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探索 > 通过田野走进历史(三)——论中国音乐人类学历史研究的途径与方法

通过田野走进历史(三)——论中国音乐人类学历史研究的途径与方法

通过田野走进历史(三)——论中国音乐人类学历史研究的途径与方法作者:薛艺兵

内容提要:本文是对中国音乐人类学历史研究的途径与方法的探讨。文中通过对史与论不同学科特点、不同研究方法、不同资料来源的比较,提出并讨论了“历史事实与历史文本”、“历史文本与史学文本”、“记载的历史与记忆的历史”、“关于口述史与音乐口述史”、“关于音乐历史的集体记忆”等与史学资料性质和新历史主义思想有关的一系列学术问题。最后就中国音乐人类学应坚持的历史研究途径(田野工作)和应面对的历史研究目标(民间音乐的个别历史及其文化意义)提出了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中国音乐人类学 历史研究 方法论

(续)

六、关于口述史及音乐口述史

“口述史”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在最一般的意义上主要是指:使用口头访谈获得的历史记忆资料而写就的相关历史。按美国口述史学家唐纳德·瑞齐(Donald A. Ritchie)的解释,“口述史是以录音访谈的方式搜集口传记忆以及具有历史意义的个人观点。”[1]英国社会学家和口述史学家保尔·汤普逊(Paul Thompson)说:“实际上,口述史就像历史本身一样古老。它是第一种类型的历史。”[2]尽管在西方社会使用目击者的口头报告来编写历史的传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历史学家希罗多德(Herodotus,约公元前485-425)和修西得底斯(Thucydides,约公元前460-400?) 那里,然而,现代专业历史学家通常会把这类历史看做是口头传统(oral tradition)而很少将它们作为“正史”去对待。“口述史”作为一个现代概念,早在1940年代就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阿兰·内文斯(Allan Nevins)等人的推动下得以广泛使用,近些年来口述史已经发展成为历史研究领域一个国际性运动,但不同国家的口述史学家在口述历史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使用等方面都有着各不同的方法。一般而言,口述史大都是有关个人、家庭、重要事件、日常生活等方面历史信息的收集和研究。由于大多数这类历史信息都不可能从书面文献资料(written sources)中去发现,因而资料的获取主要来自那些亲历者的口头陈述。但是口述史也引用来自书面文本的信息,如引述那些通常是保存在档案馆或大型图书馆里的、建立在相关数据资料基础上的、已出版或未出版的书面著作。[3]

按保尔·汤普逊的说法,口述历史的作为一种历史研究资料有利有弊。其利在于:补充历史文献的不足;使普通人获得参与撰写历史的可能从而体现出历史研究中的民主性;对新近发生的不可能通过文字记录进行研究的政治事件作出令人满意的分析。其弊在于:口述者通常会有主观的记忆选择、记忆缺失等不真实性;口述内容具有流动性、不稳定性、主观歧义等。[4]

当然,历史记述者在记述历史时的主观性,会同时存在于口述史与文献史中。既然文字记载的历史文本中亦存在着文本作者主观的记录、信息来源不实、史实误记或资料散失等现象,那么个人记忆的历史也不会比文字记载的历史更不真实。

如果从肯定的方面看,口述史的历史信息提供者通常是历史事件的亲历者,他所记忆的历史事件具有“眼见为实”的可靠性。相反,文献史的历史信息记录者通常都是御用史官,他的记载除了必然带有当时统治者的政治倾向之外,他记载的历史事件也并非自己所亲历,而更多的是来自其他历史文本信息。这样,他对史实的描述很可能就是其他历史资料的翻版。这又成为从文本到文本的所谓“互文性”记载,因此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就这得怀疑。正是由于新历史主义对历史建构中互文性的批评,以往被历史研究者深信不疑的历史文献已经大受质疑了。相比之下,口述史之所以倍受人类学和新历史主义学派的关注和重视,正说明在真实性和可信度方面口述史体现了比文献史更大的优势。

