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市的新任务新要求,有效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使法治更好地成为上海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城市治理现代化的闪亮名片,现就全面加强和改进基层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打造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建设法治环境最好的城市之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充分发挥街镇党(工)委在基层法治建设中领导推动、根本保证的作用,确保基层法治建设正确方向。
——坚持统筹推进。坚持法治与自治、共治、德治有机融合,针对基层治理顽症及时完善制度规范,提供有效法治保证;完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基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基层群众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维护权益、解决问题,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坚持聚焦重点。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法治建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聚焦基层法治建设中的体制机制性问题,聚焦基层行政执法瓶颈和短板,聚焦居村依法治理痛点难点,坚持将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作为基层依法治理的聚焦点和发力点,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切实增强基层法治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
——坚持立足实际。统筹考虑各区、各街镇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保证各项制度和方案行得通、真管用。鼓励各区、各街镇结合实际、大胆创新,探索出一条符合上海超大城市基层依法治理的新路子。
(三)主要目标。通过3到5年的持续推进,党对基层法治建设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基层法治建设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相关党内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更加完备,基层依法治理成效明显提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更加自觉维护执法司法权威,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监督制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保障,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形成,法治作为上海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得到普遍认可。
二、建立健全基层法治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四)建立健全各街镇法治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街镇党(工)委要建立健全法治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负责人以及日常办事机构,统筹各方力量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党(工)委书记要切实履行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长要履行好推进基层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带头抓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日常办事机构一般由党(工)委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日常事务一般由司法所承担,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基层法治建设任务落实。
(五)健全基层法治建设制度体系。各街镇党(工)委或其法治建设领导机构每年要专题研究部署本区域法治建设工作,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法治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日常办事机构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并向街镇党(工)委或其法治建设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进一步细化明确区域内相关单位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建立任务分派、督察、考核、培训等制度机制。市、区依法治市(区)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基层法治建设的指导和支持,不断夯实全面依法治市(区)工作的基础。
三、切实提升基层行政执法效能
(六)不断深化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街镇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深化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托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推动条块联动、条条协作。强化街镇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增强对城市管理顽症的快速发现和处置能力,提升执法效能。
(七)加强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街镇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做到依据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结果公开、过程公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每一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惩治行政执法领域的腐败行为,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市、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条线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八)加大基层行政执法制度供给力度。积极开展与基层行政执法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为基层行政执法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供给。进一步扩大基层立法联系点覆盖面,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反映社会各方意愿和意见的作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立法精细化、民主化。针对城市管理顽症,进一步修订完善现行法规规章或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提升基层行政执法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组织开展立法工作,制定相应制度规范,为基层行政执法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据。
四、深入推进全民守法普法
(九)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推进街镇“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重点宣传内容,建立信息联络、工作报告等制度,全面推进辖区内普法工作进程。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街镇工作实际,开展相关条线专项宣传活动。街镇各执法部门要把普法与部门工作有机结合,在执法时加强普法教育和说理执法,并有计划地开展普法宣传,提高群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形成自觉守法的良好习惯。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应急措施,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十)加大街镇和居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学法普法力度。将法治教育培训纳入街镇和居村委会工作人员培训内容,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日常学法普法,不断提升街镇和居村委会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水平。依托居村公共活动场所,为居村委会工作人员和群众搭建学法平台。
(十一)广泛推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坚持法治与自治、共治、德治有机融合,全面开展居村自治规范修订工作。充分调动居村法律顾问、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等力量,对居村自治章程、乡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章程等自治规范进行修订,确保自治规范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健全完善居村委会、居村民小组民主协商议事制度,依法组织居村民就辖区内公共事务、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民主协商,依法组织居村民积极参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社区治理公共事务,真正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
(十二)加大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力度。深化街镇、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标准化、效能化建设,打造“一门式、一口式、一站式”服务平台,努力满足居村民各类法律服务需求,让基层群众更加便捷地获得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完善普法讲师团及普法志愿者、法律服务团等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乡村”活动,为基层群众提供一对一、面对面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居村法律顾问作用,将法律顾问工作与居村普法教育、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援助等工作结合起来,及时解决城乡建设、基层治理过程中遇到的涉法问题,引导居村民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和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动退休法律从业人员、调处类社会组织参与相关纠纷调解工作,依法稳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五、大力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培训。把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作为执法人员培训的一项长期任务。根据基层行政执法队伍实际,采取岗前教育、集中培训、日常学习等多种方式,全面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和遵纪守法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坚持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促进基层一线执法队伍提升法治素养和执法能力。
(十四)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根据司法所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动态调整全市各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并在3到5年内,将司法所核定政法专项编制人员配备到位。完善司法所人员职业发展保障措施,营造良好的履职和发展环境,吸引更多的优秀法律专业人员加入司法所工作队伍。逐步建立司法所工作人员准入标准,不断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中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比重。综合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等要素,制定司法所人民调解员、社工、文员等辅助人员配备标准,提升司法所综合服务能力。建立司法所所长列席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五)加强街镇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健全街镇公职律师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规范和配套保障措施,充分发挥街镇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着力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建立健全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的街镇法律顾问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在进行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居村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推动居村法律顾问深入参与基层自治和依法治理。
(十六)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研究制订“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培育一批以居村委会干部、人民调解员、居民区楼组长、村民小组长等基层群众自治力量为重点的“法治带头人”。坚持示范引领,规范遴选程序,突出能力素质,加大培训力度,扎实推进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
六、加强基层法治建设保障
(十七)压实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责任。认真落实《上海市推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抓住“关键少数”,全面组织开展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基层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述职工作,并将履职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在全市范围开展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轮训,推动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带头抓好基层法治建设。健全基层法治建设督察考核机制,规范督导检查程序,将基层法治建设纳入区委、区政府对街镇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激励指挥棒的作用,扎实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十八)加大对基层法治建设的支撑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法治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及时协调解决基层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加强财政保障,进一步完善基层法治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大力推进基层法治信息化建设,重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推动基层法治建设。
(十九)加强基层法治建设的示范创建和宣传引领。组织开展基层法治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基层法治建设先进典型。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报道基层法治建设中的先进人物、典型事迹、创新经验,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群众参与基层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感受度、认同度、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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