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盖自然、农田、城镇、矿山、海洋等多种生态系统——
生态保护修复是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中国各地区各部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取得显著成效,但仍有一些地区生态系统受损退化问题突出、历史欠账较多,生态保护修复任务量大面广,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社会资本可以参与哪些重点领域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意见》明确,社会资本可以参与自然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城镇生态系统、矿山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等各种类型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并鼓励和支持全过程参与,探索发展生态产业。
社会资本如何参与到生态保护修复中来?《意见》从项目设立、方案制定、主体引入、产品交易等方面提炼并设计了4个共性程序。据介绍,方案制定是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关键步骤,改变了以往主要由政府部门制定具体生态修复方案的做法,将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的生态保护修复方案,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设计。同时,方案将明确各方权责、生态保护修复目标、核心指标和修复后的产业发展、自然资源资产配置等支持政策,使社会资本在拥有充分信息的情况下能够清晰预测项目风险和盈利水平,进而达到社会资本“敢于参与”和“愿意参与”的目的。
在支持政策方面,《意见》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多方面明确相关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这其中,“产权激励”是各方关注的热点。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介绍说,今后将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赋予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一定的权利。一是使用权,《意见》规定了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包括农业设施的产业开发。二是优先权,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如果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的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三是转让权,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海域的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的收益。“《意见》还明确提出,释放产权关联的权益,这些产权关联权益同样具有比较高的含金量。”王广华说。
在参与机制方面,社会资本可以选择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3种参与方式,并通过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等获得投资回报。
如何保障相关政策落实落地?《意见》提出,在支持市场主体发展上,要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头引领作用,搭建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合作平台,促进各类资本和产业协同。在推进研发和创新模式上,鼓励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理论和方法等基础研究,研发关键技术和集成的示范推广,探索导向明确、路径清晰、投入持久、回报稳定的资源导向型可持续发展模式。在强化人才培养上,加强科研人才的梯队建设,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记者 汪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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