那么,在记录音乐历史方面文献史和口述史各自又存在怎样的差异呢?我们知道,现存有关中国古代音乐历史的古籍文献基本上是官方(皇家)撰修的历史文本,主要记录历代王朝宫廷音乐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音乐事项。古代民间音乐不受官方重视,因而它的历史不在官方记载之列。当然,与代表国家的宫廷音乐的所谓“正史”相比,民间音乐的历史事实表现为地方性、零散性、个别性、临时性等特点。前者(宫廷音乐)是一种制度文化,后者(民间音乐)是一种民俗文化;前者比较稳定因而易于载入史册,后者不很稳定因而不易记载成史。正因为如此,各地、各类民间音乐的历史事实就只能保存在民间音乐家或与民间音乐相关的社会个别成员的头脑中,由而构成我们所说的“记忆的历史”。

我们或许会如此推想:保存在社会个体中的有关音乐的历史事象由于受到个体生命周期的限制,会伴随着个体生命的结束而消失;既然如此,那么所谓“记忆的历史”就仅剩下亲历者的往事记忆,除了亲历者本人之外,这种历史信息便无法保存下来了。实际上,这样的推想是缺少了有关“记忆的历史”保存特点的一个重要环节——即民众社会个体记忆的历史信息的传播与传承。我们知道,民众社会中对民俗文化知识的保存和传播主要依靠口耳相传,也就是我们正在讨论的“口传史”的传播方式。当这种保存在一个个民众社会成员头脑中的“记忆的历史”经过在更多成员之间口耳相传,其中某些历史信息(主要指那些非专业、非技能方面的历史信息)就会扩散为众人周知的一种历史知识而保存在众人的记忆中——这是共时性横向传播的结果。社会群体中众多个体记忆下来的这些相关历史信息,再经过口耳代代相传便得到稳定的传承——这是历时性纵向传承的结果。

民间文化中历史知识经过这种横向的传播和纵向的传承而得以稳定记忆的这种记忆方式,正是当前在国际学术界(尤其是历史学和人类学)不断讨论的所谓“集体记忆”(collective memory)。有关“集体记忆”的理论或许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记忆的历史”这一概念。当然,音乐的“记忆的历史”仍有其特殊性,而中国民间音乐的“记忆的历史”则更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

七、关于音乐历史的集体记忆

那么,究竟什么是国际学术界所说的“collective memory”(集体记忆)呢?因提出和发展了“集体记忆”这一概念而著称的法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莫瑞斯·哈布瓦斯(Maurice Halbwachs)在其著作《论集体记忆》[5]中,对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做出了如下概括:

1)记忆是一种集体社会行为,人们从社会中得到记忆,也在社会中拾回、重组这些记忆;

2)每一种社会群体皆有其对应的集体记忆,该群体藉此得以凝聚和延续;

3)对于过去发生的事来说,记忆常常是有选择性的、扭曲的或是错误的,因为每个社会群体都有一些特别的心理倾向或心灵的社会历史结构,并且回忆是基于此心理倾向的一种对过去的建构,它使当前的经验印象合理化;

4)集体记忆依赖文物、图像、文献或各种集体活动等媒介来保存、强化或重温。

笔者除了认同莫瑞斯·哈布瓦斯的这一界说外,此处还需提出笔者自己对“集体记忆”的理解。首先,我们认为集体记忆在共时性方面也表示众人记忆——也就是说这种记忆必须是保存在一个社会群体中众多的个体头脑中,并通过口耳相传而使更多的众人知晓。这样的保存和共时性横向传播当然也是有必要的,因为众多的个体至少可以补充单一的个体的记忆缺失,可以纠正个人主观的偏见。但是,“集体记忆”这一概念本身并非是“众人记忆”的代名词,而是指一种记忆的形成和稳固是由一代一代的多人共同传承下来,是从一代传向一代的记忆——这就是我们上文提到的历时性传承。当然,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是这一集体(社会群体)中的一员,他所记忆的事物也可以代表这个集体共同记忆的事物。所以说,我们从某一群体(集体)的个别成员中得到的记忆信息,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这个成员所在社会群体的记忆中的历史事实。

