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价值目标。
“自由”:是指人的意志自由、存在自由和发展自由,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才能获得人身、言论、通信等自由。自由也是相对的,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的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
“平等”: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人民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党的十八大把“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面的基本范畴,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既表达了我们党在理论凝练与创新上的与时俱进,又反应了我们党在实践拓展与推进上的人文价值追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具有特殊的价值意义。
“公正”:即社会公平正义,就是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保证权利在阳光下运行,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社会平等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求。通过法治建设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法治比人治更为稳定,不会朝令夕改,不会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治比人治更为规范,不会宽严失度,而是强调权利要由法律来赋予和认可;法治比人治更为公正,不会趋炎附势、差别对待,而是给予每个公民平等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党的十八大将法治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基本内容,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遵法守法成为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自觉的行为习惯,让人民群众在法治社会中享受到自由、平等和公正。这是国家治理转型的价值追求,是现代国家实现善治的必然要求,具有深刻的历史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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