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大伟
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一域的乡村基层社会治理要求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由于乡村基层社会在空间地理生活环境、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的特殊性,更加凸显乡土逻辑在乡村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村规民约,作为一种内生乡土逻辑的地方性治理资源,契合乡村基层的地方属性,在乡村基层社会治理中呈现“地方民间法”和“文化地理符号”双重价值面相。
作为民间法的村规民约优化基层社会有效治理的地方性治理资源供给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国家在治理资源输入、治理力量保障和治理方案供给等方面不断加大了对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嵌入力度”,村规民约作为生成于地方的治理资源,在“人情:维系熟人社会的秩序生产”的乡村基层社会,对提高乡村基层社会治理实效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现代法治在落地乡村基层社会过程中出现的类似“秋菊的困惑”等影响法律有效实施的困境,也进一步佐证了作为民间法的村规民约在丰富国家在乡村社会治理方式和维持乡村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村规民约调整的内容与主体生活情境紧密相关,是对长期乡村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积累的有效经验的提炼和总结,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已经反复得到有效验证。
作为乡村基层社会治理资源的民间法,村规民约与国家法有些许不同,这种治理形式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地方性特点。每个地区的村规民约都会有所不同,村规民约也可以说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是特定地理空间的人们在不断实践中探索总结出的一套解决自身发展难题的知识体系,是乡村基层社会群众精神内化的产物。而国家法作为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纠纷解决的方式,其中的规定非常清晰明确,但是“社会上发生的所有纠纷并不都是通过审判来解决的”。相当一部分民间纠纷更多时候是在“国家的审判”和“民间的调解”两者互动中完成的。在一个理性、文明、有序、和谐的基层社会,村规民约的教化和治理功能,在完善乡村基层社会治理上起到积极作用,并能够在国家法律精神和原则的引导下,根据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实现村规民约内容的规范化,达致法治精神和村规民约规范有机融合,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作为文化地理符号的村规民约涵育基层社会有效治理的公共伦理秩序
人类创造符号传递信息、解释意义。符号乃信息与意义之双重载体。符号的意义绝不在于所指物,而是其内容,是一种文化单位。文化地理符号则是社会主体实践过程中对某一特定地域的认识和标签,即是人类借用语词等媒介形式对地理范畴的指称和命名,具有一定稳定形式和蕴涵,比其自身更具广泛的意义。
“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这是费孝通先生对中国基层社会的概括,在这样的社会中,由于生活范围的相对固定,因此就形成了一个固定的人际关系。从本质上说,这反映了乡土社会逻辑的人情化特点,也是乡土社会的熟人逻辑。“熟人社会”下的公共舆论对特定乡村基层社会情境下的成员而言具有很强的道德约束力,从而能够构建一种在熟人情感道义基础上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在共同体内,事情便变得相当有趣,其中包括确定性的地理区域,具有共同的心理认同和价值取向,在共同地域空间条件的作用下,维持着共同体成员间的社会联系与互动,这种建构起来的地域化关系提供了相伴随而来的相互“熟悉”和“信任”,这有助于整合作为原子个体的不同民众的地方记忆,实现对关系亲密、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村规民约规范的内心确认。而这种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特殊的地域文化背景,又使其形成独具地域特色的乡村道德文化图景。作为文化地理符号的村规民约是中国传统乡村基层社会特有的社会结构、经济生产方式、传统乡村文化共同作用的产物,这共同构成了乡村共同体,在共同体内,成员内心认可自己的成员身份,尊重并遵从共同价值认知,彼此交互关联而在特定边界内生成有效的地方性治理资源。尤其是当个人与他人在特定场合互动的时候,每个人都期待将自己最好的一面成功塑造并展示,这就是生活中的“面子”。作为一种生成于基层的地方性治理资源,村规民约内含的“面子文化”基因,能在集体成员行为有违反村规民约时,以其唤醒成员共同体意识,通过对教而不改者,将其疏远、边缘化的心理暗示,以期其改弦更张,维护共同价值的存在,重新回到所在的生活共同体。基层社会成员在共同体密切的日常往来中所生成的血缘和地缘关系网,在乡村成员之间彼此传递,潜移默化为共同体内个体间情感维系的基础,通过乡村舆论,履行村规民约已经起到非常明显效果,而基层社会共同体内相互依赖支持的生态,也强化了共同体内舆论的效力,体现了特定地理要素背景下该地区的文化内容和文化结构的独特性,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地方文化知识体系,呈现对该地区共同体成员的日常行为道德约束与行为规范的强大文化磁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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