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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挑战和对策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今天,我就基层社会治理谈些个人粗浅的认识和体会。不全面、不正确的地方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的形成

我们党对社会治理规律性的认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逐步深化的,也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的过程。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全党、全社会付出极其艰苦的努力,不可能一蹴而就。社会治理有自身运行的规律,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我们对社会治理规律性的探索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单一模式管理阶段。从建国初期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实行的是政府主导的单一管理模式,那个时期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人财物流动性少,基层政权比较得力,社会道德风尚良好,案件少,社会治安秩序好。社会虽然管理有力,但活力不够。

第二阶段:综合治理探索阶段。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到党的十八大前。在这一时期,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卖淫、嫖娼、赌博、吸毒、黑社会组织等各种社会痼疾沉渣泛起,社会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治安形势非常严峻。中央提出社会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等多种手段进行治理,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其内容形式,收到了一定成效。

第三阶段:共建共治共享阶段。党的十八大至今,是对社会治理规律性认识的理性深化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深入推进社区治理创新,构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基层治理体系。”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再到“社会治理现代化”,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治理规律性认识的不断深化,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社会治理方面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毫无疑问,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国安邦重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古人讲,“县集而郡,郡集而天下,郡县治天下无不治”(司马迁《史记》)。社会治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基层社会治理恰恰是我们社会治理的薄弱环节。我在新乡县调研时,一位社区党支部书记谈到目前社会治理突出问题时说:“现在是上面会多、下面会少;上面满堂灌、下面不好办”。话虽然尖刻,但不无道理。我个人认为,基层社会治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规定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法律条文存在“打架”现象。这与我国法律制定的轨迹模式有关。一部法律的出台,通常由相关部门提出,人大列入立法计划后,相关部门起草法律草案,最后提请人大审议通过。起草过程中,虽然征求了不少部门意见,也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但都把管理、收费和审批等有利于部门集权的规定摆在重要位置,而关于法律责任、法定义务和责任查究则规定不够、规定不严。

二是法律规定存在诸多空白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新情况、新问题、新阶层层出不穷,而法律的出台相对滞后,存在许多空白点。比如,在互联网、生态环境、民生保障、司法鉴定、投票选举等方面,法律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变化。

三是“强势部门”提出制定法律规章的多,“弱势部门”提出制定的相对较少。这一点,在省市一级表现尤为明显。

(二)法律执行面临诸多挑战

一是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问题。在执法过程中,地方和部门存在“争利”现象,对跨区域、跨部门涉案金额较大的经济类案件,各相关地方和部门相互博弈,争着办理。其他棘手复杂案件,相互推诿扯皮。

二是个别执法人员选择性执法、钓鱼执法问题。办理经济类案件积极性高,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积极性低。

三是法律监督难问题。监督制度不少,但有些文件落实困难。

四是检法队伍的行政化倾向影响了基层业务骨干积极性的发挥。检察官、法官实行员额制,情况有所好转,但深层次的矛盾还没有解决。

五是政法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中央有规定,政法部门办案应该完全“吃皇粮”,但有的地方没有完全“吃皇粮”,还存在变相“吃杂粮”的现象。

(三)一些基层党组织形不成战斗力。十八大以来,中央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基层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明显增强。但一些地方也存在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有的基层政权被家族势力、黑恶势力长期把持。中央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是针对这一问题采取的战略举措。

(四)社会治理社会化程度低。行业自治组织、群众性组织(公益性)发展不充分,很多该由行业自治的事项都靠政府增加人财物投入来管理,这是不可持续的,既加大了行政成本,政府也无力管好。政府在社会治理中不能包打天下,不能一遇到问题就靠无限增加人财物的办法去解决,形成恶性循环。社会治理应该千方百计提高社会化水平,减少行政成本,实现治理效果最大化、治理成本最小化。

(五)社会矛盾化解机制、诉调机制不够有力。化解社会矛盾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矛盾并不可怕,一个社会必须建立矛盾排查和化解机制。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被西方誉为“东方一枝花”,但近年来,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大量的矛盾纠纷没有被消除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造成整个社会集访、群访、闹访的大量增加,给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压力。

(六)社会道德滑坡也带来了很多治理难题。“士有百行,以德为首”(《三国志》)。“道德是内心的法律”。道德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人无德不立,官无德不为,业无德不兴,国无德不威。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我们国家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体的公民道德建设呈现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但在不少人身上还存在是非、善恶、美丑不分,不讲信用、欺骗欺诈危害他人等道德滑坡现象,带来很多社会治理问题。

三、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一)必须坚持“四化”(即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并重;

(二)必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

(三)必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四)必须走群众路线;

(五)必须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六)必须坚定不移推进司法改革;

(七)必须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作者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第72期厅局级干部进修班学员、河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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