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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

法律事实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事实问题不同于法律问题,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时候,其实已经默认事实与法律是有区别的。应当承认,在很多情况下,事实与法律的确存在着较为明确的区分,如一个人是否杀人,是一个事实问题,而要裁定该杀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尤其是要作杀人“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的区分)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则是一个法律问题。再比如,一个人致他人死亡是一个事实问题,但到底是犯故意伤人致死罪还是犯杀人罪或根该就不构成犯罪则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与事实的区别常常出现在分析法律案例中。一般说来,事实问题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强调事情的真实性,而法律问题主要是指国家制定认可的行为规则。事实一般包括时间、地点、天气、光线、速度、颜色、人物身份、所说、所做、所闻以及推断的事实如行为人的意图、精神、心情、知识等事项,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对于某个问题应用何种法律规则,对法律规则如何作适当的阐述,及法律要求或许可做什么。事实问题所涉及的是某些通过感官、证据或据以进行推理而可认知的事物的存在、性质和状况等问题,是通过调查过去某时间、某人、某事的存在状态等来认知的情况;法律问题涉及的是法律制度中某些规则是否存在、正确阐述和正确适用等问题,它要通过法规、案例和权威性法源的解释来确定或否定。

法律问题是法院或法官在考虑了从权威性的法律渊源中提出的规范,并听取了法庭辩论之后决定的。在普通法系国家,事实问题则是由陪审团来决定的,如果没有陪审团,则由庭审法官根据许可并对证据进行充分考虑之后决定的,所以凡是委托给陪审团(如果有的话)或由法院代替陪审团决定的事项,则是事实问题,或者说,依据证据及其推论裁决的事项是事实问题,凡是法院或法官有权决定的事项便是法律问题,留待主诉法官裁决的事项是法律问题。但在大陆法系国家,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都是由法官来认定与裁量的。在许多情况下,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交混在一起,例如,要确定某甲是否犯了所指控的罪行,就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和对犯罪的调查,如果犯罪事实已经证实,而且陪审团裁决某甲犯有该种罪行,则作出的裁决就属于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认定融为一体的情形。事实问题与法律(规范) 总是交织在一起,在很多时候又很难将之加以区分。但是,从法律推理的角度来看,它们毕竟是法律推理中的不同前提,对事实的认定和对事实与法律的关系的认识以及二者结合以后释放出的法律意义的阐释是不同的法律问题,区别二者的困难在于许多学者经常想要找到“纯事实与纯法律”,而要找到这种纯粹的区分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做到的,从相对的角度来看,对法律与事实加以区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这种相对区分还具有非常重大的实践意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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