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中国金融杂志2023年第17期|责任编辑:植凤寅|作者单位: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研究院,吴慧敏系执行院长
近年来,国内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关注度不断提升。2005年,《公司法》将企业社会责任首次写入法律。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2022 年,国资委更是成立社会责任局,突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尽管如此,究竟如何履行社会责任仍一直是困扰广大企业家的难题。如果履行了,企业成本可能会上升,企业家可能会被股东所质疑,但如果完全不履行,企业的品牌形象可能会受到影响,不利于自身经营和资本市场表现。此外,不仅是企业家,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也有所不同,有的甚至将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企业对社会的“亏欠”。这在短期内会增加企业家对投资和经营的顾虑,从长期来看则可能影响企业家信心以及整个企业部门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本身很容易理解,即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然而,企业为什么要这么做,政府又该扮演何种角色,这此问题都需要深入探讨。
如何理解企业社会责任
从企业视角看,企业难以脱离社会独善其身,其利益与社会公益紧密相关。企业之所以践行社会责任,可能单纯出于利他主义,但也可能在贡献社会的过程中得到超额收益或者避免潜在损失。例如,绿色转型会对高污染企业营收造成风险敞口,如果企业能主动寻求改善,则有助于减少潜在的风险。此外,公益慈善等社会责任行为也有助于创造商誉等无形资产,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营机遇。基于此,企业践行社会责任与否以及履行多少社会责任,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所有收益与其覆盖的成本之间的权衡。现实中,虽然企业很难对社会责任投资的收益进行精确计算,但公司股东们往往会通过投票和提案等方式表达诉求,一定程度体现出对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后的结果。
从政府视角看,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企业视角存在一定差异。政府关注更多的是,在维持企业经营的情况下,如何减少企业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并引导企业为国家创造更多价值。
基于企业和政府的不同动机,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可以提炼为解决一个双层博弈,第一层是企业内部的博弈,股东和利益相关者通过董事会等渠道来决定企业在经营利益与追求社会公益的权衡取舍;在此基础上,第二层是企业与政府间的博弈,政府如何通过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部门与社会部门间的利益分配格局。整体来看,思考第二层博弈更加重要,因为只有形成正确的利益与公益观念,才能为企业内部的第一层博弈提供积极引导和稳定的政策环境。
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应当是政府解决第二层博弈并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手段。构建公司治理制度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既有助于协调公司内部的股东及利益相关者,也可引导企业的社会导向,同时避免政府对企业经营的直接干预。一方面,如果政府在利益与公益的权衡中过于偏向利益,可能顾此失彼,降低本国企业长期竞争力。另一方面,如果政府过于偏向公益,可能增大企业经营压力。例如,印度在 2013 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提出,满足部分经营要求的大企业必须将其前三年平均净利润的 2% 用于社会责任活动,否则不仅公司将承担罚款,每一位不遵守规定的企业管理人员还将面临最长三年的监禁。这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增加了企业税收,同时由于并未规定资金投向,此类强制性的政策效果饱受质疑。
英国、美国、日本
三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政策比较
实现公司治理乃至企业社会责任,主要通过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渠道。其中,内部治理主要依靠董事会架构、管理层薪酬激励、资本结构和管理架构等环节的优化来改善公司运营,外部治理则是通过法律法规、股东与债权人、社会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的压力来调节企业行为。
由于历史文化和制度背景的不同,不同国家对两种渠道各有侧重。例如,日本等东亚国家长期被认为更多依靠内部治理,重企业自身决策、轻对外信息披露。相反,英国和美国则更多依靠外部治理,股权相对分散,更加重视对外信息披露。进一步地,虽然英国和美国均偏向外部治理,但二者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差别。
英国:管理架构完善,形成高度差异化的治理框架
英国企业在利益与公益的权衡中更偏向公益。相比其他国家,英国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管理统筹力度较强,重视自上而下引导公司治理。具体而言,英国商业、能源和工业战略部 (BEIS) 是公司治理主要的推动部门,同时 BEIS 还于 2000 年在旗下设立了全球首个企业社会责任部长 (Minister for CSR) ,负责统筹公司治理、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等。2016 年,该职位获得升格,由 BEIS 的次长所兼任,统筹程度进一步加强。
总结英国的制度建设,其主要针对大型企业进行规范,且十分注重治理的差异化。以外部治理领域的信息披露为例,英国制定了阶梯型的披露细则,避免中小企业承受过大负担。同时,在传统的公司治理制度外,英国还创新了社区利益公司 (CIC) 的法人形式,为权衡利益与公益提供了根本性的解决路径。英国政府将社会企业定义为“不受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驱动,而将盈余用于企业或社区再投资的企业”。相比普通企业,CIC 的利润分配存在限制,其净利润中最高仅 35% 可用于股东分红,其余部分则需用于社会事业的再投资。相比慈善组织,CIC 的融资渠道更为多元化,但不能享受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这些特点使得英国CIC 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平衡利益与公益间的天然矛盾。
美国:设立底线机制,避免过度干预企业内部治理
相比欧洲国家,美国较少对企业进行大量的规制及直接干预,政府在利益与公益的权衡中更偏向利益。比如,米尔顿·弗里德曼就曾提出“企业有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那就是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增加利润”。事实上,虽然美国没有像英国一样出台系统的法律法规,但也一直十分重视引导企业内部化自身的负外部性,绝非单纯鼓励企业“利润至上”。
在此导向下,美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主要依靠企业自发践行社会责任,政府更多的是引导和激励,而非直接规范。然而,单纯依赖企业自发探索的模式,难免会伴生部分企业的道德风险以及意愿不足。对此,美国主要有两方面应对:一方面,美国在联邦和州层面均设有集体诉讼等底线机制,使利益相关者可通过法律手段来内化企业外部性,另一方面,美国也创新了“负责任的商业行为 (RBC) ”的国家行动计划,加强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意愿与能力。
日本:政社协同创新,自上而下完善社会责任生态
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后发者,日本跨国公司从 20 世纪起便受到来自国际竞争的压力,这促使日本政府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位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提升本国企业商业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并自上而下推进了企业社会责任改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措施是日本经济产业省 (METI) 通过政社协同方式推出的三份伊藤报告 (ito Review) ,该报告细致剖析了日本企业如何通过公司治理改革提升可持续竞争力。
总体而言,三份伊藤报告的主要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提出 ROESG 的评价标准,为日本政府养老投资基金 (GPIF) 等大型机构投资者考虑 ESG 奠定基础。其次,呼吁企业重视无形资产投资,尤其是重视人力资本方面,引导企业关注长期价值而非过度看重短期利益。最后,促进企业和投资者的沟通协作。在 2022 年8 月发布的伊藤报告 3.0 中,其核心内容便是构建企业社会责任的生态反馈机制,帮助日本企业对接国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可能路径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在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过程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兼顾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平衡企业利益与公共利益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自2005 年《公司法》将企业社会责任首次纳入我国法律规定以来,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上市公司治理指数由 2006 年的 56.1 上涨到 2021 年的 64.1,企业每年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由2006年的23篇升至2021 年的 1366篇;同时,ESG 公募基金规模也从 2006 年的 59 亿元扩张到 2021 年的 5974 亿元。然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在未来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现阶段,中国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对经济责任的履行已相对成熟,但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对经营的约束或愈发明显。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案件有所上升,且其中绝大多数均与信息披露等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主题有关,这意味着如何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社会意识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展望未来,立足我国现状,需要探索建立适宜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包括适度统筹管理,差异化引导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强内外部治理的有效性,调动各类社会主体,进一步优化企业社会责任生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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