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乡村振兴战略,是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遵循。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国家的制度、政策和资源的供给,更需要乡村社会自身主动承接和积极配合。这一战略是否能够“落地”“生根发芽”并“结出硕果”,关键在于乡村社会自身有没有与之相对接的社会基础。
然而,当今中国乡村正在经历着一场急剧的社会变革,个体化是这场变革一项最深刻的内容。个体化不是中国社会独有的变革,而是现代化的一个后果。在中国乡村现代化进程之中,也出现了个体化变革。阎云翔在其著作《中国社会的个体化》中谈到,“去传统化、脱嵌、通过书写自己的人生来创造属于自己的生活,以及无法抗拒的更加独立和个人主义的压力,所有这些西欧个体化特征也同样发生在中国的个体身上”。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以及城乡之间人口的自由流动,原来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的制度藩篱逐渐被拆除,一个个农民从从高度集中的、整齐划一的、无所不包的总体性社会中脱嵌出来,并且越来越多的个人从家庭、家族、村落、集体和阶级等结构中解脱出来,由集体的“社员”变成高度离散的自由“村民”。
一开始,这些个体化的农民为自身的“解放”而欢欣鼓舞,因为他们从高度集中的总体性社会体制中脱身出来,允许他们跨越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鸿沟而自由流动,成为一个自由之身。随后,他们才发现,伴随着这种自由的还有不可预知的风险和个人难以抵御的各种侵害,需要自由之身独自去面对或承受。相对于过去,这些个体农民无疑地拥有了更多的自由或自主性,但吊诡的是,这些自由、自主性又具有一定的自反性,也就是说这些日益自主、自由的个体,不得不去独自面对各种社会风险,对所面临的问题(无论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承担全部责任,发展出一个自反性的自我。身处个体化变革中的中国农民,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为自己而活”和“靠自己而活”的原子化个体。
“为自己而活”,主张的是个体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他也因此而逐渐失去“集体性”,对村社公共事务不再热心、关心,公共参与日渐衰减,以致公共事务陷入了“越是集体的越少有人关注”的自利经济学陷阱之中。对于他们而言,个体或家庭的利益远远超过了公共利益。
乡村社会个体化的一个直接后果,便是乡村“公共人”的急剧衰落。所谓“公共人”,简单地来说就是具有公共精神的人。公共精神是一个共同体或社会的灵魂。一个社会的公共精神越发达、越充分,这个社会的环境和氛围就越好,每个社会成员所享有的社会资源和公共福利就越多。然而,随着乡村社会日益个体化,各种旧的公共生活日渐式微,与之相应的伦理道德、集体意识也不断流失,而新的公共精神却没有及时建立起来,于是衍生出大量阎云翔所称的“无公德的个体”——他们只强调个人的权利,却无视应有的义务与责任。这些无公德的个体,不会关注公共的利益,更不会投身公共事务治理和公益事业建设之中;这些个体,极难形成有效的合作,他们只想着搭便车、坐享其成,遑论通过彼此合作去生产乡村必要的公共物品。在这种情势下,没有公共精神支撑的个体化乡村,其公共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不可能再依靠乡村合作,而只能依赖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
很显然,缺乏乡村合作和自我生产,单靠行政和市场机制去供给公共物品,无论是其生产成本还是运行成本都将成倍地增加,生产和供给公共物品的绩效常常不尽人意。虽然近些年国家逐年加大对农村公共事业的投入,但是,农村公共事业并未同步得到显著改善。譬如,原本可以由乡村人民合作修建的村庄道路,一旦改由国家投资兴建的时候,不但修路的企业要从中牟利,即便当地受益的农民首先考虑的是占用他家的土地要求更多的补偿,甚至漫天要价,根本不会考虑这项公共事业给自己带来的长远福利,且不论它会增进整个乡村的公共福祉,好像它是与己无关的事那样。
事实上,这些“为自己而活”的个体,往往也只能“靠自己而活”。一旦乡村社会传统的互惠合作机制被消解,社会联结和社会团结被破坏,而新的社会安全网络、社会保障制度又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些被市场浪潮所裹挟、被社会风险所包围的“为自己而活”的个体农民,就不得不独自去面对不可控的市场变化和难以预测的社会风险。
很显然,这样的乡村社会是不可能承接乡村振兴战略的。个体化乡村,不可能实现乡村振兴。为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着力社会建设。
二
如果说乡村振兴是一座美好大厦,那么社会建设就是支撑它的基础。当前,乡村社会建设的关键,是把原子化的个体农民重新联结起来,让他们再次嵌入社会。
联结农民可以有多种方式,有经济合作的方式,有政治组织的方式,有社会建设的方式。
当前,农村最主要的经济合作方式,就是农民组成各种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原本作为一种经济合作组织,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中间环节、获得规模经济等优势,分散的农民藉此可以有效地与市场连接起来,并在一定程度上抵御市场的风险。这种经济合作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利益的纽带,它的成败往往也源于利益的纠葛纷争。然而在现实中,大量的农民合作社要么是农村“富人/能人的俱乐部”,普通的农民常常被排斥在外;要么是农村基层干部套取国家政策优惠、乡村精英投机牟利的工具,以致“伪合作社”争夺国家有限的资源挤压真合作社的发展;要么是下乡资本逐利的“羊皮”包装,最终深受其害的依然是弱小、分散的个体化小农。除了合作社,还有“企业+农户”和“种植大户+农户”等经济合作方式,这些经济合作方式由于双方地位的严重不对等而难以避免“企业剥夺农户”“大户吃小农”的现象。显而易见,经济合作对于联结农民的作用十分有限,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会起着相反的作用,加剧了农村精英与普通农民之间的疏离乃至对立。