对音乐历史的集体记忆的方式也大致如此,但在某些方面又不尽如此。

如上文所说,音乐的记忆的面相比较多样,对个体而言,需要或必须记住的内容可以包括:1)对乐器工艺制作的技术记忆;2)对演艺技能的身体记忆;3)还包括对音乐曲调和读谱法、记谱法的心理记忆;4)对律学、乐学理论知识的记忆;5)对个人音乐行为和社会音乐事件的记忆。当然还可以列数许多的方面,仅就以上列出的这些记忆面相而言,其中前三种记忆可以用语言加以描述,但由于它不是概念性的、可感知的记忆,而是生理的和心理的记忆,因此这类记忆通常是依靠一个个社会个体保存下来的。只有对那些曾经发生的个别音乐事件、经常复现的音乐习俗行为、集体共同形成的音乐观念等,才比较容易用语言加以描述,用思维概念的形式得以在记忆中保存,也便于形成集体记忆。

笔者在这里还要提出一个新的认识,即:音乐现象是一种社会公共文化。尽管这种社会公共文化在不同的社会阶层中有着各不相同的存在方式、音乐样式和文化特性,但不论是国家制度文化体系中的音乐现象还是民众习俗文化体系中的音乐现象,只要音乐的声音在听众面前鸣响起来,它就是一种面向社会“发表”的、公开的、公共的文化现象。作为一种具有特殊表现形式的公共文化,音乐本身的构成形式必须具备集体的规约性(即集体约定的规则)特征。正由于音乐现象的存在是一种公开的社会存在而不是个人化的私自存在,因此音乐的历史可以从社会集体的角度,也就是集体记忆的角度去观察,尤其是音乐的基本构成因素,比如律制与宫调、乐器形制、乐队编制、乐曲、乐谱等,都保持着集体规约性(collective prescription)特征(其中能够在较广泛范围通用的乐谱则更是一种集体规约性的符号体系),因此它们都可能保存的集体记忆中。中国音乐的历史,由于受中国古代大一统文化的影响,尤其在音乐的上述基本构成因素方面,官方、民间相互影响,具有许多方面的通约性和一致性。正由于如此,以往对中国古代音乐史的研究中通常会通过口传史从民间的集体记忆中摄取历史信息,从而取得对古代音乐“正史”(官方音乐历史)中某些问题的突破。同时,民间音乐研究者也从官方记载的音乐“正史”中获得对地方民间音乐某些历史传承问题的合理解释。

但是,当我们了解了音乐历史在集体记忆中的特性,讨论了音乐口述史的作用和价值,明确了“记载的历史”与“记忆的历史”的区别,分清了历史事实与历史文本以及历史文本与史学文本之间的界限之后,我们回过头来又该怎样选择我们音乐人类学历史研究的目标和价值呢?下面就这一问题谈谈笔者自己的想法。

八、音乐人类学历史研究的目标

如果说音乐史学家研究历史的主要途径是查阅文字史料,从“记载的历史”的文本的字里行间寻找历史的史实和缘由的话,音乐人类学家研究历史的主要途径则是田野工作,从保存在特定田野中的今天的人们的集体的历史记忆中获取信息资料来重构其历史。这也许可以看做是音乐史学和音乐人类学在历史研究方面最主要的区别了。假如有人只是依靠中国的古代典籍文献研究中国的音乐历史,即便研究者是一位音乐人类学者,这种研究也只能是音乐史学的研究,而非音乐人类学的历史研究。正因为如此,笔者在前文中已经提出“通过田野走进历史”,应该是音乐人类学历史研究的重要(但不是唯一)途径。

然而,由于音乐人类学的田野工作只能局限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体现为“现时性”(即时性)和“现场性”(临场性)特点。因而在这样的田野调查中,调查者只能接触到有限空间中的个别乐人、单一乐种及其个别的相关文化背景。那么,这样的田野调查资料可供研究的过去的历史就只能局限在这一调查对象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即便我们可以从田野调查中通过观察和从访谈的口述资料中去追溯和重构历史,这一历史也只能是这一调查对象的历史(this history),而不是这一调查对象以外的其他地域范围、时间范围或某一乐种体系范围中的历史。我们可以把这种特定地域范围、特定人群范围、特定乐种范围的民间音乐的历史称作“个别历史”,而把泛地域、泛人群、泛乐种的所谓“中国音乐史”(正史)称作“一般历史”。从中国以往的学科分工和对音乐历史的研究实践看,音乐史学(仅指中国古代音乐史研究)主要研究的是中国古代音乐的“一般历史”,而音乐人类学(或称“民族音乐学”)主要研究的是各地民间音乐的“个别历史”。

