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总目标的提法,是一个亮点和重大突破。这表明我们党对于改革的认识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对于引领我们国家深化改革各项事业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人类政治发展的历程看,在国家与社会、“国”与“民”的关系上,经历了一个从政治统治到政府管理,再到公共治理的转变。统治、管理与治理,三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统治是指掌握了政治权力的阶级对另一个接受权力支配的阶级实行专断的、按照少数权力精英的意志开展的统领、指挥和管辖的行动,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单向行为过程。
管理是指政治统治者的地位保护和阶级统治功能逐渐淡化,代之以把行政权力主要运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利等方面的政治意志执行过程。尽管管理部分地摆脱并淡化了统治的单向意志性和政治目的性,但它仍然属于政府的单方面职能,缺少管理的另一方——被管理者的参与,而且政府是管理的唯一主体,同样也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单向行为过程。
治理则不同,其主体是多元的,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民乃至个人都是国家的管理者,都是治理的主体,而且这些主体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协商的、相互协作的“伙伴关系”。由此可见,在我们党的纲领性文件中第一次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将其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表明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转型和方式的转变。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就是要使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乃至每一个个体在国家事务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上协同共治。而治理现代化就是要更加科学、更加民主,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亿万人民群众的事业,国家和社会应当而且必须协同共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使国家与社会、“国”与“民”在八个字上下功夫,即“协商、协调、协作、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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