对于当下乡村而言,政治组织的方式主要包括体制性组织的再造和非体制性组织的重构。对于体制性组织而言,关键是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然而,目前在部分农村,还存在着基层组织软弱涣散问题。许多村级党组织没有凝聚力、战斗力,难以发挥引领作用。一些优秀的年轻农民往往被人为地排斥在党组织之外,许多村的党员大多是年老体弱的农民,甚至其中一些党员还靠政府扶贫救济!部分村的党组织长期被某个家族甚至某一家庭、某一人所把持,在组织内往往是极少数人说了算。针对这一情况,就必须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其一,大力推行村际党建模式。根据地域相近、统筹协调原则,实行多村共建一个基层党总支部,由党总支部负责多村协调发展。对于党建工作开展相对滞后(尤其是长期不发展新党员、党员结构不优化)的村庄,可以由总支部协调,实行党员干部跨村交流任职,促进村级党建工作开展;其二,实行村内分支部建设。譬如,对于在村的社会组织、经济合作社、企业建立分支部,对于从事传统农业的农民党员单独建立分支部。在这些分支部的基础上建立村级党支部。这样做,可以破解村级组织难以发展新党员的问题。鼓励各分支部之间开展党建竞赛活动,比一比各自在村庄经济社会发展上的贡献,充分释放农村党员和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活力和能动性、创新性,开创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新局面;其三,要将农村精英中的先进分子及时吸纳到党组织中来,将名望高、德行好的“村医”“村教”等“新乡贤”推选到村“两委”组织中。
同时,要恢复重建农村各种群团组织。群团组织,既是党直接领导的组织,也是群众自己的组织。然而,改革开放以后,在许多农村,一方面是群团组织“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趋向严重,逐渐偏离了群团组织的本质属性;另一方面是农村群团组织基层基础薄弱、吸引力凝聚力减弱,一些地方基层群团组织形同虚设,严重脱离了人民群众,甚至销声匿迹,毫无作为。因此,农村群团组织建设要深入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扎根基层,切实解决好代表谁、联系谁、服务谁的问题,增强群团组织的吸引力影响力。把乡村先进分子吸纳到党和群团组织中来,把各种乡村社会组织吸引到党和群团组织周围。
除了注重体制性组织的建设,也应积极培育、发展各种社会性组织和草根组织。譬如,大力扶持农村老年协会、妇女组织、广场舞队、地方戏团体、各种志愿者队伍、以及扶贫助残等各种公益社会组织等,发挥其自我组织、自我治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功能。同时,积极引导和规范各种血缘性、地缘性、业缘性组织,发挥它们的社会团结、互惠合作的正功能。与此同时,还须积极拓展农民、乡村精英和乡村社会组织有序参与乡村治理的有效渠道,建立和健全乡村基层民主参与机制。通过民主参与、民主治理,促进乡村社会建设。
三
梁淑溟先生曾经说过,中国的乡村建设,“政治问题实为总关键。撂开政治问题,而谈建设,求进步(经济建设,国防建设,乃至任何建设),无非瞎撞。……而不知政治问题系于整个社会构造问题,撂开整个社会构造问题去想办法,完全是无根的,不但不能应急,恐怕更耽误事”。“整个社会构造问题是一根本问题,既深且远,仿佛非危迫眉睫的中国所能谈”。
我个人赞同梁先生的观点。当下中国乡村振兴的根本问题,乃是乡村社会构造问题。很显然,乡村振兴中的“乡村”,不是一个行政的概念,也不是一个(物理)空间的概念,更不是一个产业的概念,而是一个社会的概念。把乡村简单地视为一个行政的概念,就会认为通过政府的推动、行政的干预、行政资源的配置就能实现乡村振兴;把乡村简单地视为一个物理空间的概念,就会认为采取某种“先进的”模式去改造或者某种“美学价值”去新建一个“美丽的新农村”,这样的乡村只是被人改造或型塑的切没有灵魂的“物件”而已,它主要展示给乡村之外的人去观赏,而忽视了在地人民的需求和期待;把乡村简单地视为一个产业的概念,而不去着力进行社会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极有可能沦为一场地方政府推动的经济发展行为,从而衍生更多的社会问题,往昔的农村建设和农村发展有太多类似的经验教训。总之,如果不能将乡村视为一个社会的概念,并从社会构造着手,将乡村作为一个社会共同体进行建设,即便在经济上用尽全力,也将事倍功半,甚至徒劳无功。
在这个意义上而言,农村“社区”建设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工程。农村社区既是农村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更是乡村社会的重要组成单位。每一个农村社区就是一个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便是一个小微的乡村社会。我们所说的“社区”,不仅是一个基层治理的单元,而是滕尼斯意义上的“共同体”,就像英国社会学家齐格蒙特·鲍曼在他的专著《共同体》中所阐述的那样,“首先,[这个]共同体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它就象是一个家(roof),在它的下面,可以遮风避雨;它又象是一个壁炉,在严寒的日子里,靠近它,可以暖和我们的手”。“其次,在共同体中,我们能够互相依靠对方。如果我们跌倒了,其他人会帮助我们重新站立起来”。这样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才是农村社区可欲建设的!