当然,由于中国古代社会制度、文化传统造成的音乐文化的特殊性,使得现存民间音乐的许多方面与古代各领域的传统音乐,包括宫廷的、官府的、军旅的、私家的、寺庙的、文人的等各种传统音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6] 现存民间音乐中的一部分体裁形式(如器乐、戏曲、说唱)在律、调、谱、器及曲目体系等方面,与古代官方音乐保持了很多的一致性。因此,即便音乐人类学研究个别地域、个别乐种的个别民间音乐的个别历史,有时也可以通过“逆向研究”的方法从这些活着的古代音乐的遗迹中探知古代官方音乐典籍文献中无法解释的许多有关中国古代音乐的一般历史问题。同样,中国音乐史学者所研究的中国古代音乐的一般历史,也常常可用来解释现存民间音乐中有关律学、乐学、曲目等方面的个别历史问题。

不过,通过学科交叉的方法,史、论互参或今、古互证地研究中国音乐历史固然可取,但是学科交叉不等于学科混同。中国的音乐人类学研究历史,仍应发挥其自身的优势,并应以其优势方法明确自己的研究目标。笔者认为:与研究中国音乐一般历史及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为目标的中国音乐史学相比,音乐人类学研究音乐历史的强项在于研究个别音乐现象的个别历史及历史发展过程。中国的音乐人类学的历史研究唯有坚持这一历史对象的目标,方可补充中国音乐史学研究范围的不足,其不足之处正是表现在中国音乐史学在研究作为官方“正史”的一般历史的同时,大大忽略了作为中国古代音乐草根文化(民间音乐)的个别历史,也正是由于这些个别历史没有被载入史册,因而依靠记载的历史的史料进行历史研究的中国古代音乐史学者也只能回避这些个别历史了。

但是,当我们确定了音乐人类学应该依其方法优势进行个案调查、研究个别历史之后,我们还需要思考我们应该研究个别历史中的那些方面?当然,涉及中国古代音乐一般历史的某些内容,比如乐律学史,乐种、乐器发展史,乐曲传播、分布、演变史等,都可以从我们研究个案对象的个别音乐历史中可能存在的一般音乐历史问题中去寻找,去发现和去互相参证。但是,当我们除了借助田野工作、个案研究的优势去研究涉及一般音乐历史研究的同时,不能忘了梅里亚姆(Alan Merriam)一再告诫的音乐人类学研究的目标——“研究文化中的音乐”,也不该忽略现代人类学(如格尔兹)已经把对“地方性知识”的研究以及对“文化的解释”作为其学科方法论的关键这一学术潮流。也就是说,我们的音乐人类学即便是研究历史问题,也应该关注音乐历史的文化的方面;也应该以地方性知识的研究为己任;也应该通过对作为地方性知识的个别历史的音乐文化历史的阐释为研究的目标。也就是说,我们研究的地方性民间音乐的个别历史中,需要“考证”的不仅仅是它和一般历史(官方音乐历史)如何相似或相同,而是我们研究的“这个”对象的历史事实;需要“研究”的历史对象的内容不仅仅是律学、乐学的规律,而是这一民间乐种应用这些乐律规则的习惯;需要“关注”的历史事实的范围不仅仅是这一地方音乐的音乐形态,更是与音乐有关的人与事的历史事实及其文化意义。

注释:

[1] Donald A. Ritchie. The Oxford Handbook of Oral History (2010: 29).

[2] Paul Thompson. The Voice of the Past: Or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8. Second edition, 1988.

[3]参见“Oral History”from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4] Paul Thompson. The Voice of the Past: Or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1-21).

[5] Maurice Halbwachs. On Collective Memor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2)1992.

[6]今人已经有大量的研究证明了这种联系的存在,其中更多的研究成果主要涉及乐律、乐器、曲目方面。项阳的《山西乐户研究》(文物出版社2001年)及相关的一系列成果,则通过文献史和口传史的结合,已经从古代乐户制度探知了为何官方的、民间的传统音乐在传承与分布方面具有同一性的历史原因,可参见。

全文完

作者简介

薛艺兵(1950-),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艺术学院特聘教授;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上海高校音乐人类学E-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上海 200031)。

上一篇: 通过田野走进历史(一)——论中国音乐人类学历史研究的途径与方法
下一篇: 大家访谈|提高史学研究水平的基本途径——关于史学论文的写作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