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推动宪法实施,是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自觉把宪法的基本精神贯彻到立法的全过程,坚持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从人民根本利益出发,遵循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应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宪法是制定法律和完善法律体系的根本依据,任何立法活动都应当遵循宪法的要求,在宪法范围内进行。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维护宪法的权威。要充分认识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切实发挥宪法的统领作用。涉及法律变动的改革与决策,必须符合宪法原则,在宪法上找到依据。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必须在体系上做文章。应遵循法治规律,围绕宪法构建法律体系。在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形成一个上下有序、前后衔接、内部和谐、外部规范的法律规范体系。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改革对立法的需求日益增强,立法任务日益繁重。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要高度重视宪法的统领作用,防止立法冲突和越权,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应着力完善立法备案审查和监督制度,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确保法制统一,切实保障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强化价值引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也是道德与法律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过程。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贯彻到立法的各个具体环节。
在制定立法规划时,应保证立法思路在整体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在具体立法实践中,应结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通过立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弘扬。如通过立法确立相应的国家荣誉、国家奖励等制度,有针对性地弘扬爱国、诚信、敬业等价值观。运用科学方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尺,对多种利益、多种价值进行取舍,选择有利于人民、有利于社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立法策略,充分发挥立法的指引、宣示作用。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这就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立法解决新问题。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加快,公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加之信息科技迅猛发展,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出现了大量新的法律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坚持立法先行,加快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层面寻找对策。当前,应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制定政府绩效评价法、问责法、信息公开法、行政编制法等法律。地方要在城市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加紧立法,为社会治理提供制度基础。在特殊领域比如网络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领域,也应加快立法步伐。
立法应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比如,从2013年初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多部与简政放权有关的法律。应确立法治与改革并行的理念,坚持立法与改革相衔接,重大改革要获得法律授权,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将国家治理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推进科学立法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应改进立法方式。通过专家论证、公开征询立法项目、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草拟法律法规草案等方式,拓展人民参与立法的途径。从立法计划编制到起草、论证、审议,再到法律的颁布、编纂、修改等各个阶段,都要增强立法的专业性、科学性。
应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综合性、基础性和全局性立法应交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改变过去“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做法,提高法律规范的精细化程度,重视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为进一步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水平,应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同时加强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力量,提高起草和审议法律草案的能力。为了保证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一定要具体可行,避免法律规范与政策规范相混同,确保立法务实管用。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人民日报 》( 2017年08月14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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