我国一些地方目前也在大力进行农村社区建设,然而,其中不少地方政府所积极推行的农村社区建设却偏离了它的本质含义,沦为新一轮“造村”运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农村土地资源。实则以农村社区建设之名,而行土地开发之实。在这个过程中,粗暴地把农民“赶上楼”。这样的农村社区建设,不但不能建设一个紧密的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相反地却致命地摧毁了既有的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这样的农村社区建设,仍然延续着从乡村抽取资源、服务于城镇、服务于工业的发展逻辑,以牺牲乡村人民利益、加快乡村衰败为代价。无疑地,它背离了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目的。农村社区建设,必须与其所在的乡村生产生活方式相一致,脱离了在地乡村人民的生产、生活需求的农村社区建设,必然遭致乡村人民的反感、抵触乃至抗议。
当然,农村社区建设也不是简单地“换行政村的牌子”,而是着力于农民社会生活共同体意识的营造。一定的认同和归属感是共同体的特征,也是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增强社区认同感和社区共同行动力,使农民能够体面地、有尊严地生活在自己社区里,让农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把社区建设成为农民幸福生活的家园。
乡村振兴的前提和基础,是加强乡村社会自身的建设,真正发挥乡村人民的主体性作用,切实激发乡村社会的活力和行动力。如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仅仅依靠政府单方面推动,只会消解乡村社会的活力,削弱其行动力;如果放任市场经济力量全面渗透乡村社会,则只会加速乡村社会的瓦解。在大力进行乡村社会建设的同时,必须给乡村社会“赋权增能”,不但要让乡村社会充满活力,还要让乡村社会有行动力,恢复和提升乡村公共物品的合作供给和自我生产能力,培育和改善乡村社会自我治理能力,最终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乡村振兴,既要塑形也要铸魂。社会建设的根本,在于“铸魂”。这个“魂”,便是公共性。没有公共性的社会,是“空心”的社会;没有公共性的社会,是不能生产“乡愁”的社会;没有公共性的社会,更是没有人情味的社会。
我们注意到,刚刚开放以来与乡村个体化相携而行、交感叠加的,是乡村社会的“空心化”。这里的“空心化”不单是指农村人口的“空心化”,更主要的是指农村社会结构本身的“空心化”以及农村社会“灵魂”的丢失。所谓农村人口的“空心化”,乃由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所致。第一代农民工往往以兼业、近距离打工为主,并且大多是夫妻一人外出务工、一人留守在家,其生活重心依然在农村。一旦上了一定年纪,他们基本上都返乡继续从事农业。然而,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较,如今的第二代农民工和“农二代”则以外出务工为主业,甚至成为一种固定的职业,他们基本上是夫妻一起乃至举家常年在外务工,其中不少人不再返乡,而是选择留在城市、异乡,成为“新市民”。即便不得不回乡,也要在自己家乡的县城、城镇购置新房,不再从事农业。这些新一代农民工和“农二代”的生活方式及其价值理念是城市化取向的,他们拼命地逃离农村,从而造成大量乡村几近废弃、土地荒芜,并直接导致乡村社会日益“空心化”乃至衰败。而更为令人忧虑的是,许多“农二代”已从内心深处瞧不起那个曾经养育自己的乡村家园了,对他们而言“乡村”乃是落后的代名词,城市俨然是他们追求美好生活的“梦”。他们甚至不惜贱卖土地,吸光父母的积蓄也想着在城里安家落户。在此,当然不能简单地指责、批评这些“农二代”,其背后必然蕴含着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
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农民普遍地富裕起来了,农村的基础设施也有了很大改善,农村各项社会事业有了巨大发展,但是农村的精神文明并未得到同步发展。随着乡村社会日益个体化,乡村人际关系日渐疏离、乡村公共舆论愈发弱化、伦理道德逐渐式微、公共精神不断衰落。在许多农村,赌博之风依然盛行,“黄”“毒”也大肆侵入原本淳朴的乡村;在不少农村,地痞流氓、黑恶势力危害乡里;在部分农村,地下宗教、邪教盛行,乡村失去其“本真性”。丧失“本真性”、没有“灵魂”的乡村,即便建设得再好,也不是我们希冀振兴的乡村。我们所要建设和振兴的乡村,是一个守望相助、互惠合作、温情脉脉的乡村——一个温暖、温情、温馨的家园!因此,在大力进行乡村社会的过程中,尤其要注重乡村“铸魂”工程建设。
来源:吴理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社会建设应先行[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01):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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