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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律与社会的一般关系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也会因为不同的国情和社会现实,而展现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它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时就会表现为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反而法律若是脱离了社会实践

法律社会是相互作用的。一方面,社会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另一方面,法律则是纷繁复杂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规制各种社会关系,也指引着不同社会主体的行为。

(一)社会是法律的基础。

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本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首先,法律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性质决定着法律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不同性质的社会就产生不同的法律。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也会因为不同的国情和社会现实,而展现出不同的法律规定。正如马克思所言社会是法律的基础。若是以法律为社会的基础,极有可能导致我们不得不继续接受那些已经不适应当下物质生活条件的“过时”了的法律。马克思主义观点正确揭示了这一问题:新的法律不可能产生于旧的社会基础之上,旧的法律也不可能长期在新的社会基础上生存和延续。另外,由于制定和认可法律的国家是以社会存在为基础,国家权力的存在便是以社会力量为基础的。所以国家制定法以社会为基础,“纸上的法”终究以“活法”为基础。总之,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保持一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律也要相应的作出适应性变更。

(二)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社会是法律的基础,所以法律也像其他上层建筑一样,并不仅仅只是消极地反映社会,而且还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反作用。它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时就会表现为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反而法律若是脱离了社会实践,则会对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阻碍作用。而法律对社会作用主要通过法律对各个社会关系的调整表现出来的。第一,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主要有三种:即法律、道德和宗教。现代社会法律已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最有力手段。而另外两种社会调整手段必须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突破法律这条底线。法律对社会的调整作用,最重要的是可以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弊病进行纠正。具体而言,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首先,对于某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的控制不是唯一的手段,或者说不是最佳的手段。比如家庭关系领域,更适合用家庭伦理、传统道德来规制和调整。如果强行以法律进行控制,就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进而增加社会的不稳定,造成更高的社会成本。只有该行为已经突破家庭正常交往关系范畴触犯法律法规时候,法律才能够介入调整。把握好法律对社会调整的度,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对社会的良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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