捐赠
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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