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5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发布通报称“5月11日,宋某某与女友张某在城阳区洼里社区“友客168”宾馆门前被打案件,逃窜多地的六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经查,该团伙还涉嫌其他犯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青岛简称(青岛简称叫什么)
本案中,六嫌疑人涉嫌罪名是寻衅滋事罪。
一、本罪保护法益。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且刑法第293条明确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
二、本罪的客观行为类型。按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本罪的主观违法要素。寻衅滋事罪在1979年刑法中并未规定,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主观上必然带有流氓动机,这也是沿革解释的应有之意。我国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也确认了流氓动机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违法要素。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这里的“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指的就是流氓动机。
四、情节恶劣的认定。《解释一》第2条规定,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正是因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恶性较故意伤害罪大,所以,只要客观上致两人轻微伤,即可构成寻衅滋事罪,不须要像故意伤害罪那样,需造成轻伤。
本案中,宋某某二人与六嫌疑人素不相识,先前不存在任何纠纷,六嫌疑人基于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主观动机,故意挑起事端,后又随意殴打宋某某二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从宋某某二人受伤的照片看,二人至少为轻微伤,六嫌疑人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两人轻微伤,符合“情节恶劣”的情形。据此,六嫌疑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涉嫌寻衅滋事罪。同时,如殴打致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则涉嫌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犯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
发表评论